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現行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參考資料: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 有關老年人的法律保護條例有哪些
法律及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開展國際老內年人年活容動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關於成立中國老年人體育協會的報告的通知;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濟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2001年修正)、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2009)》、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地方性政府規章:陝西省老年人優待服務辦法、吉林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烏魯木齊市優待老年人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的決定、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
部門規章: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批准發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准》的通知、國家體育總局、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老年人體育協會關於舉辦2010年全國老年人健身活動展示大會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動的通知;全國老齡化工作委員會關於開展失能老年人基本狀況調查的通知、建設部公告第746號——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的公告;等等還有一些國際行的及澳門的規定及規范性文件
③ 違反了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後果會怎樣
第四十三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十四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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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律責任。主要是責令改正。性質嚴重的,會判刑
④ 關於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案件
案例:
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後一直與大兒子住在一起,後來兒媳單位增配一間住房,兒媳為了住得更寬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識丁,讓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換協議上簽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過去後,環境不適應,生活不方便,沒過多久就又搬了回來。沒想到兒媳竟以老太違反協議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氣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鄰居看不過去,紛紛聯名到法院要求公正處理。法院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認定房屋交換協議無效,依法維護了潘老太的合法權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靜舒適的老房子里了。
評析: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本案就是一個法院處理得較好的案件。初看起來,是潘老太違背了協議,不應該搬回原來的住處,事實上是兒媳以欺騙手段讓潘老太簽訂了協議,妄圖侵佔老太的房屋。應該說,法院的工作是細致的,處理得及時、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切實履行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老太沒有當上被告,而房屋被兒媳侵佔,這樣的事又有誰來管?難道僅僅靠鄰居們的聯名信,就能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尊老、敬老的美德嗎?
顯然不是如此。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可見,老年人工作機構在這方面應切實發揮作用,履行職責,更好地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由於老年人具有年老體衰等生理心理特徵,合法權益受侵害,一旦被侵害又不知如何是好,往往不願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怕丟面子,傷感情。法院的訴訟程序對於他們來說,也有點力不從心。因此更需要通過老齡委等工作機構來加強監督和管理,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老年人的權益。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經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專議通過;根據2009年屬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修訂,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公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分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9章85條,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將違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⑥ 保障老年人權益的法律有哪些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針對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保障制定的專門性法律;此外,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以及《勞動法》等重要法律法規中,也都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了相應的規定。
2、《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49條第3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該條第4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3、《民法通則》第104條第1款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4、《婚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全法權益。」第21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5、《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第1款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權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
⑦ 《老年法》規定,老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權益
《老年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⑧ 中國關於老年人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面臨問題
1、養老問題
養老護理員短缺,且專業化程度低。我國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約有3300萬,如果按照3:1的比例配備養老護理員,需要1000多萬名,而從業人員不足百萬,其中一半左右是文盲。養老服務機構和護理人員缺乏,暴露了目前我國養老服務總量不足和結構不合理的矛盾。
很多老人都是被哄騙到養老院的,有人說帶老人來串親戚,有人說帶老人來看病,等送到了養老院安頓下,孩子們立刻消失,這些失能半失能的老人也只能認命。
2、空巢家庭
空巢老人得不到應有的生活照料,生病也無人照顧,情感慰藉更是無從談起。包含精神贍養訴求的案件明顯上升,約2/3的老人反映子女忽視了他們的精神需求。
精神贍養問題成了老齡化問題的新挑戰,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經濟上具備自我養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如何給予老年人更多精神關懷,已經成為一個緊迫的社會問題。
3、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
衛生部統計,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近半數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病。老年人是一個多發病的群體。然而,我國老年醫療服務的制度、理念、體系均明顯滯後。大多數老年人患有多種疾病,但醫院分科細,流程繁雜,缺乏針對老年人的特色醫療服務。
⑨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有哪些規定
從老年人的權利解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老年法》第三條第一款的第一句話就講: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里包括國家幫助和社會幫助兩個方面。
國家的幫助:
五是33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如政府發放公交車IC卡、對60 周歲老年人發80元/人的基礎養老金;對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分別發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齡補貼;對實行計劃生育後的老人發放計劃生育扶助金等。如獨生子女父母到60周歲後,生男的補貼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補1200元。34條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社會的幫助:
一是35條規定: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如各級慈善總會發放困難補助金等;
二是36條第二款規定:負有撫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享受遺贈後,應該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2、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兩章自37條至59條共23條都講這個權利。這兩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內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服務(37條)。
第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如老人協會活動室、日照站、康復中心等服務設施納入配套設施規劃,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增加投入,省里決定要建立6000個農村養老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