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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對養老機構的評分標准

發布時間:2021-01-26 08:25:00

⑴ 國家對養老院的優惠政策

國家對養老院的優惠政策:
第一、改革和完善養老服務機構收費制度
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的對外養老服務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標准,應報同級價格部門核定,並建立公示制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費標准,根據其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准自行確定。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接收農村五保人員和城鎮「三無」人員,其費用由當地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難老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其費用應適當減免,減免部分由當地政府按接收此類對象的實際人數予以補助。
第二、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力度
暫免徵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光榮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減免其行政事業性收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報經主管部門批准,予以減免。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收費優惠。其中用水、用電、供暖、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並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服務機構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發生的生活垃圾、糞便清運等費用,可在達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經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保部門核准後免繳排污費。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救護與生活用車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經核定後免徵養路費。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按規定予以扣除。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按國家扶持發展服務業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
各級政府要將居家養老服務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福利性養老服務設施項目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數或實際入住老年人數,給予面向老年人服務的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一次性開辦補助。
第四、優先安排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
符合規劃要求並具備劃撥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用地要優先予以保證;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用地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快審批,但要加強監督,確保批准用地真正用於養老事業。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閑置的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五、鼓勵金融部門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
金融機構要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並提供優惠利率。
當然,國家對養老院的政策規定還有很多,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養老機構的更快發展。通過對養老院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國家對養老院的支持力度較大,養老院配套服務設施逐漸得到完善,讓老人安享幸福晚年。

⑵ 民辦養老院最新政策

養老院政策,民辦養老院優惠政策有哪些
「養老院行業前景是不錯,但絕對是微利行業。」紅葉敬老院院長彭家惠是渝中區首家民營敬老院的創辦者。她介紹,在民辦養老機構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虧損,剩下的勉強維持。而創辦已10年的紅葉敬老院,就屬於勉強維持的類型。

「養老服務屬高風險行業,特別是面對一些有頑疾的高齡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風險就非常大。」除資金壓力和高風險,好護工難求也是每個養老院所面臨的難題。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學教授徐曉玉近年一直關注我市民營養老產業的發展。她介紹,重慶目前的養老產業,跟不上社會老齡化發展的需求。據統計,截至2009年底,我市60歲以上人口已513萬,而目前全市城鄉養老機構床位數僅7萬余張,按老年人口3%的機構需求量測算,缺口達8萬張。「養老院數量不足、質量不高是現實問題。從總體上來說,這說明社會還沒有做好應對老齡化的准備。」此外,護工很辛苦且工資不高,造成大量護工流失。徐教授認為,最終解決辦法還得靠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全民關懷。「國家應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還應免費為民營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做專業化培訓、指導,提高服務質量,奠定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後勁。」

(本文來源:重慶晚報) 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提出辦院申請。
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國家大力支持社會各界力量以及個人投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補助:有床位補貼和一次性建築補貼。免徵稅的。
市民政局答復: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 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將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在基本建設規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或有償方式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屬於出讓土地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和測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將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兒童福利設施及公益事業的服務設施納入公共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盡可能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便於服務和發展的區域給予安排。社會福利項目編制、設施建設工程的收費,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減免。
(四)對民政部門批准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在辦理法人注冊登記時應優先辦理。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費代養人員的收費標准,既要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要照顧投資者的回報。
(六)按照現行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療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護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貸款的支持力度。
(八)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款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其捐款在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准予扣除。
(九)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用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收費;對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生活用車等免徵養路費;對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業務、郵政業務、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在社區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養、寄養的就讀於小學、初中的孤兒(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各種費用;對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錄取的孤兒,免收學費(培養費)、住宿費;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以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資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法解決。
(十一)衛生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老年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勵並扶持社會力量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為服務對象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根據勞動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82號)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險定點范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優先推薦就業,並免費給予上崗前的培訓。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重視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及社會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抓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

三、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養老機構工作的登記管理。養老機構按其機構性質劃分,可分為福利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養老機構。福利性養老機構(即國辦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營利性養老機構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鼓勵各地重點興辦非營利性的養老機構。各有關登記機關要認真做好養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二)改革和完善養老機構收費制度。除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的收費標准應報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外,其他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准,自行確定收費標准。養老機構接收的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其費用由政府按規定支付或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接收符合分層分類救助的其他困難老人,收費應適當減免或由政府予以適當補助。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要會同省民政廳研究制定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
(三)加大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認真落實國家對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扶持政策,暫免徵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
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並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並減半收取通信費、聽視費。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按規定予以扣除。
(四)優先安排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養老機構建設一般採取劃撥的方式供地,對符合規劃要求並具備劃撥條件的養老機構用地,要優先予以保證;對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也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但應嚴格審批,確保土地真正用於養老事業。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閑置的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五)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各級政府要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養老服務事業投入,在繼續安排好養老機構建設資金的同時,根據需要適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機構補助、購買服務和貸款貼息。
(六)鼓勵金融部門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金融機構要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並提供優惠利率。政府有關部門要主動做好服務,協調擔保機構解決養老機構的貸款抵押問題;對於規模較大、前景較好、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
(七)支持養老機構開展對外服務。養老機構具備對外開展護理、康復及醫療服務條件的,可申請納入社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審批可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八)加強養老機構的日常管理。養老機構要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對老年人的日常護理和管理,切實防止意外傷亡事故發生。對發生意外事故後,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養老機構做好協調工作,保證其日常工作的正常進行。在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前,省民政廳要會同衛生、法制等部門和法院,研究制定有關事故鑒定、責任認定和賠償的有關意見,指導各地處理好養老機構的責任分擔問題。

