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孤寡老人去養老院是自願的還是強制性的
(一)我國傳統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內容
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1951年8月發布了《關於城市救濟福利工作報告》,報告由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障對象主要是無依無靠的城鎮孤寡老人、孤兒或棄嬰、殘疾人等。民政部門通過設立福利機構為這些孤老殘幼人員提供保障。福利機構分為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福利企業兩類。福利事業機構包括各種收養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業主要是通過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機會,解決殘疾人的生活保障問題。民政部主管的這些福利只覆蓋了城鎮極少數特殊人群(占總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頒布的《工會法》、1953年勞動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對企業職工的生活困難補貼、探親補貼、取暖補貼作了規定,還規定企業應設立食堂、托兒所,所需費用由企業行政或資方負責。1953年5月財政部、人事部發布《關於統一掌管多子女補助與家屬福利等問題的聯合通知》、1954年3月政務院發布了《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辦法的通知》、195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1956年職工冬季宿舍取暖補貼的通知》、1957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職工生活方面若干問題的指示》,這些法規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難補助、職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職工家屬醫療補助、生活必需品供應等問題作了全面的規定。由此,絕大多數企業職工以及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需求按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提供,並且是我國社會福利的主體(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總人口的25%以上)。企業職工的福利由勞動部負責和管理,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可以看出,我國的社會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業職工福利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福利三部分組成。
從20世紀50年代初建立社會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個計劃經濟時期,城鎮居民能夠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斷增加,從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探親補貼、交通補貼、休假療養,到為職工建立托兒所、幼兒園、食堂、洗澡堂、醫務室、閱覽室、體育場,再到為所有城鎮居民提供糧油以及副食品價格補貼,一個企業或者一個單位就是一個無所不管、無所不包的小社會。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從小學到高中教育是免費的,高等教育不僅免交學費、住宿費等費用,而且學生還可以享受到能夠解決吃飯問題的助學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業或者單位按照職工的工齡和年齡等條件以及家庭人口數目,為職工分配住房。總之,計劃經濟時代的50年,我國的社會福利是以職業為依託、以城鎮職工為主體、關懷職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經費幾乎全部由國家財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國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來,尤其是在建國後的十來年,在解決城鄉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社會成員的生存問題上,作出了有益的貢獻。據民政部門的統計,1959年民政部門管理的福利院收養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兒和14627位「三無」精神病患者。[1]在農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1956-1976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第30條確立的對農村中的孤老殘幼實行「五保」的制度,許多地區建立了養老院,收養農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國已有33584個鄉鎮統籌供養了273萬「五保」人口,農村敬老院約4萬所,收養56萬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實施就使得那些社會上最脆弱群體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極大地顯示出新生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保障了社會穩定。
在計劃經濟時期的「高就業、低工資」的就業和分配製度下,城鎮職工所享受到的無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僅極大地填補了職工由於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虧空,改善和提高了他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們切實地感受到當家作主的滿足和自豪。
(二)我國現行的社會福利制度
80年代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帶來了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傳統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適應新社會環境的弊端:首先,國有企業改革必然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它們要與所有企業一起參與市場競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尤其是一些老企業,由於背負沉重的職工福利負擔,所以難以與新生企業公平競爭,面臨更大的破產風險,而且職工所在的企業一旦破產,職工極其家庭能夠獲得的福利待遇將沒有了著落,生活將立即遇到極大困難;其次,企業的福利待遇將企業與職工緊緊地栓在一起(例如單位分配的住房、職工子弟就讀的子弟學校等,形成了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不同企業或單位,職工的福利待遇會有很大差異,有些單位職工的福利甚至高於工資,這就阻礙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第三,優厚的福利待遇由於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沒有發揮它激勵勞動者積極性的功能,反而助長了人們的懶惰和依賴心理,影響企業的效率和發展;第四,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經濟結構多元化,農村人口流入城鎮,進入不同所有制企業和單位就業,他們連應當享受到的社會保險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談享受社會福利待遇,這種從制度建立之初就對農民實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不能再延續下去,否則會繼續擴大城鄉差距,城鄉隔離的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也無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場經濟下,傳統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適應不同社會成員的需求(我國現有的社會福利服務只能滿足5%的社會需求,這里的社會福利服務主要指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的養老和寄養機構),而且直接對企業的發展,最終也對整個經濟的發展產生影響,也會釀成社會不穩定因素。