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桂林,永福養老保險機構以後會合並嗎
一切皆有可能,無論以後是否合並,但現在的工作一定要做好
Ⅱ 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險一次性領取金額什麼意思
鑫福年金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第6個、第7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向生存類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特別保險金。每次給付的特別保險金金額為保險單上載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險費乘以特別保險金給付比例。「特別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取值如下:躉交:;特別保險金給付比例10%;3年交;:特別保險金給付比例30%;5年交:;特別保險金給付比例50%;10年交及以上;:特別保險金給付比例100%。
生存保險金:自本合同第8個保單年度起,至被保險人到達養老保險金起領年齡前,被保險人在每一個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向生存類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生存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自被保險人到達養老保險金起領年齡起,至被保險人年滿105周歲後首個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含該日)止,被保險人在每一個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向生存類保險金受益人給付養老保險金。首次給付的養老保險金金額為上一年生存保險金金額的105%,第二次及以後每年給付的養老保險金金額為上一年養老保險金金額的105%。
養老保險金的保證給付:如果被保險人在到達養老保險金起領年齡後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生存,我們保證給付養老保險金至被保險人年滿99周歲後的首個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含該日)。如果被保險人在上述保證給付期內身故,我們將向生存類保險金受益人一次性給付在該期間內尚未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總額,其數額為:自被保險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險人年滿99周歲後的首個本合同的年生效對應日(含該日)期間我們應向生存類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的養老保險金之和(不計息),本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身故保險金的金額為:養老保險金首次領取前為已交納的保險費總額與被保險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現金價值的較大者;養老保險金首次領取後為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險費: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該意外傷害直接導致投保人在180日內身故,我們將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後的各期保險費。豁免的保險費視同投保人已交納的保險費。
投保人意外高殘豁免保險費: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該意外傷害直接導致投保人在180日內發生本合同所定義的高度殘疾,我們將豁免自高殘之日以後的各期保險費。豁免的保險費視同投保人已交納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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