⑶ 《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的出台,對養老行業提出了哪些挑戰

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方便有需求的老年人及其家庭作出選擇。

⑷ 國家對建設養老院是什麼政策

為了讓老人擁有一個美好的晚年生活,國家對養老院實行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通過相關政策的引導與扶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服務體系。 要想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准入制度,離不開國家對養老院的大力扶持政策,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鼓勵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 國家(指民政部)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包括民營、個人辦養老院)有優惠政策,但這種政策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存在很大差別。 比如東部沿海地區,因經濟發展較好,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實行資金扶持:一是建設補貼,分為新建、改建兩種標准;二是入住老人補貼,分為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種標准;相關稅的減免;土地劃撥。

⑸ 民政部對民間養老部有什麼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三方面:稅收減免;有條件的地方在一次性投資和日常運營方面提供補助;對養老機構建設在用地和使用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等方面提供政策優惠。

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一)採取政府補助、購買服務、協調指導、評估認證等方式,鼓勵各類民間資本進入居家養老服務領域。(二)支持民間資本拓展居家養老服務內容,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康復護理、居家無障礙設施改造、緊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會參與等多方面服務。(三)鼓勵民間資本在城鎮社區舉辦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支持社區養老服務網點連鎖發展、擴大布點,提高社區養老服務的可及性。(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重點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配餐等服務。支持村民自治組織發展農村互助養老模式。二、鼓勵民間資本舉辦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五)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舉辦適宜老年人特別是失能、半失能、高齡老年人集中照料、護理、康復、娛樂的養老院、養護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六)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可以按照舉辦目的,區分營利和非營利性質,自主選擇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兩種法人登記類型。(七)對於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支持其根據市場需求,豐富服務形式和服務內容,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性服務。(八)鼓勵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規模化、品牌化、連鎖化和網路化發展,支持其跨區聯合、資源共享,發展異地互動養老,推動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九)鼓勵民間資本對閑置的醫院、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療養院、旅館、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於養老服務。(十)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鼓勵境外資本在境內投資設立養老機構。對境內養老機構現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樣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十一)對於政府舉辦的尤其是新建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提倡通過公開招投標,以承包、聯營、合資、合作等方式,交由社會組織、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等民間資本運營或管理。(十二)鼓勵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接收安置政府供養對象,政府按照規定標准撥付相關生活、醫療、照料等費用。(十三)各級民政部門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民間資本在為孤老優撫對象、「三無」、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困難老年人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中,發揮積極作用。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產業發展(十四)積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發展老年生活服務、醫療康復、飲食服裝、營養保健、休閑旅遊、文化傳媒、金融和房地產等養老產業。(十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開發老年保健、老年照護、老年康復輔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區等產品和服務市場。(十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各類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或組織,承接政府或社會委託,提供養老服務評估、咨詢和第三方認證等服務。五、落實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優惠政策(十七)將民間資本舉辦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條件的,按照土地劃撥目錄依法劃撥。(十八)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養老服務,根據其投資額、建設規模、床位數、入住率和覆蓋社區數、入戶服務老人數等因素,給予一定的建設補貼或運營補貼。(十九)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免稅收入不計入所得稅應納稅收入。(二十)民間資本舉辦的各類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按有關規定,要與居民家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同價。(二十一)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的,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定點范圍。(二十二)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的養老服務,其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根據其提供的服務質量,實行企業自主定價。(二十三)鼓勵社會向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進行捐贈,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六、加大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資金支持(二十四)爭取建立養老服務長效投入機制和動態保障機制,不斷增加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財政支持。(二十五)爭取設立多種形式的專項投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在安排中央專項補助資金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要將民間資本參與運營或管理的養老機構納入資助范圍。(二十六)各級民政部門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並不斷加大對民間資本提供養老服務的扶持力度。(二十七)鼓勵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通過創新信貸品種、增加信貸投入、放寬貸款條件、擴大抵押擔保范圍等方式,加大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金融支持。七、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指導規范(二十八)完善養老服務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養老服務監督和管理,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十九)制訂養老服務資格認證、建築設施、人員配備、分類管理、安全衛生、等級評定等標准,建立養老服務需求與質量評估制度,推動各級各類養老服務標準的貫徹落實,規范民間資本養老服務提供行為。(三十)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提升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業務水平,推行院長崗前培訓和養老護理員持證上崗制度,提升民間資本提供養老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三十一)指導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加強管理服務,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實現安全、健康、有序發展。(三十二)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和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民間資本投資主體行業自律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三十三)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發揮好宏觀管理、行業規范和業務指導職能,進一步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部。

⑹ 消防法對養老機構有什麼規定和要求

養老機構處於人員密集場所,《消防法》關於人員密集場所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6)民政部對養老機構的評分標准擴展閱讀:

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第六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⑺ 目前國家對養老機構按床位補貼的標準是什麼

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新建民辦養老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3000元,改擴建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2000元。
各地要建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補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3000元,改擴建機構每張床位一次性補助2000元。具體資金撥付管理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獎代補」支持民辦養老機構建設。

⑻ 民政部關於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定起名

夕陽,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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