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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精神贍養

發布時間:2021-01-17 16:31:52

❶ 父母可以要求兒女給予精神贍養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至第18條有全面規定,贍養人的具體義務包括:
(1)物質上的贍養。
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對於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3)精神上給予慰藉。
父母進入老年後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後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提高,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能夠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上的幫助,所以物質贍養會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得到解決。唯有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是無法從其他途徑得到解決。贍養老人這一義務顯得更為重要。
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對老年人也承擔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其法律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1)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能力,即孫子女、外孫子女有可靠的生活來源,足夠負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費。
(2)直接贍養人,即子女已經死亡或喪失贍養能力。此條件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為贍養義務人。實踐中多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養成人,孫子女、外孫子女成年後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

❷ 精神贍養的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回母有贍養答扶助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❸ 精神贍養的表現形式

精神贍養的表現形式或方式主要有作為和不作為:
1、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就是積極滿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
(1)、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質保障,滿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質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贍養)。如購買電視機和其他必要娛樂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給付相應的費用。
(2)、對老人進行親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贍養)。這里包括的內容和范圍很廣,有道德層面的和法律層面的。從道德層面上看,非常廣泛,要求很高,可以說是沒有止境的。但總的要求是:盡量做到對老人無微不至的關懷,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從法律層面看,對老人必要的探視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2、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就是不對老人製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
(1)、在行為上不傷害老人(如侮辱行為和動作),更不能毆打老人。
(2)、在言語上不傷害老人(不諷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罵老人。
(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侶、交朋友,參加文藝體育活動,以及對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進行限制。從其性質看,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主要是法律層面的。也就是說,不作為的精神贍養,要求贍養義務人通過不作為的形式來實現精神贍養。如果作為後,往往會觸犯法律,情節嚴重者,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可見,精神贍養,從其形式或方式上劃分,有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和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從其內容上劃分,有物化的精神贍養和情感的精神贍養;從其性質上劃分,有法律層面的精神贍養和道德層面的精神贍養。

❹ 子女贍養義務包括精神贍養嗎

子女贍養義務包括精神贍養嗎?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有物質贍養的要內求,也有精神贍養的要容求,老人要求兒女們逢年過節多回家呢,法院會支持其訴訟,具體有以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
1、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2、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的精神贍養有哪些方式
1、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質保障,滿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質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贍養)。如購買電視機和其他必要娛樂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給付相應的費用。
2、對老人進行親情慰籍。這里包括的內容和范圍很廣,有道德層面的和法律層面的。從道德層面上看,非常廣泛,要求很高,可以說是沒有止境的。但總的要求是:盡量做到對老人無微不至的關懷,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從法律層面看,對老人必要的探視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❺ 父母需要怎樣的「精神贍養」

當事人可以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18條的規定來履行專該贍養義務。

《中華屬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❻ 精神贍養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責任

