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其中《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有关罚款的规定需要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已经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等16个规章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正,由省法制局重新汇编印制,向社会发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拒绝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的;
(二)招收新职工不进行预防性体检或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不进行定期体检,无《健康证》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三)不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
(四)不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或谎报监测结果的;
(五)无《岗位卫生培训合格证》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的。”
圆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或职业性传染病流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作业环境条件恶劣并连续两年慢性职业病发病率超过2/100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竣工未经劳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投产的。
企业的前款违法行为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工业劳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删除《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对再超过期限仍拒不执行的,将其所葬坟墓强制平毁,费用由丧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挖掘、损毁受保护坟墓或公墓的,每挖掘、损毁一个坟墓,由民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合法证明,私自经营基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墓穴以1000元罚款;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将其所葬坟墓强制平毁,费桥则用由丧主承担。”
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丧葬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在非指定场所进行敏腔棚宗教丧葬活动的,由民政主管部门或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别对丧主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治安、环卫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卫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冒领养老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其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
(三)污损、刻划文物或者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文物单位保护范围界桩的;
(四)私自复制、拓印文物并出售复制、拓印品的;
(五)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排放超标准的废气、废水、废
㈡ 死亡冒领待遇追缴什么意思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存在着其亲属继续冒领已故人员养老金现象,其行为已触犯法律、部分人员已涉嫌犯罪,我中心正在进行核实追缴,请其法定继承人尽快前来我中心办理相关业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
1.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经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携带死者死亡证明材料于次月15日之前及时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注销手续。
2.如死者法定继承人未按时办理注销且存在冒领养老金的,其法定继承人应携带死者死亡证明材料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所,从死亡的次月起,如数退还冒领养老金,并办理注销手续。
3.自本公告发布30日内拒不返还的,人社部门将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行动,通过法律程序追缴冒领养老金,并予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对拒不返还者,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4.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望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冒领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冒领养老金。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㈢ 冒领养老金处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㈣ 老人去世十年了,养老办公室说养老金多领了要退还,这是谁的责任
根据社保法规定,退休职工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并向家属发放丧葬抚恤金,具体丧葬抚恤标准各地区各险种有差别。家属有义务告知社保机构退休职工死亡,如非恶意多领取了养老金,应该退还社保机构或在计算丧葬抚恤金时抵扣。恶意冒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社保机构可以起诉。要想按时领取养老金,每年需要进行生存认证,超过一年未认证的,社保机构会暂停养老金。(社保机构是不是也不傻?)认证方式很多,社区、社保机构、app、微信认证等都可以,行动不便的家属还可以去社区要求上门认证。一年没有认证会暂停养老金,也就是说家属最多冒领死者1年养老金,而很多时候丧葬抚恤金都会超过这个数。大数据时代,我们社保工作人员都不知道“上面”怎么知道某些职工疑似死亡了,一个文件下来要我们去调查,一调查,很多人真的死了。所以,家属还是老老实实申报死亡,准备好资料领丧葬抚恤金吧。真被追缴养老金让邻居、亲戚知道了会很丢脸的。如果真追上门了,积极配合,否则法院一起诉,百分之百输,到时退还养老金不说还要被处3左右倍罚款。
作者:狐狸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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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冒领养老金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冒领养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种:
1、是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冒领。个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家人继续领取已故者的养老金,这是冒领养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虚作假,骗取待遇。主要是伪造、涂改个人档案的年龄或工种,千方百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是钻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参保人员数据还没有完全实行联网,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虚作假,重复参保。有的冒领者在工作地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在外省或统筹范围外的地方还有一份社会保险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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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冒领农村养老金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其他首段骗取养老保险金的,会按照诈骗公司财物行为定罪处罚。诈骗数额较大达到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就应当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民行敏姿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骗取社会保险金或档绝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明确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冒领养老金形式,主要有三种:
1、是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冒领。个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家人继续领取已故者的养老金,这是冒领养老金的主要形式。
2、是弄虚作假,骗取待遇。主要是伪造、涂改个人档案的年龄或工种,千方百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是钻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利用参保人员数据还没有完全实行联网,信息未能共享的空子,弄虚作假,重复参保。有的冒领者在工作地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在外省或统筹范围外的地方还有一份社会保险养老金
从当地实际情况看,尽管采取了多种方法预防,当前冒领养老金的问题还很严重,每年拿亮稽核都发现存在有冒领现象。且冒领养老金的手段恶劣,在异地居住和因病不能自理的离退休人员群体中往往存在提供虚假照片、某照片,甚至冒名顶替,拖关系、走后门,开具虚假居住生存证明,岂图蒙混过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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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强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实行特珠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并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1万亿元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直达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各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分配。财政部主要接照因素法将资金切块到省,省级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实际提出细化到市县的分配方集报财政部各案,财政部审核提出意见反馈省级财毕肆铅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相应调整后直接下达到市县。
