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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安全責任追究

發布時間:2021-01-02 23:11:16

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糾紛如何歸責

養老機構的合同責任分析
在養老機構服務合同中,養老機構主要負有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養老機構的給付義務主要是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顧、護理服務。養老機構還負有確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設施或服務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損害的義務和防止第三人在機構內對老人的人身進行不法侵害的相應的合同責任。
機構提供服務設施、設備不符合標准而承擔的責任
養老機構的給付義務之一是按照約定的標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服務。但一些養老機構的建築設計不符合標准;安全保衛、消防設施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違法了給付義務,也影響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養老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養老機構沒有按約定提供服務,應相應降低養老服務費用;養老機構的服務人員資質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務不合格,經老人或其家屬提出,養老機構應及時更換或改進服務,若經更換或改進服務仍未合格的,老人或其家屬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養老機構減少不合格服務部分的收費。
老年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引發的責任
進入養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高危人群,發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但客觀上說,養老機構自身的服務是導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如果養老機構沒有按照政府和行業對建築設施的要求建造,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老年人傷害事故的,養老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養老機構沒有按照政府或行業規范提供服務,造成老年人傷害事故的,養老機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因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造成老年人人身傷害的,老年人和家屬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未盡到充分的管理、保護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除了服務之外,養老機構對入住老年人還有相應的管理和保護義務,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由於存在監護職責委託的情形,養老機構對其的管理保護職責是經過雙方約定的。因看護不到位導致老人從床上墜地摔傷或外出走失,因護理不當導致老人在洗澡時燙傷、吃飯時噎食等,養老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疾病、傷害事故的發生或加重與養老機構管理疏忽或不善有關系,即使存在第三方責任人,但由於養老機構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也要承擔相應責任。養老機構服務人員的疏於管理,不僅容易引起糾紛,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對老年人突發意外處理不當造成傷害的責任
老年人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後,養老機構沒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取相應援助措施,造成了疾病、傷害事故的加重或擴大,養老機構應該承擔相應的事後責任。如,養老機構在老年人摔倒後,沒有及時救護,造成老年人傷情加重,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入住老人及其家屬的合同責任分析
養老機構合同責任的實現,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然而,這種保護也要與養老機構的健康發展相平衡。因此,在養老機構服務合同中,養老機構的利益必須同時得到有效保護。
為了配合養老機構履行義務,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承擔的義務通常有:入住後要自覺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接受管理,與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團結;在接受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費。對偶發性費用如治療、急救費用等應及時結清;應經常與老人進行溝通,保持聯絡,盡量滿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等等。
隱瞞入住老人的身體狀況而產生的責任
按照養老院機構入住規定要求,老人進入養老機構前必須做全面身體檢查,但在實際執行當中,院方一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等類的疾病,對一些常見老年病和癱瘓病人就不能嚴格要求了。因此他們通常更加註重查看老人外觀,如癱瘓老人是否有褥瘡、硬傷等。但精神類疾病、心腦血管、骨質疏鬆等疾病就很難被發現,這此疾病也成為家屬隱瞞的重點,往往會對老人生命安全構成較大威脅。因家屬隱瞞病情致老人發生意外傷害的,養老機構履行了相應職責,且行為並無不當的,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欠繳相關費用而產生的責任
入住協議的簽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屬來完成的,多數老人並不了解其內容。入住後,一旦老人出現經濟緊張、突發疾病、協議期滿等一些需要由家屬履行責任的問題時,常常會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家屬既不繳納護理費、醫葯費,也不接老人回家。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老人和家屬就要授權養老機構在無法聯繫到老人家屬,或者雖然取得聯系但家屬在規定時間內仍不來協同處理相關事宜的情況下,養老服務機構可以本著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進行善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家屬承擔。
另外,老年人和家屬不能按約定時間交納費用,除應盡快補足所拖欠的費用外,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如果無故拖欠各項費用超過一定期限,經養老機構催告後仍不交納的,養老機構有權解除合同,書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屬,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養老機構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仍不出院,養老機構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此種情況下解除合同,老年人和家屬除應支付拖欠的服務費用、訴訟期間的養老服務費用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並負擔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
入住老人因違反機構規章制度而產生的責任
老人違反養老機構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違反禁止房內吸煙的規定、不服從管理、擾亂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等造成自身傷害的,由老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親屬等人身傷害的,由老人承擔法律責任,家屬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⑵ 養老院安全問題 誰負責 老人養老院走失,意外死亡誰的責任

