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人的監護人法律是怎麼定的
首先,目前抄的民法通則並沒有對除精神襲病人、痴獃人以外的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次,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了規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⑵ 法律規定老年人多大需監護人
老人如果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會需要監護人,與年齡大小無關。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法律規定的是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法定監護人。
《民法總則》里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2)老年人的監護人概念擴展閱讀
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在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如意識昏迷時,有權為被監護人選擇看護機構、養老院、護工等事宜,也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治療、康復方案、醫葯方案、出入院手續辦理等事務。
而為了保證被監護人利益,對監護人也有明確的許可權限制,如監督人將監督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使用,監護人不得擅自提款、挪用。
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把原屬於60歲以上老年人的意定監護擴展到18歲以上的所有成年人。所以,不只是老人,如果你一個人在外身邊沒有親人,有信得過的朋友也是可以簽訂協議,幫忙照料,提前預防。
⑶ 監護的概念與特徵有哪些,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一、監護的概念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
二、監護具有以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1、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
2、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
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3)老年人的監護人概念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的監護人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⑷ 老人有監護人嗎
在我國監護只針對兩種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兩版類人也就是民權法上所說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因為年紀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設置監護人代理他們進行民事活動,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這才是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所在.
而對於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為身體的衰老而沒有養活自己的能力,與之相應的,民法為其設立的制度就是贍養制度,而不是監護制度.盡管身體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輕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別人的監護.
⑸ 老年人也有監護人嗎如何確定
現實困惑
孫先生是一位個體經營者,其妻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他的三個子女早已成家。妻子去世後,孫先生的子女很少來照顧他的生活起居,後經朋友介紹孫先生與李女士結婚。多年來孫先生的子女對其不聞不問,對此孫先生非常失望,於是孫先生指定李女士為自己的監護人。在一次突發疾病後,孫先生卧床不起,於是李女士承擔起了其監護人的責任。得知此事後,孫先生的子女每天都到家裡吵鬧,對李女士的監護人的身份提出反對,孫先生的子女認為老人並不需要監護人,所以其指定李女士為監護人是不合法的。
律師答疑
為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我國設置了監護人制度。監護人的主要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老年人是法律特殊保護的群體,為了能夠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由此可見,孫先生選定李女士為自己的監護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子女的反對是無效的,李女士應行使其監護人的權利,履行其監護人的義務。
法條鏈接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法理薈萃
監護人制度的設立是法律公平與正義的體現。老年人作為特殊群體,和未成年人、婦女等一並處於社會的弱勢群體地位,法律對其予以傾斜保護符合法律的精神。
⑹ 老年人的監護人
理所當然的需要了!!
首先,大部分老年人的身體素質較差,外出時很可能再體力方面需要幫助,譬如說,上下樓梯,對於年輕人是很簡單的事情,但對於老年人則會顯得比較困難!!
其次,老年人通常都患有高血壓等常見病,若在無人陪同的情況下獨自外出,當老年人自身遇到病發時,很難想像其後果的。
作為兒女來講,我們應該抽出時間陪老年人外出,也算是盡一份孝道吧!
⑺ 如何成為老人的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相關知識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