改革傳統的福利制度勢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發布了《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發布了《社會福利企業規劃》。1994年12月,民政部發布了《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1997年4月,民政部與國家計委聯合發布《民政事業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殘疾人可以由過去單一的在福利企業就業改變為在福利企業或分散就業。1999年12月,民政部頒布了《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從這些法規可以看出,無論是社會福利院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福利資金的籌集,還是殘疾人就業,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等,民政部門作為我國福利事業的主管機構將把我國的社會福利事業逐步從官方舉辦引向社會舉辦,並按福利需求設立福利項目,例如將原來單一的以集中收養孤寡老人的養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設立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護理服務、老年家政服務等福利項目,並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會化不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閉,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機構的效率。與此同時,社會辦的福利機構也在迅速發展。尤其是社會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其發展勢頭甚至超過了官辦福利企業,有數字表明,到20世紀90年代末,官辦福利企業占福利企業總數從65%下降到14%,社會辦的福利企業從35%上升到86%,就業的殘疾人數佔到福利企業就業殘疾人總數的84%。
企業職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過實行承包責任制,將企業的福利設施對外開放。到了20世紀90年代,在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的社會背景下,在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絕大多數企業和單位打破過去封閉運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會、有償服務的勞動服務公司,並逐漸與原單位脫鉤,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並參與市場競爭。例如,絕大多數的房修公司、托兒所、幼兒園、理發店等都是從原來的企業或單位剝離出去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實施方案》後,城鎮居民福利分房開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以標准價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業單位的福利分房後,職工按標准價購買了住房。同時確立了由單位和職工各繳費50%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並為職工建造和出售經濟適用房。有些城市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補貼。
教育福利改革,讓人們感到壓力的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將原來高等院校的助學金制度改為貸學金制度,後來高校學費一路攀升,城市重點中小學校也要收取贊助費。農村義務教育由於失去集體經濟的支持而將負擔轉嫁到了農民身上。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平均主義的分配製度被打破,人們的收入出現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來,收費昂貴的私立學校應運而生,先進的教學設備、優秀的師資、獨特的教學方法,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優越的就學機會。從幼兒園到大學的多種辦學模式,開辟了教育領域的競爭局面,為培養出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學生提供了可能。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及其職工的數量有了較大的減少,加之國有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福利事業逐步走向社會化,因而,單位和企業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的投入大大減少,負擔大大減輕。與此同時,國家和社會舉辦的福利事業在迅速發展,不斷滿足不同社會成員對於福利項目的需求。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改革雖然沒有社會保險改革進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緩慢地朝著社會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㈡ 敬老院強制老人進院嗎
不會,要收費和跟兒女要簽協議的。
㈢ 不能自理老人不願住養老院,法律會強制子女接回家嗎
不會強制的,法律支持住養老院的,也支持住在家裡減少社會負擔
㈣ 三無老人不願去敬老院社區能強制送敬老院嗎
說服他去敬老院,那裡好玩,有人照顧……
㈤ 散養五保戶解除扶養協議後是否被強制進入敬老院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專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屬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可見,接受遺贈撫養協議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組織,不過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法定撫養權利義務關系。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集體組織對 「 五保戶 」 實行 「 五保 」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 「 五保 」 費用。 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㈥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碰到老年人無住房的有什麼規定
1、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2、什麼是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掌握的:
a、是否有能力租賃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b、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麼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相適應,(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另外,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抵押,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注意,這里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子為別墅或其本身具有相應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麼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套房屋。
㈦ 法院可以對超過六十歲的老人強制執行嗎
法院可以對超過六十五歲的老人進行強制執行嗎?
㈧ 把賭博成性的老人強制性送養老院犯法嗎
按照法律規定,作為子女負有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因此,如果子女沒有履行上述贍養父母的義務,則構成違法。
㈨ 五保護不去敬老院能不能強制
不能,但是不服從政府領導不聽從政府安排,被取消五保是後果自負
㈩ 我婆婆86歲。基本無自理能力。如果我們強行把她送養老院去。請問違法嗎
哈哈哈。我婆婆眼裡只有自己,她現在有錢,叫我們有苦就慢慢熬,從來沒搭過一把手。等她們老了,我男人也說最多送去養老院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