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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離婚社保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1-01-24 13:57:12

Ⅰ 離婚時社保個人賬戶分割

對於抄養老等社會保險,是否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什麼情形。
如果是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時,一方已經退體,實際領取了社會保險金,應視為一方的財產。
法律鏈接:《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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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離婚的時候,社保可以分割嗎如養老金、醫保。

離婚的時候,社保不可以分割,養老金、醫保都是針對個人的,以身份證號為唯一社保號。

Ⅲ 離婚時社保那些部分可以分割,該怎樣調查取證

如果夫妻雙抄方並未按襲照婚姻法19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那麼,在這一期間所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之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雙方不幸離婚時,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11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
13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補充一點,如果夫妻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繳付部分是否參與分割,如何分割?就需要研判夫妻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具體約定予以確定

老年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Ⅳ 老年人離婚財產如何分老年人離婚所住的房子怎麼分

根據《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老年人離婚也是共同財產的應該平均分配,包括共同的房產平均分配,如果一方是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Ⅵ 離婚了醫保和社保怎麼分開

去之前辦醫保和社保的地方

Ⅶ 離婚案件中五項社會保險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來關於適用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住房補貼與公積金的處理,基本採用以下方法:對於雙方都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額相當;對於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鑒於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法院往往判決當事人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承擔給付的義務。
除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五種保險,不納入離婚財產分割,這些保險是保障個人生活為目的

Ⅷ 雙方離婚一方已買社保,離婚後怎樣劃分

個人購買的社保,那麼離婚後,不能分割的。除非對方證明購買社保費用有出資證據。

Ⅸ 離婚後社保和公積金的分配方法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這里先不討論對財產的查證,僅從法律角度對財產的一些分配方法和原則作簡單的分類。
首先,我國的婚姻法實行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主,夫妻特有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為補充的夫妻財產制度,即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所以,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所取得財產一般都屬於共同財產,原則上在離婚時各分一半。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以下分類說明:
1.房產,房產的取得時間在實踐中以房產證所載明的時間為依據,房產證的時間在婚姻登記前,一般屬於個人財產(除非夫妻之間另有約定),在婚姻登記後,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完全由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購買)。父母在雙方結婚前贈與的住房,屬於婚前財產,父母在雙方結婚後贈與的住房,如果沒有特別證據(公證書)證明是贈與某一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住房在婚後拆遷,取得的拆遷安置房,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另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雙方居住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離婚時另一方確無房居住的、可由其暫住二年以內或由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經濟幫助。分得房屋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按離婚時的市場評估價)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2.公司股份,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廣義上可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股份屬於公司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後一種情況屬於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但是這里股份的市場價格評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這一方案後遺症最小,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路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後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採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無論如何分割,因離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東應高度重視對公司運作情況和對公司法的了解和運用,這樣才能保障自身股東權益。
3.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離不開配偶他方的支持。對已經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取得經濟利益能否作為共同財產,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為是婚前財產。因為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2、當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一項發明,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在婚後投入市場。對這種情況,我們也通常認為原則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對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可分給適當的財產。
最高法院對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規定為歸一方所有,同時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的,應當將其界定為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可以採用折價補償或保留另一方訴權(待將來實際取得收益時再進行分割)的辦法。
4.繼承,婚前繼承的財產在婚後實際取得時,若另一方對該繼承財產的取得沒有付出勞動時,該繼承所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夫妻一方有權放棄繼承權。
5.股票,婚前股票在婚後取得較大增值,但是當事人一方不能證明所有增值均由婚前股票部分帶來時,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6.專用物品,當價值較高,占夫妻財產比重較大時,不能簡單認為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應當對另一方的份額或比例予以適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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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老年人不同意離婚可以辦理社保卡嗎

辦社保卡跟離婚有關系嗎?千萬不要做老人不願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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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老年人離婚社保怎麼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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