精神贍養,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理解、尊重、關心、體貼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給予其慰藉,滿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悅、開心。近年來,在許多老人贍養案件中,老人們對物質贍養的要求一般都較低,能夠維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對「兒孫繞膝」的嚮往卻很強烈,有不少老人在法庭上明確提出了精神贍養的請求。    但有些法院審理精神贍養案件時,以「對贍養人不履行精神慰藉義務應承擔何種責任,法律上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為由,駁回訴訟請求。而有些法院則是支持了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在於「精神贍養」究竟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責任。    反對者認為如果支持精神贍養的訴訟請求,就是法院把道德問題法律化。精神贍養應是道德上的義務,而不是法律上的責任。以法律取代倫理道德,這既不符合人類設立法律的目的,也導致國家財力無法支撐倫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後所需要的執法成本。    支持者則認為精神贍養有法律依據。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贍養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濟上供養,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後三個方面都應當主要屬於精神層面。    這是法律層面上的爭議,作為法律人,我們還需要關注現實層面的一些情況。    由於在實際的操作中,老年人無從要求精神方面的贍養。因為,除了經濟上供養容易明確以外,其他三個方面都不能量化,也沒法准確考查,它基本上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感覺,是一種主觀性很強的東西。法院在判決時只能作出明確具體可操作的結論,而不能作出不能明確執行的行為和感受。同樣,當事人也沒有衡量應盡這些義務的標尺。但是這並不能成為反對法院將精神贍養寫進判決書的理由。    現實中,對老人的物質贍養方面,全社會已普遍了解認同,但對於精神贍養問題,由於宣傳少,各地人民法院對類型案件的做法也不盡相同。因此,有些家庭人員並不知曉精神贍養也是自己的義務,導致精神贍養責任不能履行,也使家庭成員的受精神贍養權遭到漠視。    隨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較於物質需求,老年人在精神生活上的需求更為強烈。形成精神贍養訴訟。同時,在有些情況下,有的老人收入比子女高出許多,仍到法院起訴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如果不判老人勝訴,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支持了老人,又不符合實際,不能體現公平的原則。因此對於此類糾紛,有的法官就認為應以子女對老人多盡一些精神上的撫慰及體力上的扶助為宜。    但現實情況是,即便是支持了精神贍養的訴訟請求,法院的執行也有一定的難度。    這並不是說,在立法尚未作出圓融自洽的規定之前,我們就無所作為。為解決「精神贍養」這一社會問題,有兩種途徑:1.依賴社會的自組力量。例如,北京宣武區老齡委業已推出「雙養協議」(雙養即「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雙養協議」在該區老齡委、司法局的主持下由子女和老年人共同簽訂,並進行公證,協議由居委會主任監督實施。這一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2.重視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引導功能以及判決的社會效果,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在進一步將精神贍養從道德責任「硬化」為法律義務的道路上邁出應有的一步。    綜上所述,筆者支持將「精神贍養」寫進判決書。此舉不僅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且也符合現實中的強烈需求,應在司法實踐中繼續貫徹。

❼ 老年人需精神贍養的心理學分析

1、面對生理衰老的,困惑心理。
2、面對越來越緊迫的死亡的,恐懼心理。回
3、面對可能的失去生活來源的恐答懼。
4、面對無法獨立生存,生活不能自理的恐懼心理。
5、面對遠離主流社會的失落心理。
6、面對可能失去配偶的恐懼心理。
7、面對交流困難的孤獨心理。
以上是相對普遍的情況。還有很多復雜的具體的情況,省略。
這些是老年需要精神贍養的部分心理依據。
但精神贍養不是簡單的事情,是涉及到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龐大的精神改造工程。對專業要求很高。政治宣傳式的胡來亂搞,會把問題更加復雜化,會破壞現存於社會的、普遍的、相對穩定的老年心理狀態。在我國心理知識極度貧乏、普及程度很底的現實下。這種提案可能最終是空話。無法促成社會面貌變化。可能最終政治意義大於現實意義。

❽ 空巢老人精神贍養的社會支持有哪些

一是對於孤苦無依、生活困難的特殊空巢老年人,政府有責任進行免費專救助,通過機構供養屬的方式,讓這部分老年人安度晚年;二是對於大多數空巢老年人來講,國家應通過興辦養老福利機構和建設養老福利設施,培育和發展養老護理服務市場,運用家庭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等多種方式,解除空巢老年人缺少日常護理和社會照料的困境」。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草案要求兒女「常回家看看」,不是單純將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綁給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僅是子女的義務,也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國家責任和社會責任隨著空巢問題的凸顯,今年初,一場關於「常回家看看」的立法討論受到了社會各界高度重視。據了解,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擬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特別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對於上述規定,不少市民認為,「精神贍養出自心關乎情,屬於道德上的義務,而不是法律上的責任」。

❾ 關於精神贍養老人

像你這種情況就得經常打電話跟老人談談。現在網路時代視頻也可以。

❿ 老人的精神贍養,子女該如何做到盡孝職責

很多時候,對於老人的精神贍養比經濟上的撫養更為重要。作為子女,更應該關心老人的身心健康,讓他們開心度過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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