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專。新法從原來的6章50條擴展到屬9章85條,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許多新的亮點:一是規定了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年節。二是首次創設規定老年監護制度。三是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四是規定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五是明確政府應當支持養老事業發展。六是完善計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七是對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 。八是新法首次增設宜居環境一章。九是明確老年人可以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十是充實完善有關法律責任規定 。
有了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維權就有了更硬的後台。新法不僅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且還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國家還為老年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Ⅱ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老年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十四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它是以中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為依據的,是中國第一部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發展老齡事業相結合的專門法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分為五部分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部分,重點闡述了立法目的、年齡界定和保障內容三方面的法律規定及其依據;二是家庭養老部分,重點闡述了堅持以家庭養老為主要形式的「三種根據」、老年人需要特別保護的「六種權益」、贍養人需要履行的「六項義務」,禁止贍養人對老年人的「六種侵權行為」等有關法律規定;
三是社會保障部分,重點闡述了建立老年社會保險制度、保障「三無老人」的助養辦法、興辦老年社會福利設施和制定屬地敬老優老政策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四是積極養老部分,重點闡述了要「養為結合」和要「以為促養」的有關法律制度;
五是法律援助部分,重點闡述了老年人訴狀優先受理、訴訟費用可緩、減、免,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和依法裁定先於執行等四項援助內容的規定。
Ⅲ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有哪些規定
從老年人的權利解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老年法》第三條第一款的第一句話就講: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里包括國家幫助和社會幫助兩個方面。
國家的幫助:
五是33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如政府發放公交車IC卡、對60 周歲老年人發80元/人的基礎養老金;對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分別發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齡補貼;對實行計劃生育後的老人發放計劃生育扶助金等。如獨生子女父母到60周歲後,生男的補貼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補1200元。34條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社會的幫助:
一是35條規定: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如各級慈善總會發放困難補助金等;
二是36條第二款規定:負有撫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享受遺贈後,應該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2、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兩章自37條至59條共23條都講這個權利。這兩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內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服務(37條)。
第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如老人協會活動室、日照站、康復中心等服務設施納入配套設施規劃,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增加投入,省里決定要建立6000個農村養老服務中心。
Ⅳ 我國法律對保障老年人財產權利作了哪些規定
(1)老年人對個人財產的處分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2)老年人的繼承和受贈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3)老年人財產的不受侵犯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第四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老年人的居住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來源】北方老年網
Ⅳ 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概念和特徵 舉例說明一下。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而設立的法案。在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年輕人「不回家看望老人屬違法」。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Ⅵ 保護我國老年人的權益,權利法律法利有哪些
現行的法律基本都適合老年人
對老年人特有的法律目前有一部《老年人權專益保障法》屬
在刑法中對老年人有特別規定即75歲以上老年人除非手段殘忍外不適用死刑我國法律對於老年人的特別規定,在我的印象里好像只有刑法,即75歲以上老年人除非手段殘忍外不適用死刑。
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該法律予以修正有什麼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二是困難老人數量增多。對社會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因此,日益嚴峻的老齡化問題和養老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問題,應對人口老齡化,發展社會養老管理服務工作形勢緊迫、刻不容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養老法律制度,是我國老齡事業發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對於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意識,改善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各種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必將產生巨大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權威答案,請採納。
Ⅷ 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概念與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它是以中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為依據的,是中國第一部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發展老齡事業相結合的專門法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分為五部分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部分,重點闡述了立法目的、年齡界定和保障內容三方面的法律規定及其依據;二是家庭養老部分,重點闡述了堅持以家庭養老為主要形式的「三種根據」、老年人需要特別保護的「六種權益」、贍養人需要履行的「六項義務」,禁止贍養人對老年人的「六種侵權行為」等有關法律規定;三是社會保障部分,重點闡述了建立老年社會保險制度、保障「三無老人」的助養辦法、興辦老年社會福利設施和制定屬地敬老優老政策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四是積極養老部分,重點闡述了要「養為結合」和要「以為促養」的有關法律制度;五是法律援助部分,重點闡述了老年人訴狀優先受理、訴訟費用可緩、減、免,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和依法裁定先於執行等四項援助內容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主要有四個特點:即堅持以家庭養老為主;提倡老年人積極養老;強調家庭養老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