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是否可以交纳养老保险
在职参保人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养老保险问题如何处理?
1.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
(3)被羁押人员;
(4)被判处管制的人员;
(5)被判处拘役的人员;
(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
参保单位可凭有关资料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
2.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2)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经核定被错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由职工申请,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在被管制、拘役或缓刑期间,不予办理离退休待遇核准手续。管制、拘役或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和现行计发办法核准其养老保险待遇。
4.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将其《养老保险手册》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受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及自动离职的人员,工作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辞职、辞退的人员重新工作后,除去待业期间时间,其前后工龄或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出国定居或者死亡,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职工原单位负责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按照《养老保险手册》记录的个人缴费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不予退还。
㈡ 服刑人员怎么缴纳养老保险
一、职工被判刑后,其判刑前得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但其判刑前已经实际交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规定计息。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得缴纳养老保险也不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后,如果继续缴纳保险,则前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个人缴费账户也累计计算。说的明白点,就是服刑期间不能交保险啦。代缴也是不行的,如果他判刑的事情渲染的比较大,社保机构知道判刑这个事肯定是办不成的,个体缴纳是不行的。
二、当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是自动解除或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单位应该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你,可不必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你处,双方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以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就是说,你原来的关系包括社保应该在原单位厂矿企业里面,包括保险手册等手续关系,找原单位劳资科咨询劳资员就行了。单位如果未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商谈刑满后还是回厂上班?
三、如果系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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