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90後閃婚閃離 老公質疑老婆騙婚財 財產該對半分嗎
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據此規定,離婚對財產分割的范圍,僅指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個人財產、子女財產、其家庭成員財產均不在分割之列。
(一)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和首要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而言:
1、工資、獎金: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將其提出來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屬於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2、生產、經營收益: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建立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與他人合夥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但凡在婚後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多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力,它是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和贈與獲得的他人財產,只要被繼承人、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後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繼承和受贈的財產全部都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從立法角度講,該條屬於概括性規定,其目的是為了涵蓋《婚姻法》第十七條未列舉的其他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最高人民
法院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中濫用該條款,作出司法解釋。《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
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基此,《婚姻法》和《解釋二》通過列舉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有在該范圍的財產,並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才能進行分割。
(二)、在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同時,還應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子女財產、其他家庭成員財產,以助於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後在實行財產共有同時,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對此《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凡在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以前,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全部財產,無論是動產、不動產,在婚後均屬原所有人個人所有,不得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
助費等費用是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由侵權人支付的賠償性質的財產,它是以受害人的身體健康為代價的,應屬於受害人個人專有,而且何況醫葯費、殘
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受害一方將來的生活基本保障,因此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是如屬於夫妻一方受到傷害後,已由夫妻財產中先行支付的醫葯費用,
在經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的醫葯費,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理解為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今後繼續治療的醫葯費或一方自已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醫葯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是對《婚姻法》第十七條(四)款的限制。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生活用品應指日常生活起居所需的物品。一方專用是指夫妻一方
滿足個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也包括因身體所需的由個人使用的價值不大的物品。如化妝品、衣物、提包等。但對一此雖是專用用價值較大的金銀首飾、貴重手錶
等不應一概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應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該條仍是對法律難於列舉的財產類別的概括性規定。
(6)夫妻雙方約定的屬於各自的財產,也應列入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子女財產:即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這些財產應屬於子女專有,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其他家庭成員財產:夫妻在結婚後有可能與男方(女方)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在此情況下就會產生其他家庭成員財產、產生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如產生家庭成員共有財產就應當先分家析產,分出夫妻共同財產,然後夫妻再分割。
據此,離婚時夫妻分割的財產僅限於夫妻共同所有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包括子女財產和其他家庭成員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