第四条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日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条对受益对象实行实率制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雹槐因难企业和人员, 建立实名台账,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拔付到受益对象。
第六条 建立直达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接月汇总本地区直达资金的分配、拔付、使用等情况,于每月1o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 泼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者。
第八条 各级_政部门要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
财政部动态跟踪直达资金在地方逐级分配、 拔付和使用情况,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将直达资金全部安排给市县。
省级财政部门接“省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直达资金在市县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对分配迟缓、 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直达资金流向跟踪监控, 确保资金用于最急需人群和市场主体。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时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工作,支持市县落实“六保”任务,严禁截留挪用,严禁采取变通方式收回省级j时政。同时, 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将财力下沉到基层,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 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辞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 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投付到社保基金.时政专户,用于个入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手好等政策, 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 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要言、创业担保贷款_息等政策,将资金直接下达到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替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 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地方上级J时政部门可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省级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整改情况, 在定期报告时一并反映。
第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技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御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资金监控系统管理,具体项目由财政部规定。
法律依据:
财政部56号《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强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实行特珠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并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1万亿元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直达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各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分配。财政部主要接照因素法将资金切块到省,省级财政部门统筹本地实际提出细化到市县的分配方集报财政部各案,财政部审核提出意见反馈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相应调整后直接下达到市县。
第四条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日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五条对受益对象实行实率制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因难企业和人员, 建立实名台账,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拔付到受益对象。
第六条 建立直达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接月汇总本地区直达资金的分配、拔付、使用等情况,于每月1o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 泼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者。
第八条 各级_政部门要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
财政部动态跟踪直达资金在地方逐级分配、 拔付和使用情况,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将直达资金全部安排给市县。
省级财政部门接“省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直达资金在市县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对分配迟缓、 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直达资金流向跟踪监控, 确保资金用于最急需人群和市场主体。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时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工作,支持市县落实“六保”任务,严禁截留挪用,严禁采取变通方式收回省级j时政。同时, 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将财力下沉到基层,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 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辞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 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投付到社保基金.时政专户,用于个入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 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 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要言、创业担保贷款_息等政策,将资金直接下达到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拔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替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 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地方上级J时政部门可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省级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整改情况, 在定期报告时一并反映。
第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技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御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资金监控系统管理,具体项目由财政部规定。
㈧ 农村60岁老人养老金被别人领了怎么办
第一时间,就是报警,
第二就是找到冒领养老金的人,追回养老金
㈨ 社保多领的钱需要退吗
我们购买了养老保险之后,在退休的时候就可以领取退休金了,有一些朋友可能会在领取退休金的时候出现了多领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那么,多领取退休金需要退还吗?多领取退休金需要退还吗?快来看看以下的相关说法吧!
多磨族领取退休金属于违规领取养老金,如果你有违规领取养老金的行为,比如故意隐瞒参保人去世的消息冒领养老金,或者钻系统漏洞领取多份养老金等,都属于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可知,不仅要原数退还多领的钱,还需承担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有牢狱之灾。
当然,如果你出现了无心多领取了养老金的情况,应该要及时与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即可。可以通过如下操作来进行:1、选择保留一份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2、清退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3、清退关系的养老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所以说,我们不能在已经领取了自己的一份退休金之后继续再去领取一份退休金,这是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话,不仅要退还多领取的部分,还要进行罚款。如果发现自己多领取了一份退休金,应当立刻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返还多领取的退休金。(一)案件核实
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各相关部门比对或移交的可疑情况或数据后,立即停发待遇支付或者基金支出,并及时通过电话、邮件、去函或实地调查等多种途径方式,对相关可疑情况或数据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存在待遇多发、错发情况,明确退回主体。
(二)系统操作
社保经办机构核对需追回的待遇金额,在系统进行撤销操作。
(三)文书送达
社保待遇部门在完成调查核实和确认退回主体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的相应决定文书,向所确认的退回主体进行送达。
(五)退回方式
待遇退回主体应一次性退回多发、错发待遇到指定银行账号,在通过存款或转账退回待遇时,应备注清楚“待遇领取对象+电脑号(如有)+退回XX保险XX分局”,以便及时确认银行入账款项。
(六)移交稽核
社保经办机构发轿谨现待遇多发、错发,在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并依法送达文书闭游基满十个工作日,待遇退回主体仍未退回的,社保待遇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同级社保稽核部门进行追回,若在规定时限仍未追回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