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不知道你所需要的。。。。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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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安全工作方案怎麼寫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9個內設機構。(一)公室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檔案、信息、宣傳、安全、保密和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目標考核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訪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工作。(二)政策法規處負責依法行政綜合協調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權力的梳理、審核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調研工作;承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本局新聞發布等工作。(三)規劃統計與基金監督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並對外發布統計數據;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擬訂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公室的具體工作。(四)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和促進創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法並實施監督;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法;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承擔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公室的具體工作。(五)人力資源市場處(人才開發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准入和日常管理;擬訂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市屬企事業單位、在連部省屬單位人員調配事宜。(六)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經營管理人員、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政策、規劃、標准;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政策;管理企業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承擔市工人技術考核領導小組公室的具體工作。(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公室)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規劃、標准;依法審查、認定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構並指導開展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各種職稱、職業資格考試人員資格審核;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公室的具體工作。(八)專家處擬訂全市專家及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政策和規劃,負責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博士後工作政策、規劃,負責博士後工作站、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申報、審核等工作。(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工作;編制事業單位招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十)公務員局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置、考試錄用、聘用、登記、考核、獎勵、紀律、懲戒、調任轉任、競爭上崗、公開選拔、輪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具體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承擔全市面試考官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選;承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參與勞動模範的評選和管理工作;負責科以下幹部出國(境)政審工作。(十一)農民工工作處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公室的具體工作。(十二)勞動關系與監察處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標准工作;擬訂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審核備案工作。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全市重大案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十三)工資福利處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劃,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十四)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的審批工作;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法;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法;擬訂全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法。(十五)醫療保險處統籌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率調整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定點健身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承擔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室日常工作。(十六)工傷保險處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法;擬定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准;組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承擔市區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公室日常工作。(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勞動合同的鑒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室的具體工作。(十八)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公室)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貫徹執行國家下達的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在連部、省屬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中央、省和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承擔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十九)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調查研究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績效考評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活動。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㈢ 機關養老保險工作方案
嚴格地說,僱主必須購買五險一金,即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基金內。
購買整個社會保障部容,兩者的計算方法如下: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應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8%,應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1%,應當承擔2%;
工傷保險:任何個人,單位1%;
生育保險:任何個人,單位1%;
基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用由單位承擔。
醫保:每月6000元,那麼需要支付溢價
工資6000*2%=120,單位6000*8%=480元;
養老金: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450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_生育保險:無個別單位6000*1%=60元-基金:6000*3.5%=210,6000*3.5%=210元。所以
個人總:870元,單位總:1650元。數據
計算可能不同於實際的,但這種方式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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