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農村老人贍養問題的社會調查報告
農村老人贍養問題不容忽視
當前,老年人口的急劇增多,使維權護老成為新世紀的一個社會性問題。而在老年人群中,農村老人約佔80%。由於社會歷史的原因,農村老人老有所養的問題,比城鎮老人更為艱難。山東省蒼山法院近日對1990年以來的102起贍養糾紛案進行調查分析,發現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不容樂觀。
從調查的情況看,農村很多老人的晚年呈現出不同於城鎮老年人的生活特點。
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農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四種,即三世同堂型、不分不離型、分擔贍養型、獨自生活型。三世同堂型即老人與子孫共同生活,生產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兒媳決定,老人除干點家務活幫助照看孩子外,別無其他活動,生活比較單調;不分不離型是指老人與子女雖沒有分家,但是不與子女一起居住,生活費用由子女供應,這種類型的老人在子女少的家庭中佔有相當的比例;分擔贍養型主要集中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子女按比例分擔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糧食及日用品,老人也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獨自生活型是指單身老人或老年夫婦單獨生活,生活費用由自己承擔,責任田裡的重體力活由親朋好友或子女幫助,這種類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或單子女的老人。許多不分不離型、分擔贍養型、獨自生活型的老人大多居住在村莊周圍低矮破舊的房子里,在有的地方,村莊周圍甚至出現了老年人聚居的「老年村」,其生活條件普遍較差。
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但不苛求精神贍養與城鎮老人呼籲精神贍養不同,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健、參加娛樂活動等。
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他們中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後,生活只能依賴子女,沒有其他出路,這是農村老人與城鎮老人的一個顯著區別。
造成農村老人生活艱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子女間非正常攀比,使老人生活無著落。從調查的情況看,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贍養責任的糾紛案件約佔全部贍養糾紛案的80%以上。如78歲的張某有3個兒子,都已成家獨自生活,老人自己則住在舊草棚里。原來兄弟3人商量好每家都拿出一定的糧食贍養老人,可後來老二以父親在老三結婚時花的錢比給他的多為由拒絕贍養老人;老三媳婦則以結婚時老人怠慢了娘家人為由也不盡贍養義務。老大開始按時給老人送去生活費和糧食,後見兩個弟弟不盡義務,也停止供應。老人遂把3個兒子告上法庭,法庭判決老人勝訴後,兒媳們則以老人敗壞他們名聲為由,仍不盡義務,甚至發展到打罵老人,最終張某服毒自殺。
2、農村社會養老體制不健全,養老方式單一落後。絕大部分老人至今仍靠子女扶養,他們年輕時扶養子女,為子女上學、結婚耗盡了全部積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讓給了子女。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到年老時在經濟上便完全受制於子女,致使有的子女特別是個別兒媳視老人為負擔,老人在家裡經常受氣。
3、部分子女道德倫喪,只知向老人索取,卻不願回報老人。有的兒媳視娘家人為自己人,公公、婆婆為外人,「內外」差別大,不贍養甚至虐待公婆,有的兒子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使父母飽受委屈。據蒼山縣法院統計,1990年以來全縣訴訟到法院的虐待老人案件達16件,而實際上沒訴諸法律的虐待現象遠大於這個數字,因為很多老人即使受到虐待也往往採取遷就忍讓的態度,造成隱性虐待較多。
農村養老問題嚴重干擾了農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與穩定,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負面效應,因此必須正視這一問題。
一、要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倡農村青年為自己和老人參加養老保險,使農村老人減輕對子女的物質依賴程度。從長遠的觀點看,通過社會保障體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將是解決農村養老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要在全社會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農村家庭關系。當前甚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在農村,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因此,必須將敬老愛老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滲透到農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三、依法養老。目前,關於保護老年人權益的立法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從而為農村老人依法養老打下了法制基礎。當前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 如何看待老年人的贍養問題