是養老院的問題,養老院負有監護責任,可以要求賠償。

⑶ 老人在養老機構傷害致死民政局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老人在養老機構傷害致死,民政局作為主管單位,應該付有連帶的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PS住進養老院前簽了個合同,如果老人發生意外養老院不負責任」養老院所簽訂的條款是與相關法律相違背,是無效合同條款。
養老院的主辦單位以及安全保障義務人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⑷ 老年人在養老院失蹤了追究什麼法律責任

可以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和違約責任。刑事責任由法院處理,違約責任可以回依據委託老人的合同答來追究。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⑸ 養老院的法律責任問題

現行法案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皆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2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3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4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5第五章 生產經營編輯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7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⑹ 養老機構責任險 賠給誰

養老機構責任險 賠給老人。

據了解,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成都分公司已與成都市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達成合作,共同推廣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由養老機構統一投保,在機構內的老年人發生意外傷害後給予10萬元以內的賠付,緩解養老機構經濟困難。據了解,該保險公司對此將推出相應的「養老服務機構保險」,每床每年投保200元,老人就能在受到意外傷害時,獲得最高10萬元的賠付;遭遇意外住院的,可獲得限額1萬元的醫療費用。市老齡辦相關人士表示,通過保險機構的參與來轉移風險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此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經進行了這種意外責任保險的設立和推廣,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要降低老人住養意外風險,還應加強全社會共同關愛老人等引導。

⑺ 「不達標」養老機構 別含糊安全責任會被怎麼樣

北京市養老服務質量建設暨安全管理工作會議日前召開,本市養老服務即將進入質量優先、從嚴監管時代。未來養老機構的安全問題將成監管重點,安全不達標、整改不到位的服務機構,市民政局將在妥善安置老人的基礎上,依法取締一批、關停一批、撤並一批。

「年過半百的老人」這句話,現在已經很少有人使用,因為即便六十齣頭的人,很多人也還沒把自己歸入老年人的行列。而與人們不服老的健康心態相伴的是,我國早在十幾年前就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

拉網式排查出3萬多項問題,戰果很大;關停49家養老機構,力度不小。但「消防設施不達標」這項指標排在整改不合格因素的第一位還是令人擔憂。需要一提的是,不少養老機構系改建而成,它們原本不是為老人設計的,硬體設施需要有一個調整改進的過程。即便如此,在包括消防設施這樣事關安全的項目上,不能含糊,也就是安全不達標不能營業。管理部門將養老機構的安全問題監管重點,可謂抓到點子上了。

⑻ 托養機構應承擔什麼責任

以拖養老人為例:

養老服務合同是委託合同的一種,在合同中托養人應當與養老機構約定發生意外事件的相關責任。被托養人發生意外事件後,除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分擔責任外,還應當審查養老機構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中雖未將養老機構明示為責任主體,但養老機構作為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與管理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即經營者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通則僅規定了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限制,沒有規定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限制。被托養人可能在認知與智力方面出現衰退,但並不等於完全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在有相應認知能力的情況下,被托養人對自己的行為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畢竟養老機構不是托兒所,被托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傷害後果的,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但監護人與養老機構簽訂托養協議後,並不因此失去其監護人的身份與責任,仍舊負有對被托養人的監護義務,只是不直接參與受託方的具體工作而已。監護人拒絕對被托養人採取救治措施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⑼ 養老院火災追究誰的責任

1、火災追究責任,首先要確定火災的原因才能定
2、如果火災原因是縱火的話,則版屬於刑事案件,追究縱權火者的刑責
3、如果火災是養老院員工或老人失火引起,則可以追究失火者的責任
4、如果火災是電氣、遺留火種或其他非縱火責任,則要追究管理人員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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