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昨天母親做身體檢查,醫生說腎癌,誤診的幾率有多大
看母親腎癌早期晚期早期側腎切除側腎夠用術注意身體保護另側腎盡量用腎臟損害葯物腎癌早期發現沒命危險早期一0存率百九十祝母親早康
⑵ 什麼是誤診率、漏診率。
誤診率是指在醫生診斷時發生錯誤診斷的概率。
漏診率是指在醫生診斷時病人相應的病情未被診斷出來的概率。
對病人而言,誤診率等於漏診率。
對醫生而言,誤診率不等於漏診率。
⑶ 哪種病超過60%被誤診為胃病,5年生存率低於5%
這種病超過60%的患者被誤診為胃病,因為有些症狀和胃病相似,會出現胃部不舒服,胃脹胃痛。沒有經過詳細檢查就按照胃病治,不但治不好病,還會耽誤治療。
這種病是胰腺產生了病變,胰腺是隱藏在我們身體內部的一個非常不起眼的器官,也是人體的第二大消化腺,它通過胰島分泌各種激素如胰島素,胰高糖素生長激素等等激素實現,參與人體的生長調節和物質代謝,其中,還有調節血糖的作用。分泌的大量消化酶和鹼性液體,在食物的消化過程中起主導作用。一旦胰腺出現問題,造成消化功能障礙 ,表現為胃部不適。
二,飲食結構不均衡,高脂肪,高能量,缺乏水果蔬菜。
三,疾病因素,糖尿病,幽門螺旋桿菌感染。研究發現,幽門螺桿菌可增加胰腺癌的發病危險。
四,手術膽囊切除,遺傳因素,慢性胰腺炎,胰管結石,結石性胰腺炎,良性腫瘤惡變。
如果我們能避免上述這些危險的因素,盡早進行處理,胰腺癌的增長勢頭就可能被遏制。
⑷ 微信上說,中國醫生的誤診率為三成,美國的誤診率是40%左右,英國的誤診率是 50%左右。 我覺得不
應該不可信,歐美發達國家生活水平高,提倡全面檢查,怎麼可能誤診率比中國還高?
⑸ 一種病的發病率為千分之一(發現患者率為百分之百),誤診率為百分之五,那麼一千人中有50人被判有病,
50人被判有病,誤診率為百分之五,那麼就應該有2.5人的幾率是誤診的,另外的是真病。但這50人中只有一人是真病了,這一人就不在百分之五的誤診裡面。
⑹ 什麼叫做誤診以及判斷誤診應從哪些角度考慮
醫院誤診的法律責任
一、誤診的概述
1、臨床誤診的涵義
臨床誤診是指醫生在臨床醫療工作中因主觀或客觀因素的影響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結論,即醫生在認識疾病過程中期望認識其本質而實際與疾病本質發生了偏離的現象,即醫院喪失了應有的判斷能力,而給患者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害。
2、臨床誤診的分類
臨床誤診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責任性誤診,另一類是技術性誤診,無論責任性誤診或技術性誤診,其性質者屬於醫療過失,前者是失責行為,後者是技術行為。
責任性誤診是指醫務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導致誤診,該成立的前提需有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誤診和疏忽大意的誤診;技術性誤診是指醫務人員因缺乏應具備的技術和經驗導致的誤診。因此,判斷是否誤診誤治要從兩個角度去考慮,一是醫生在診斷中有無不負責任的行為,例如不認真詢問病史、不詳細進行體格檢查、不認真分析病情、不完成應該進行的檢查項目、過於自信不聽取他人意見,魯莽行事不向上級醫師請求匯報,不顧病性疑難危重不及時會診、轉診而釀成誤診誤治。二是醫生不鑽研業務,技術水平低下,與其技術職務完全不相稱,對可以認識的疾病未能認識,對可以治療的疾病造成誤治,使病人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3、誤診的主要表現
一、將「無病」診斷成「有病」;二、將「有病」診斷成「無病」;三、將「此病 」 診斷為「彼病」。所有這些誤診都給患者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害,增加和延長了病人的痛苦和經濟負擔。
二、誤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及條件
何種情形下的誤診才應承擔法律責任?
客觀上講,基於病理的高度復雜性,醫院的誤診是正常現象,如果凡是誤診造成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就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讓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不能簡單作出是或否的回答,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
1 、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 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民法通則106 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范,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復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復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 是否具備准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 是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後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症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准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 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於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症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根據民法理論,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1、損害事實;2、行為違反法律;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4 、行為人有過錯。同時具備以上4 個條件,行為人才承擔此侵權的民事責任,所以,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系有無,是責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損害結果的發生和醫療機構的誤診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誤診導致誤治,增加和延長了病人的痛若和經濟負擔,造成了患者暫時性機體結構破壞或延誤醫療時機造成功能障礙、殘疾、死亡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疾病的共性、葯性作用的復雜性,一些雖有過錯的誤診沒有導致誤治,患者沒有損害後果,就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臨床誤診的法律責任
臨床誤診的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醫療事故責任,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後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三、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結束語
客觀上講,基於病理的復雜性,醫院誤診是醫學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正常現象。醫療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檢查過程,具有風險性和專業性,誤診是允許的,並非所有的誤診都需承擔法律責任,關鍵是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屬醫療事故的,接《醫療事故處理條件》的相關規定處理,不屬醫療事故但醫院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判斷誤診的過錯標准尤為重要。必須區分誤診的具體情形,即誤診是否存在必然性、或然性,只有存在過錯的、不應有的誤診,醫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有注意」造成行為不規范,沒有盡責的誤診,才承擔賠償責任。
⑺ 三甲醫院誤診率為多少
40%到60%
⑻ 容易被誤診的幾種癌症你知道嗎
癌症是出現率極高的詞彙,也是讓老年人避而不談的話題。癌症影響千千萬萬個家庭的幸福和諧,不管是在精力上還是財力上都會受到影響。最讓人們可怕的就是癌症被誤診,特別是以下幾種癌症。
溫馨提示
以上4種癌症往往被人們所混淆,若是自行分不清,最好的方法是去醫院做檢查來診斷是哪種疾病。平時要多留意身體上的一些異常變化,如不明原因的腫塊,身體有疼痛感,皮膚淤斑,牙齦和鼻子出血,大便習慣突然發生改變,全身無力且疲乏,體重突然下降,莫名其妙的發熱,需及時去醫院做全面檢查,排除癌症的可能性,以免危及生命。另外要糾正不良的壞習慣,多鍛煉身體來提高抵抗力和免疫力,癌症高危人群需定期做防癌篩查。
⑼ ct診斷報告書准確率是多少會存在誤診嗎
您好!CT診斷報告書的准確率一般在90%以上,對癌症的診斷准確率回高達97%。既然准確率沒有達到100%,誤診的答可能性還是存在。不過,醫生診斷病情,並不是僅僅根據CT診斷報告書,還要綜合分析各方面的症狀和其他生理指標數據,因此,實際診斷錯誤的可能性還要更小一些,一般不會超過1%。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