贍養老人得從兩個方面考慮。
其一是經濟方面。
有的老人並不是真的需要子女在版經濟方面給與援助。但權是,為了一時之氣要求子女必須在經濟上要給與支持。如果是這樣,年輕人應該好好地反思反思。
有的老人退休金並不是很高,經濟上有一定的困難。作為子女應當給予老人必要的幫助。
其二是精神方面。
這是當前必須亟待解決的問題。
許多年輕人認為,老人吃好、喝好、穿好、住好了,就一切萬事大吉了。
恰恰相反,在老人物質生活得到滿足的同時,亟需的是精神上的滿足需求。
老年人時常感到孤獨。這是年輕人無法理解的。也是容易被漠視的。
解決好老人的精神寄託後,往往經濟就不是主要問題了。
3. 老人贍養問題
有些老人就是很固執己見,如果不願意去養老院的話,就請個人照顧。畢竟平日里光是買回菜做飯答,洗洗涮涮都要耗費不少精力的。如果老大身體不好,就更是應該請個人來照顧老人了。至於請人的開銷,可以三個子女一起坐下來商議一下,定個紙面上的協議,大家按照協議日期交錢,費用支出有個賬面上的東西就可以了。
好多事情方面講清楚是最好的,比互相猜忌的效率要高出很多。親兄弟明算賬是很正確的選擇,社會賴以存在的鍥約精神同樣非常應該在家庭中得到遵守。
每個人都應該盡義務,這也是你希望自己的子女將來要做的事。但是同時為人父母也要多考慮子女的難處,是子女求你把他們帶到這個世界來么?不是,那好。收起那種含辛茹苦養大孩子,孩子就應該養老的固有觀念,含辛茹苦是你應該做的,給子女盡量減輕負擔也是你應該做的。誰都要對自己的所作作為負責的。
4. 怎樣解決老人晚年贍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是遺棄罪的具體規定。從以上法律法規不難看出贍養老人,如何讓老人安度晚年,不僅僅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更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管是兒子或是女兒都有同樣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否則不僅應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說這么一大堆,其實就一句話——不贍養是不道德的,嚴重點就違法乃至犯罪。所以你可以起訴她。
5. 老年人家庭贍養問題
首先,從道德上講,你們三人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老人把你們兄專妹三人拉扯這么大容屬易嗎,現在她老了,你們還根據分了多少錢來確定贍養義務,這不是太沒良心了嗎?
人心都是肉長的,你們現在這么做,不怕你們將來老了你們的孩子也這樣嗎?
仔細想一想吧。
而且按我國的法律,你們兄妹三人的贍養義務是相等的,不會因為有無家產而減少贍養義務和費用。即老人的家產是其私有財產,她有權自由分配,別說給了你哥哥,就是白給了外人,你們的贍養義務也是一樣的。
看明白了吧。
好好孝敬你們的母親吧,她即使有哪些地方做的不合適,她也是生養你的人,不孝敬老人是要遭天譴的!
祝老人健康長壽!
6. 關於老年人贍養問題的調查問卷里該提些什麼問題
老年人的贍養問題不是簡單的一般問題
從國情來看的話:老鄰化是比較嚴重的問題
子女都不是很願意主動的承擔老人問題
目前的經濟狀況來看子女是難以在負重
1:子女有義務和權利照顧老人
2:老人有權利被子女贍養
3:老人的經濟實力有多少
4:子女的經濟實力有多少
5:老年人目前的生活狀況
6:有多少的子女
7:平均如何來分配照顧老人
8:老年人的想法
9:子女的想法
10:是想單獨過還是和子女一起
11:國家的明文規定是如何貫徹實施的
12:老年人權利保護法
13:老年人最好的想法
14:子女是想以經濟形式負擔還是接老人直接到家裡
15:老年人的房產怎樣分配等等
7. 關於老人贍養問題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二、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系: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8. 老人贍養的問題,如何通過法律解決
可以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2、因此,贍養人是需要承擔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的。
3、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4、因此,子女是對應當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對於具體的贍養方式,所以的贍養人事可以協商確定的。在本案中,老人有七個子女,都是需要承擔贍養義務的,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
5、並且,現在經過村委會的調解,已經達成了贍養的調解協議,應當按照該約定來履行。
6、現在女兒不履行贍養的義務,可以以老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女兒承擔贍養的義務或者支付贍養費。
7、法院受理後是可以進行調解的,贍養人對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不履行,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9. 老年人家庭贍養問題及對策調研
