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人有一方老年痴呆,想贈與其中某一個子女房子,有效嗎
一、老年痴呆患者的贈與行為有效嗎
法律規定,老年痴呆患者的贈與行為無效,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法律另有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對於任意性不加限制,則等同於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沖擊。因此對贈與的撤銷應當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並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於未交付並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願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問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於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注意事項
1、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與子女生活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明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監護人不明確的,法律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3、對於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由於監督責任已轉移到幼兒園、學校、醫院,如果這些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⑵ 痴呆老人的財產子女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老年痴呆症的病人,其子女不能處分其房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⑶ 夫妻一方老年痴呆症,另一方可否完全代理其房產的產權
夫妻一方老年痴呆症,另一方法是可以完全代替其房產的產權,但是呢我覺得這個也要有子女摻雜在其中的子女同意才可以 。
⑷ 三年前老父親去世後,留有一套房產,沒有遺囑,老母親現在患有老年痴呆症,財產如何分割
住房如果是爹抄媽婚姻期間取得,不管登記人是他夫妻倆誰名字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父母一人一半權益份額。這位父親過世,需要辦理繼承一半住房產權手續。
無遺囑指定繼承前提,要按照繼承法規定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
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證處,選取一位繼承人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
得到公證書,有被選定繼承人和死者配偶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
這位母親如果犯病不能自理,可以有子女上法院給母親申請一位監護人,由這位法庭指定的監護人代替母親簽字行使權力。
⑸ 遺產繼承人老年痴呆了怎麼處理
一,老年痴呆不影響其繼承權.這種情況,應該由繼承人的監護人來監管應該繼承的回份額,遺產答還是按該分配的份額分配給具體的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⑹ 老人一方去世一方老年痴呆房產怎麼繼承
如去世一方有遺囑,且房屋的所有權完全屬於去世一方,則遵照《繼承法》進行繼承。如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且留有遺囑,則屬於去世一方的一半房產,遵照遺囑指定方式繼承。
如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且沒有遺囑,則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但是繼承開始前,必須先剔除老年痴呆一方的一半房產所有權。老年痴呆一方的繼承權,尤其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