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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順序父母子女比例

發布時間:2020-11-28 04:07:37

1. 關於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分配是怎樣的

法定繼承:
《繼承法》
第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遺產繼承順序和比例是怎樣的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才會考慮第二順序的繼承人。

3. 繼承財產比例問題:子女,配偶和父母是否都為第一繼承人這些人如何分配財產各佔多少

子女、配偶和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順序是這樣的:首先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先分出一半由配偶取得。之後剩餘的財產由子女、配偶和父母平分,有多少人就分成多少份 。

舉例來說:A有10萬元遺產,父母健在,有一個兒子。如果這10萬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則A的父母、兒子和配偶平分,每人2萬5.

如果認定其中5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5萬元為A的個人財產,則A的配偶先獲得5萬元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即2萬5,然後剩餘的7萬5000元由其父母、兒子和配偶平分。

4. 繼承財產比例問題:子女,配偶和父母是否都為第一繼承人這些人如何分配財產各佔多少

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把配偶的財產拋出之後,有遺囑的按遺囑,沒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剩下的財產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繼承。

5.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是按什麼順序、比例繼承死者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上述規定,在被繼承人沒有立有遺囑的法定繼承的情況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在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法定繼承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也就是說同一順序的每個繼承人所繼承被繼承人(也就是留下遺產的死者)遺產的比例一般應當大致相同,打個比方,一個人死亡時,他的配偶`父母`都還在世,並且他有一子一女兩個孩子,並且他生前並未立有處分他的遺產的有效的遺囑的話,那麼他的遺產就應該由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繼承,由於他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關於「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的規定,他們所繼承遺產的比例應當大致相同,即配偶`父`母`子`女五人每人繼承死者遺產的五分之一。
上述的是在法定繼承情況下的情況,依照繼承法所確立的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就應該按照遺囑的規定來繼承,被繼承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可以決定誰多分`誰少分`誰不分,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只有遺囑未作處分的遺產和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才依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6. 配偶死後,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但第一順序繼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具體又是如何分配呢

如果沒有遺囑,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再按法定繼承分割,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例如,妻子死後先分一半給丈夫,剩下的一半再由丈夫、子女和父母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6)遺產繼承順序父母子女比例擴展閱讀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准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

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

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7. 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8. 父母親去世,遺產由子女孫子孫子按什麼比例繼承

沒有遺囑 遺產由子女均分。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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