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居家养老能开餐饮费发票吗
就写养老服务就行。就开生活服务里的养老服务。
无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原则上都是需要去税务登记的,所以也都可以开发票。
居家养老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的,服务对象只限于“三无”老人等较小的范围,其费用主要由政府负担。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相比,具有成本较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等诸多优点,它可以用较小的成本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居家养老由大连市首创,它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困难,将大龄下岗女职工和缺乏生活照顾、需要居家看护的孤老这两个困难群体的需要相结合,调动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出资建立家庭养老院,成为老人、养护员、政府和多方受益的良好模式。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
Ⅱ 我想开个养老院,手续怎么办
1、要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办养老机构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划下达养老机构设立筹备指导意见书;
2、申办人收到指导意见书后,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到规划、国土、环保、发改、住建和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等各类手续齐全后,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于符合各项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许可证》。
4、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中国农村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有兴办敬老院的。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待遇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许多地区还为优抚对象的孤老兴办光荣院,吸收符合条件的对象入院。
(2)居家养老机构怎么报税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
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Ⅲ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以下简称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用药指导、家庭病床、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四)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五)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七)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公证、人民调解等服务。第四条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养老消费方式。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将居家老年人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统筹和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培育规范养老服务产业。
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统筹规划和按规定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明确相关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教育、科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司法行政、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推进“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
(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引进专业机构运营,发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
(四)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收集处理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助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等方式,定期探访高龄、独居、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做好探访记录;
(四)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涉及老年人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六)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七)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Ⅳ 居家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申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3、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乎念友屋、土地权证)的证明和规划许可证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岁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高则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Ⅳ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居(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虚拟养老院和农村幸福院等。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第六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纳入个人诚信平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制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补贴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规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按照养老服务规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具体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
(三)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社区推行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协助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第十二条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发展,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规划,以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Ⅵ 个人开办养老院有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
民政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个人兴办养老院。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据介绍,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凡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防雷检测费、污水处理费,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异地建设费;新建老年服务机构,消防等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你找 “优老网 ”(原中国敬老院网)客服咨询。
Ⅶ 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需办什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