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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活動用房能在地下嗎

發布時間:2023-09-23 14:00:07

❶ 人員密集場所及特殊場所有哪些消防設施布置要求

01 人員密集場所布置

1 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

建築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確需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個廳、室的疏散門≥2個,且建築面積宜≤400㎡


2.設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3.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2 歌舞游樂放映游藝場所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2.宜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4.確需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10m

5.確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200㎡

6.廳、室之間及與建築的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牆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築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 電影院、劇場、禮堂

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2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採用耐火極限≥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2.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觀眾廳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築面積宜≤400㎡

3.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4.設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5.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4商店、展覽建築

1.商店、展覽建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

2.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3.營業斤、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4.地下、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物品

02 特殊場所布置要求

5兒童活動場所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 3 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 2 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6 老年人照料設施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 設置在建築的下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築高度不宜大於32m,不應大於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層。

2、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²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30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²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30人。

7 醫療的住院部分

1.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3.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2.00h的防火高上的門應來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用常開防火門

8 教學建築、食堂、菜市場

1.教學建築、食堂、菜市場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❷ 惠州發文,新建住宅需配建養老設施,不得安排在地下層、夾層!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共十九條,全文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驗收和移交、使用和管理四方面內容。

辦法要求, 新建住宅區應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准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小型住宅開發項目可在相鄰附近區域適當集中配置。

已建成城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所在縣、區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准。

養老服務設施應安排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帶首層的連續樓層,如設置於連續樓層,首層面積不得低於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築物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

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區項目,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應安排在首期建設和驗收,且不得拆分。

解讀:

規劃和建設:明確了配建面積標准、設計規范要求。明確了新建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准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城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准;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安排在首期建設和驗收,不得拆分。

驗收和移交:明確了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同級長者服務部門的意見;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將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要求和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轉移登記。

使用和管理:明確了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可採取國有企業統一運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社會化運營。運營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務需求基礎上,可根據實際開展市場化運營;養老服務設施不得出租、轉讓或抵押,不得侵佔、損害或者擅自拆除。

惠州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惠州市養老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9〕23號)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主要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按照《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GB50442-2008)、《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GB50437-2007)、《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准》(GB50180-2018)、《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准》(JGJ450-2018)和《惠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標准要求規劃配建。

第五條 新建住宅區應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准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小型住宅開發項目可在相鄰附近區域適當集中配置。

第六條 已建成城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所在縣、區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且最低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准,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或結合城市功能優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配建。

第七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准》(JGJ450-2018)等要求配建:

(一)位置宜靠近小區廣場、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方便長者出入,便於服務轄區的老年人。應與社區管理、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等配建的其他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一並統籌規劃。

(二)應安排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帶首層的連續樓層,如設置於連續樓層,首層面積不得低於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築物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寬度不少於3米,同時應配建無障礙設施,並與市政道路聯通。

(三)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除依法驗收合格外,還應達到移交後通過簡單裝修即可投入使用的標准:牆體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無障礙等設施齊全,預留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網線等埠,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四)移交時房屋室內凈高不低於2.7米。

(五)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其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第八條 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區項目,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應安排在首期建設和驗收,且不得拆分。

第九條 出讓住宅用地涉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應當明確配建、移交的養老服務設施的條件和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半年將出讓土地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情況書面告知同級長者服務部門。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將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求納入審查范圍。對不符合規劃條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標准和規范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通過規劃核實。

第十一條 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同級長者服務部門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半年將竣工驗收情況書面告知同級長者服務部門。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將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按照規劃用途安排使用,鄉鎮政府(街道辦)可委託所在縣、區長者服務部門按照規劃用途統籌使用。

第十三條 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屬於住宅區公用建築,不動產測繪機構開展首次登記權籍調查時,應當對養老服務設施獨立測量及計算面積,權籍調查報告應註明養老服務設施對應的不動產單元。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同時,可會同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一並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將未及時移交的建設單位列入失信黑名單,並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或在後續該建設單位在惠其他工程開發建設中予以限制。土地使用權用途及使用年限參照城鎮住宅用地,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證書備注「屬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住宅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物業管理費參照居民普通住房標准確定。

第十五條 鼓勵採取國有企業統一運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進行社會化運營,提高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利用效率和服務質量。

採用社會化運營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無償或低償提供養老服務設施。運營方按照相關標准進行改建裝修和設施配置。運營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養老服務需求基礎上,可結合實際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經營性項目。

第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應加強對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縣、區長者服務部門應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鄉鎮政府(街道辦)及其他相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

第十七條 住宅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必須用於提供各類養老服務,不得出租、轉讓或抵押,不得侵佔、損害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及建設單位未履行職責,造成應配建而未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或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配建標准和要求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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