農村老人贍養問題應引起重視 歡迎訂閱手機青年報,移動用戶發送qnb到10658000,每天資費不到一角錢。http://www.youth.cn 2009-08-26 14:43:00 中國青年網金融危機背景下,農村老人贍養問題日益突出,高郵法院對近期審理的贍養案件進行了調研。當前農村贍養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子女經濟收入急劇減少導致供養壓力增大。打工是農村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致使眾多農民工失業,直接導致他們的經濟收入水平急劇減少,扣除日常開支、子女教育等費用後,在客觀上難以承擔贍養老人的經濟負擔。返鄉農民工與老人共同生活導致矛盾增多。返鄉農民工與老人共同生活,由於性格、觀念、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導致矛盾增多,沖突加劇,加之部分農民工法律觀念淡薄,在與老人發生家庭糾紛後,斷然採取停止供養的粗暴做法。不良鄉風民俗導致拒不贍養現象。農村地區大多具有「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觀念,無論父母子女還是社會輿論均認為出嫁女不用也不應贍養父母。一些案件當事人對要求出嫁女承擔贍養義務持強烈抵觸心態。眾多子女相互推諉導致無人過問。子女之間在父母財產分配、帶小孩等問題上相互攀比,進而心態失衡,認為父母厚此薄彼,自己理應少承擔或者不承擔贍養義務。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欠缺。農村老年人晚年生活狀況更多地取決於子女是否孝順及其經濟能力,農村老人除依靠子女贍養外(無子女的依靠村組扶助),缺乏系統、全面和充分的社會保障。對策和建議加大調解力度。贍養糾紛畢竟是家庭內部矛盾,生硬下判無助於家庭和睦。基於維護農村老人合法權益、促進當事人相互體諒理解的原則,創新調解方式,充分發揮傳統文化的有利因素,邀請村組負責人和具有一定威望的本地人參加調解、發表意見,形成有力的輿論壓力,促成當事人自行認識錯誤,自我悔改。加大執行力度。對極個別態度頑固、經反復協調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採取堅決果斷的強制措施。執行過程中,實行快速、靈活、有效三原則,迅速強制執行,確保老人獲得必要的供養;靈活運用多種執行手段,為老人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濟;高度重視強制執行的說服教育工作,明確法律責任,實現執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加強宣傳工作。積極通過黑板報、廣播站、村民會議、巡迴審理等方式,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農村居民法律水平,大力倡導依法辦事、合法表達訴求的法律文化;積極弘揚關愛老人長輩的傳統文化,培養形成尊敬老人、譴責忤逆的輿論環境和良好的社會風氣。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議相關部門深入調研農村老人贍養問題,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探索構建覆蓋更加全面、救助更加及時、保障更加充分的社會綜合保障體系。 編輯: Sanming 來源: 江蘇經濟報關於老年人家庭贍養問題的調查報告 2009年04月27日 星期一 下午 07:51 關於老年人家庭贍養問題的調查報告我國是世界上老齡人最多的國家。聯合國將一個國家65歲及以上人口比重超過7%定義為「老齡化社會」,依此標准,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時,中國已經基本進入老齡化社會。2000年老齡化比例為7.0%,2005年達到7.69%(老齡人口為10055萬)。在國家經濟實力還不夠強、社會保障體制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如何贍養老齡人問題就顯得尤為突出。
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有1.32億,老齡人口增加,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醫療衛生條件改善的成果,是社會進步的標志。但是,也給經濟社會帶來許多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就會導致家庭、社會矛盾,對改革、發展、穩定產生不良作用。老有所養解決的尚好的,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離退休老年人;企業退休職工的供養依據經濟效益而定,有些企業較好,也有些企業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醫療費也保證不了;農村老年人的贍養問題,許多農村集體經濟給予老年人適當生活補助,還建有敬老院和老年活動中心、圖書閱覽室等,老年人歡度晚年,也有一些農村老年人還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
暑假,我走訪了一些老年人的家庭,參觀了村裡的一些老年人的活動,並對農村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和生活情況作了一些粗略調查。我國在1.32億老年人中,就有近億老年人生活在農村,這是一個不可忽視的群體,必須重視和加強農村老齡工作,促進各方面關注貧困老年人,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問題。
當前,老年人口的急劇增多,使維權護老成為新世紀的一個社會性問題。而在老年人群中,農村老人約佔80%。由於社會歷史的原因,農村老人老有所養老的問題,比城鎮老人更為艱難。對老年人的贍養糾紛案進行調查分析,發現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不容樂觀。
從調查的情況看,農村很多老人的晚年呈現出不同於城鎮老年人的生活特點。
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 農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四種,即三世同堂型、不分不離型、分擔贍養型、獨自生活型。三世同堂型即老人與子孫共同生活,生產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兒媳決定,老人除干點家務活幫助照看孩子外,別無其他生活,生活比較單調;不分不離型是指老人與子女雖沒有分家,但是不與子女一起居住,生活費用由子女供應這種類型的老人在子女少的家庭中佔有相當的比例;分擔贍養型主要集中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子女按比例分擔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糧食及日用品,老人也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獨自生活型是指單身老人或老年夫婦單獨生活,生活費用由自己承擔,責任田裡的重體力活由親朋好友或子女幫助,這種類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幫助,這種類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或單子女的老人。許多不分離型、分擔贍養型、獨自生活型的老人大多居住在村莊周圍低矮破舊的房子里,在有的地方,村莊周圍甚至出現了老年人聚居的「老年村」,其生活條件普遍較差。
