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民法典中繼母去世後,她的子女與我父親沒有撫養義務,可以繼承我父親的財產嗎
無論是親生子女,還是繼子女,如果是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是沒有權利繼承財產的!
B. 2011年民法典規定,法定子女繼承父母房產的費用有哪些
2011年我們國家還沒有民法典,民法典的實行時間為2021年元月,到時關於子女繼承會有明確的條款。
C. 民法典對父母全款給已婚子女購房,如何保障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如果這種情況想法保障孩子的權益,最好的辦法就是用指定贈予的方法,這樣就能保障孩子的權益。
D. 中國民法典內容中的財產非婚生子女與父母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嗎
你說的這個非婚生子與婚生子女任何時候都是享有同等權利的,這個就是沒有這個民法典,原來的婚姻法里也有這樣的規定。
E.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成員包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中的撫養、扶養、贍養權利和義務,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等權利。
(5)民法典子女與父母擴展閱讀:
家庭成員特徵:
1、家庭成員是近親屬。
2、配偶、父母和子女是合法家庭成員,也包括同居的其他近親屬。
3、近親屬的范圍,主要包括血親關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輩、孫輩;姻親(配偶)也包括在內。
4、「住在一起的近親」是指生活在一起一段時間,在生活事務上相互支持的近親。一定的時效性和生活事務上的相互支持是近親共同生活的關鍵詞(特徵)。偶爾住在一起或在生活事務上互相支持的近親不屬於家庭成員。
F. 民法典中哪些內容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撫養以及教育等條款,和未成年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6)民法典子女與父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G.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哪些為家庭成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中的撫養、扶養、贍養權利和義務,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等權利。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H. 民法典規定什麼為家庭成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家庭成員中的撫養、扶養、贍養權利和義務,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等權利。
(8)民法典子女與父母擴展閱讀:
家庭成員特徵:
(一)家庭成員,是近親屬。
(二)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家庭成員,還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近親屬范圍,主要包括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包括姻親(配偶)。
(四)共同生活近親屬,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近親屬。一定時間性、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性,是共同生活近親屬的關鍵詞(特徵),偶爾共同居住或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近親屬,不屬於家庭成員。
I. 民法典上有媳婦和女婚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1、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一方贍養另一方父母的義務。
2、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只對自己的父母具有法定贍養義務,對另一方的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一方在履行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上,另一方應當予以協助。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J. 民法典有沒有規定父母為女兒借債沒有能力還,要求兒子還。
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更何況是為孩子借的,更要她自己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