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细节
法律分析: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贰』 山西省补充养老金政策
法律分析: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标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 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待遇领取标准及程序。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等相关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接受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叁』 农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肆』 山西省补充养老保险怎么交
法律分析:山西省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基金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法律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五、账户设置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基金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伍』 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已参加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按年缴费,年缴费档次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缴费档次。个人缴200元政府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陆』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激励多缴多得2、筹资权责清晰3、保障水平适度4、普惠和倾斜相结合5、体现子女孝善.
法律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多缴多得。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
(二)筹资权责清晰。明确政府、城乡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等各方面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的筹资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集体表决同意后,可将光伏、村集体资产收益、非家庭承包耕地承包费、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性收益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
(三)保障水平适度。待遇领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普惠和倾斜相结合。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65周岁及以上低收入城乡居民予以倾斜。
(五)体现子女孝善。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柒』 山西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法律分析: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法律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二条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03元的补到33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