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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领取养老金文件

发布时间:2023-04-16 13:06:54

㈠ 2022年怎么严查退休人员文件

第一,严查违规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
人社部的数据显示,现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多达1.27亿人。根据社保法等规定,基本养老金不能重复领取,只能领取一份;养老金只能本人领取,其他人不能冒领,退休人员去世、失踪、服刑,养老金会暂停发放。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重复领取养老金,领取两份养老金,包括跨制度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金,跨地区领取同一种养老金;还有一些人去世、失踪、服刑,养老金本来应该停发,但是被人冒领。
以上这些违规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会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流失,损害的是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所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从去年就开始严查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22年,也是在进行严格稽查。所以,如果正在重复领取养老金、多领养老金、冒领养老金,务必尽快停止这种行为,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甚至纳入失信黑名单惩戒的后果。这是得不偿失的。
第二,严查社保挂靠、代缴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社保不断缴,或者为了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者为了骗取社保待遇,就会选择社保挂靠到一家自己没有真正工作的公司来代缴。
这类社保挂靠代缴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双方并没有真正建立劳动关系,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来骗取养老金等社保待遇。
目前,国家正在严查这类社保挂靠的行为,广东等多地正在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在互联网开展违规代办补缴社保费宣传、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临近50周岁虚构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行为被重点打击。
所以正在挂靠代缴社保的,赶紧停止这类违规行为,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参保,务必通过官方渠道,不要有侥幸心理,因为一旦被查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严查骗取医保待遇行为
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现在参加基本医保的人数散旅猜超过13亿人,医保基金是参保人员的救命钱,但一些人把医保基金当做“唐僧肉”,想方设法骗取医保待遇。所以,国家对于这种侵害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直重冲型点打击。
2021年医保基金被追回的资金多达234亿元。而2022年打击骗保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卫健委联合开展2022年全国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各地也纷纷在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三假”骗保行为。所以,参保人员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而铤而走险骗保了,平时大家也要注意,虽然现在国家已经开始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但是不要将自己社保卡借给其他人用,包括家人也不能用,因为这是不允许的,社保卡只能本人使用,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不意味着社保卡可以全家共用。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镇兆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㈡ 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依据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㈢ 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属于“一般性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及时通知待遇领取人员自行选择一个经办机构作为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机构,其他重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根据规定,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应扣除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不足抵扣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还。被参保人员选为继续发放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参保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清理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养老金。
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立即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依法严肃查处。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2011年7月1日以后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依照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待其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及上交罚款后,退还其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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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城镇职工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怎么办

城镇职工重复参保,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城镇职工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 应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㈤ 187文件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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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附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规定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㈥ 重庆养老保险政策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介绍(一)正常参保:
1、可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月(我县为2009年8月31日)起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PS:时间节点2009年8月31日,区分老年参保人员和中青年参保人员。
2、不可参保范围:
(1)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晌裤桥保险。
纯段3、参保所需材料:
新参保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上述资料原件、复印件在户籍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4、缴费档次:
宴猛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一档200元、二档300元、三档400元、四档500元、五档600元、六档700元、七档800元、八档900元、九档1000元、十档1500元、十一档2000元、十二档3000元,十三档4000元13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缴费标准。
PS:对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1、2级重度残疾人员,将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100元。新的代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缴费标准提到到13个档次是自2022年1月开始执行,之前只有5个档次,最高900元。
5、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中青年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对其进行缴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40元、二档50元、三档60元、四档70元、五档80元、六档90元、七档100元、八档110元、九档120元、十档130元、十一档140元、十二档160元、十三档175元。
(二)养老待遇给付:1、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
1.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从开展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从开展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符合条件(2009年参保,且无中断缴费)的鼓励缴满15年,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选择不缴费的,从申报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今后依据国家基础养老标准调整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作适时调整。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3、增发养老待遇:
1.独子待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2.高龄补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4、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应在本人出生之月持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或设有指纹采集点的社区参加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社保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通过资格核查后,补发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5、领保人员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6、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服刑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7、仍在服刑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刑满释放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从刑满释放次月起,本人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选择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从申请参保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刑满释放之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刑满释放次月起,本人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8、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丧葬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9、在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中青年参保人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给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标准,参保人员死亡前每缴费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1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1、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政府补贴、转移收入、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3、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4、中青年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后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中青年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中青年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5、领保人员在2015年1月1日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做一次性退还处理。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进行一次性退还处理。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均只能在参保缴费状态才能办理,若已领取待遇则不能再办理转移。
1、市内跨区县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向原参保地提出申请(需户籍已迁到我县),由原参保地社保局将其参保信息迁出,并将参保档案交给参保人。参保人将参保档案交到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由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操作迁入。
2、跨险种或跨省市转入:
先在我县参加居民养老,由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到转出地。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将申请人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账部分转移至我县,待我县收齐资料及财务确认到账后,由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在业务系统维护。
3、跨险种或跨省市转出:
申请人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发《联系函》,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收到《联系函》后,再将其养老关系及个账转出。
(五)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文件依据《关于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渝社险发〔2011〕11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1、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认定:在我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在一个或多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复参保后,同时领取了多份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2、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含独生子女待遇和高龄待遇,下同)应予以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3、根据《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文件规定,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社保基金的,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权调查、核查骗取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

㈦ 兄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补缴的文件有吗(补缴需四部门文书的文件)文号是多少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弊袜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凳亏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租粗激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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