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侵犯孩子的隱私權犯法不
侵犯了。
法是一個組織合理運作的總章程,有法比有國更重要,有國比有家更重要,所以,固然法比之於家,那是重中之重,不能以個人情理和所謂的公眾標准來評論法,法是為了維持社會公平,社會秩序安定和諧不被破壞,組織合理運作而存在的,怎麼能說按自己想法小孩子沒有隱私權就說沒呢?這是極度自以為是的表現,父母雖然生你養你,但感情是感情,不能以感情來衡量法的偉大,感情只是說說而已,法是總章程,必須遵守,你想告就告吧,不勝訴估計都是那法官有問題(證據確鑿情況下),愛是愛,但不能過度自以為將孩子掌握在自己手中,使孩子為自己而活是極度對孩子未來不負責任且對自己不負責任的,孩子的夢想就應該是孩子的夢想而不是父母的夢想,如果你父母侵犯了你隱私權,你最好把每次的證據都偷偷留下來,例如錄音視頻什麼的,別讓父母和老師發現,然後直接跟父母討論,然他們不要再侵犯你的隱私權,如果他們不相信什麼的,或者還繼續干,甚至變本加厲,就直接去購書中心買本《未成年人保護法》或者甚至直接拿初中思品書該他們看,讓思品老師跟他們商量,再不行,就麻煩你忘記所謂的什麼情,忘記「法不外乎人情」這個弱智的道理,想告就告,如果他們報復那就是家庭暴力,前提是你能自己照顧自己,自立,而不是自己獨立。謝謝。
⑵ 自己孩子患有重大疾病時,父母享有知情權嗎
從法理上講,父母確實享有知情權,但是,醫生也許出於父母的精神負擔過重,善意的隱瞞,作法也可以理解,
但在父母強烈要求下,則必須告以實情,否則是違法的。
以上回答如果題主覺得正確,就請幫忙點一下採納吧。
⑶ 父母看孩子隱私判幾年
侵犯隱私權一般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偷窺、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不經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們的日記、信件等。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是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後者規定的更為具體,特別規定父母「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這里的「引導」「預防和制止」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其中包含了防微杜漸的意思。然而,不可否認,父母要切實履行這些法定義務,對子女日常行為的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而知情權的滿足必然要求父母查看子女的相關信息。這就決定了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權決不能是絕對的。其實,這也是由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狀況決定的。從法律上講,未成年人分屬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意味著他們對自身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不能有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容易受蒙騙和利誘做出不當或違法犯罪行為。這也是未成年人不享有完全隱私權的基本依據。
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等;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⑷ 自己孩子患有重大疾病時,父母有知情權嗎,具體怎麼說的
有完全的知情權,無論是醫院或者是婦幼保健院等任何衛生保健部門,如果查出來孩子有任何輕重疾病,第一時間就應該通知其父母。
⑸ 沒有撫養權對孩子有知情權嗎
法律分析:沒有撫養權對孩子是有知情權的,我國民法典規定,未取得孩子撫養權一方是有探視權的,為了更好地保障對方探視權地順利行使,如果相關事宜產生變化地,理應及時告知對方,比如孩子的住址發生變化會影響探視權的行使的,對方有知情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⑹ 孩子被限制自由後父母有知情權嗎
肯定有知情權,但知情有范圍尺度
父母作為子女的監護人,對子女的人身安全及健康情況有第一知情權
但如果是年滿18周歲的子女在違反法律法規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話,父母盡可獲知子女的人身安全及健康情況,其它情況必須有執法機關酌情紕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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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小孩犯罪了,爹媽對案件沒有知情權嗎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因此,監護人或者父母有知情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第二百七十條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⑻ 保護孩子「隱私權」不能忽視家長「知情權」
我國法律規定,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其監護人面前擁有完全的「隱私權」是不切實際的。比如現在的互聯網對孩子的成長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未成年人聊天、交友甚至網戀等情況非常普及,由此發生離家出走乃至上當受騙的情況屢見報端。家長查看孩子的聊天記錄等信息,及時掌握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孩子進行教育和引導,是非常重要的。
調查顯示,有69.1%的家長偷看過孩子的日記。不少父母認為,看孩子的日記能夠准確、及時地了解孩子的思想,便於發現問題,有助於父母把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可見,及時掌握孩子的內心世界是家長普遍採用的教育方式。出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需要,父母查看孩子的日記、簡訊、聊天記錄等信息,有其正當性。當孩子的「隱私權」和家長的「知情權」發生沖突的時候,顯然後者的意義更為重大。
有法律專家就表示,當未成年人的隱私權與監護人的知情權沖突時,應首先適用利益比較原則進行衡量,體現利益小的權利應當讓位於體現利益大的權利。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既是權利又是義務、責任,關系著未成年人的培養教育、身心健康、生命安全,維系著未成年人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而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則與其尊嚴、自由相聯系,這更多的表現為一種心理感受,在利益上顯然與前者不能比擬。家長善意地查看孩子的隱私,和其他人惡意地侵犯有著本質不同。
當然,未成年人作為有自尊心的個體,理應有自己不受侵犯的個人空間。所以應當防止家長知情權的濫用,造成孩子的不愉快,甚至傷害孩子的感情和自尊心。但這可以通過有效地溝通等方式進行解決,而不是法律介入。(摘自北京日報)
雨檢關工委「微信家長課堂」第十四篇
⑼ 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日記享有知情權么
不享有
理由如下:
1.任何民事主體應當享有隱私權;
2.父母窺視孩子或被監護人的日記、信件等,應當是屬於侵犯隱私權,而不應理解為享有知情權,這不是知情權的內涵所謂;
3.知情權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由此知,這里所謂的「知情權」,是不囊括看他人日記在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