① 敬老院財務應建哪些明細賬科目
養老院主要是收入(主要來自投資方、贊助方和政府補助)、成本(服務人員工資、入院者飲食起居費用、必要的建設費用等),以及管理費用(日常辦公開銷)。
如果主要是運營收入為主,科目可以按小企業設置;如果主要靠政府或贊助方投入,可以按民間非營利組織設置。但都有以下主要會計科目:
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其他應付款、政府補助收入、其他收入、捐贈收入、成本費用、經營支出、管理費用、經營結余、應交稅金等。如果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還要加上非限定性凈資產和限定性凈資產兩個科目。
明細科目可以在不違背會計准則的前提下自己設定,如管理費用,可以下設辦公費、差旅費、修理費、交通費、水電費等等;存貨可以按物品名稱設置明細;應收或應付款可以按對象設置明細。
②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行為,加強農保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京政辦發〔2005〕62號)和《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的具體辦法》(京勞社農發〔2006〕75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轄區內負責管理農保基金的財政部門和負責農保基金收繳、支付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進行農保基金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建立待遇調整機制,採取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本辦法所稱農保基金是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用於保障參加保險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 第四條 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規定籌集和使用農保基金;建立分會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農保基金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 農保基金預算 第六條 農保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農保工作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繳計劃和支付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八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加強基金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 農保基金按規定、按時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條 農保基金收入包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養老保險費收入是指參加保險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農保基金購買國家憑證式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部門給予農保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收繳的養老保險資金以外的收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農保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收繳的養老保險費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出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要定期將收繳的農保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在繳存基金時要將收入戶產生的利息和支出戶轉交的利息一並上繳財政專戶。繳存時,並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賬。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將市級財政按照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對當年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實行補貼,建立待遇調整儲備金等,具體辦法由各區縣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農保基金支出是指養老保險金支出。 養老保險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加保險人員的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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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養老院會計制度
社會、個人等辦的養老院都是民非 且屬於非營利機構,民間非營利組織做賬依新規。
2004 年8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規定於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范圍內全面實施。
該制度適用於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3個條件:不以營利為目的;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近些年來,我國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迅速,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鄉敬老院財務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較廣、涉及公眾較多、影響較大,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與捐贈人、會員、服務對象、政府主管部門等的溝通渠道的會計信息質量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出台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考慮到很多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實際情況,為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2004年10月19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 [2004]13號),明確了調賬原則及主要賬務調整。
2004年10月28日,財政部、民政部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17號),要求切實做好宣傳培訓工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財政部會計司還下發了《關於做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財會便[2004]26號),要求做好該制度的宣傳工作,確保制度積極穩妥的實施。
點評:這項制度是我國第一部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是我國會計改革進程中取得的又一項重要成果。它的頒布執行,標志著我國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規范體系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將對我國非營利事業,特別是民間非營利事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④ 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⑤ 老人協會財務管理制度怎麼寫啊
總則:為了加強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內部財務管理,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製定以下制度。第一條:本協會非營利性組織,不得從事任何商業經營活動。第二條:本協會財產歸協會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占為私有。第三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第四條:協會經費來源:社會贊助、會員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協會的資產,任何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六條:協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財務檢查和審計第七條:協會自成立起,就應建立明確的帳目,有專人負責管理,所有帳目需及時入帳,並定期向協會內外公開帳目,實行帳務公開制度。第八條:協會經費支出必須按照正式發票報銷,每學期終上交報表及發票,報表上的項目需與發票一致,做到帳目細致明朗。第九條: 協會接受的捐贈或贊助費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或贊助費的有關情況,需向全體會員公開。第十條:任何謊報經費開銷者、任意侵佔,私分和挪用協會經費者,視情節嚴重,可廢除其工作人員資格細則: 第一條:本協會資金運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使用的財務制度。本協會全部收支由協會財務部統一管理。第二條:財務部設立協會總帳戶,現金及所有報銷作憑證,帳目由財務部保管。財務部必須按時記錄各項收支的明細情況。第三條:各部門一律憑有效憑證(發票)由當事人統一到財務部財務報消,註明詳細費用,報帳時發票背面應註明用途和經手人和證人,<註:一次性開支50元以上(包括50元)的由會長簽名。第四條:各部門報銷時,必須攜帶報銷的實物到財務部報銷,在使用期間必須保存好,如有遺失責任追究到個人。第五條:報銷有效憑證必須在該憑證日期兩個星期內報銷,過期後恕不辦理。第六條:各種收入匯總後,必須三天內交到財務部,財務部向全體委員匯報,同時,財務部收到資金後必須辦理有效的收據,業務活動收入必須全數上交,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扣除。第七條:如舉辦活動需要提前墊付現金:報由委員會通過後,才可以支付。活動結束後應立即上交全部發票和剩餘現金。第八條:財務部每月(或根據具體情況)小結財務收支情況,交委員會審議。財務部定期編制財務收支清單,向協會內外公布。如需詳細了解協會的收支情況,可到財務部查閱加強各方面監督。附則一、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生效。 **老人協會 2009-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