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但不苛求精神贍養 與城鎮老人呼籲精神贍養不同,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建、參加娛樂活動等。
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他們中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失勞動能力後,生活只能依賴子女,沒有其他出路,這是農村老人與城鎮老人的一個顯著區別。
造成農村老人生活艱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子女間非正常攀比,使老人生活無著落。從調查的情況看,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贍養責任的糾紛案件佔全部贍養糾紛案的80%以上。如78歲的張某有3個兒子,都已成家獨自生活。老人自己則在舊草棚里。原來兄弟3人商量好每家都拿出一定的糧食贍養老人,可後來老二以父親在老三結婚時花的錢比給他的多為由拒絕贍養老人;老三媳婦,則以結婚時老人怠慢了娘家人為由也不盡贍養義務。老大開始按時給老人送去生活費和糧食,後見兩個弟弟不盡義務,也停止供應。老人遂把3個兒子告上法庭,法庭判決老人勝訴後,兒媳們則以老人敗壞他們名聲為由,仍不盡義務,甚至發展到打罵老人,最終張某服毒自殺。
2、農村社會養老體制不健全,養老方式單一落後。絕大部分老人至今仍靠子女扶養,他們年輕時扶養子女,為子女上學、結婚耗盡了全部積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讓給了子女。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到年老時在經濟上便完全受制於子女,致使有的子女特別是個別兒媳視老人為負擔,老人在家裡經常受氣。
3、部分子女道德倫喪,只知向老人索取,卻不願回報老人。有的兒媳視娘家人為自己人,公公、婆婆為外人,「內外」差別大,不贍養甚至虐待公婆,有的兒子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使父母飽受委屈。據蒼山縣法院統計,1990年以來全縣訴訟到法院的虐待老人案件達16件,而實際上沒訴諸法律的虐待現象遠大於這個數字,因為很多老人即使受到虐待也往往採取遷就忍讓的態度,造成隱性虐待較多。
農村養老問題嚴重干擾了農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負面效應,因此必須正視這一問題。
一、要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倡農村青年為自己和老人參加養老保險,使農村老人減輕對子女的物質依賴程度。從長遠的觀點看,通過社會保障體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將是解決農村養老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要在全社會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農村家庭關系。當前甚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在農村,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因此,必須將敬老愛老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滲透到農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三、依法養老。目前,關於保護老年人權益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從而為農村老人依法養老打下了法制基礎。當前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與現實情況越來越不適應的情況也愈發突出,該法在社會中的實施狀況及暴露的問題主要有:(一)對老年人的特有權利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落實難。除了同一般人所共有的權利外,老年人還有其自身的特有權利。那就是「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教」。對於老年人來說,正是這些權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實的、明確的保障。(二)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廣度和深度不夠。一是對宣傳貫徹該法的長期性、艱巨性認識不足,雖然採取了一些形式的宣傳,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關領導、老年人和老齡工作幹部,而沒有廣泛地向敬老養老的主體——中青年人進行宣傳。二是宣傳不夠深入,有的地區和單位行動遲緩,邊遠地區和許多單位還有死角,在許多部門和單位的幹部群眾中,對其主要條文內容不甚了解。三是對在宣傳貫徹該法中反映出來的一些問題,尚未進一步研究解決。(三)老年人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不強,導致一些情況不能及時處理。一是法制觀念淡薄,觀念陳舊。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二是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多數不願意訴諸法律,怕家醜外揚而忍氣吞聲。(四)遺棄、虐待老人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法律保護不到位。有贍養義務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諉、拒養老人的事件屢見不鮮,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時治療等問題也大量存在。同時,各級組織在抓老年人維護合法權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體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許多問題沒有得到真正解決。
如何對待老人不但是家庭問題,更重要的是社會問題。對於家庭來說,當前甚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子女對待老人主要是一個字「孝」。傳統中國非常講究「孝道」,號稱「百行孝為先」、「百善孝為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設想為「孝道」的最高境界。孝不僅是生活上的瞻養,更是一種敬愛之情、精神溝通和心靈慰藉。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樂,死後對之表達哀戚之情。提倡孝道不要求固守在父母身邊,更不要求絕對聽從父母的指揮與安排,只要求在父母喪失生產能力而社會保障又不健全的情況下對父母實行物質救濟,保證老人自我生活娛樂的物質基礎;在父母喪失自我生活料理能力時,或委託親戚,或找保姆,或親自照顧;尊重父母的人格與個性,不侮辱父母,不對父母施以任何暴力,常常給父母通通電話,有閑暇,常回家看看,在節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與父母達到一定程度的溝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與精神自由,從而身心健康的安享晚年。
對於社會而言,要在全社會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家庭關系。因此,必須將敬老愛老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就需要我們全社會行動起來,大力弘揚和倡導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美德,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加強法制力度,使不善待或虐待老人者受到嚴歷的制裁。老人問題嚴重干擾了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與穩定,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負面效應。因此,當前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提高思想認識,加強老齡工作。老年人是黨和國家的財富,他們在革命和建設中作出過巨大貢獻,是歷史的功臣。農村老年人既是一個龐大的群體,又是一個弱勢群體,他們需要物質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關懷。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決定》指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形成敬老、養老、助老以及代際和諧的良好社會風尚,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並且指出要「基本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我們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提高思想認識,貫徹「三個代表」,按照「六有」方針,切實做好老齡工作。
堅持家庭贍養為主,積極辦好敬老院。尊敬和贍養老年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體現,我們要從農村老年人眾多、經濟不夠發達的國情出發,實行個人、家庭、社會、國家四者共同贍養,並以家庭贍養為主的辦法,使老年人繼續生活在自己熟悉的住所和環境里,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人際關系。同時要積極創建和辦好敬老院、托老所,對老年人做到經濟上贍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安慰,讓老年人歡歡樂樂安度晚年。
加快農村醫療衛生組織建設,切實解決老年人的缺醫少葯問題。農村醫療衛生工作相對落後,老年人看病難,就連吃葯、打針和患病護理都有困難。我們要加快農村醫療衛生組織建設,積極創建和辦好醫療、保健室,努力做到良好的預防、醫療、康復,這是保證老年人健康長壽的基本條件。
積極開展文體活動,辦好老年活動中心。農村老年人既需要物質方面的贍養照顧,又需要精神方面的關懷安慰。生命在於運動,老年人到活動中心,走走跳跳,說說唱唱,看看書報,講講故事,既交流了思想,又豐富生活,還能強身健體。
大力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維護老年人的權益。農村老年人在社會中是弱勢群體,他們的合法權益比較容易受到侵害,加之許多老年人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較弱。我們要大力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增強法律意識,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尊老敬老助老,給以適當生活補助。農村集體經濟給予老年人適當生活補助,讓農村老年人也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農村集體經濟對60歲以上的老年人,每月補助一些錢。這種辦法用錢不多,老年人月月見錢,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