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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财务

发布时间:2023-04-11 23:53:16

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财政怎么负担

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
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缴费比例。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不一样。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制。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单位发放。
如果是临聘人员,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❷ 为什么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是财政支付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从自己工资里扣的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为两部分,一孙卜部分是个人缴纳的,一部分是单位缴纳的。

全额与差额事业单位的区别是,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养老保险,也就是说,你没拿到工资呢,人家就给你扣了,但是在工资条中,还是能看到“代扣养老保险”这一项,实际上也是由个人工资里扣的。首友

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单位自身收入,养老保险也是有单位或个人自己交,就好象是先发给你,又让自己交回来。

要不然根本就是不社会养老保险,为什么样还要再缴纳养老保险呢。

既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规定,所以建议你再问问清楚。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其经费改为纳入财政预算的,现已领取和尚待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无新的政策规定之前,继续按现有政策领取保险费;自愿要求退保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予以退保。

(2)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扩展阅读:

自行核定的编制类型,地方财政部门自行承担经费和工资待遇,只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目前,这部分编制已经被严格限制使用,《机构编制法》出台之后,事业编制类型中,不再有自收自支编制这一类型,所有的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等地方编制部门自行敲定的编制类型,全部撤销,不再允许使用。

自收自支编制撤销之后,使用该类编制的管理人员、正式职工、退役军人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地方政府自行招收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取消使用编制资格,全面推向社会,自主择业。

地方政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机构改革结束之后,如果部分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人员力者凯槐量补充,以弥补编制内人员不足,可以征得地方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允许后,另行招聘合同制管理人员、劳务派遣工等临时用工形式。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使用以前临时人员中的熟练工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辅助人员。

❸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做账

是不是都要作为原始凭证来附在后面记账?
是的,两张都要作为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收据是你交了养老保险的证明;银行进账单是通过银行汇款的证明。

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怎么写分录?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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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养老金如何计算养老保险缴费的时间多长呢

参与社保事业编,基本上养老保险金由所在单位职工一起交纳,员工以个人上月实发标准工资为缴存基数,企业以整个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总和做为缴存基数。员工缴存比例为自己标准工资的8%,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企业缴存比例依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明确。

养老保险交满15年之后,用户可挑选再次交够20年或者停缴,交费时间越久,退休之后发放的退休养老金也就越多。需注意,危害养老保险金多少的重要因素,除开缴费年限长短,也包含:离休当初上一年度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缴存基数高低等,缴存基数越大、期限越久,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就会越多。

如今社会养老保险早已是中国的基本保险之一,早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社会养老保险是中国为解决由于年迈而丧失劳动力或是劳动合同到期而离开工作职位的老人,创建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是为了给老有所养,达到及其确保老年人基本上生活所需,提升生活质量,为社会安定带来了协助与基础。与此同时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国内基本商业保险五大商业保险之一,准时交养老保险是对于未来晚年生活品质具有关键性的功效。

❺ 会计分录事业单位医保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分别通过哪些会计科目核算,提取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事业单位代扣个人医保、住房公积金分别通过其他应付款还是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
推荐回答:具体的核算过程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医保住房公积金具体的核算过程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医保住房公积金代扣的部分是在职工工资里面扣所以是从应付职工薪酬转入其他应付款。
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应付利息科目如何核算,计算
推荐回答:1、住房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在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列入其他应收款,在支付工资是予以扣除。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有关住房公积金知识及会计上如何处理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10%的比例计算缴纳,上缴到住房公积金机构提取单位10%时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计算个人10%时,可以在工资中扣除借:应付工资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贷:现金或其他科目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二)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规定。(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增值收益表;3.有关附表。(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五)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和盖章。八、住房公积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单位负担的公积金应该在职工薪酬核算吗
推荐回答:确依据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通知》([1992]财预字第100号)规定:自1991务院办公厅转发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各区、各部门事业行政单位陆续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并相应建立住房基金加强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核算与管理保证促进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财政部、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印发关于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印发关于住房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关规定我部1988制定事业行政单位预算计制度做补充规定:、计科目()资金源类增设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1(2151、3151)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各项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设级单位(财政)拨款、租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转入房租补贴、住房折旧费、住房修理费、售房收入、利息收入、其收入等九二级科目(二)资金运用类增设住房基金支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251(2251、3251)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各项住房基金支总帐科目设置购房支、建房支、公积金支、维修管理支、补助支其支等二级科目(三)资金源类增设住房基金结余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2(2152、3152)本科目用于反映单位住房基金收支结终单位住房基金收入与住房基金支收、付余额全部转入住房基金结余科目本科目终收余额归入资金源类;现付余额归入资金运用类(四)资金源类增设住房资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3(2153、3153)设租赁保证金住房公积金两二级科目租赁保证金用于核算事业行政单位职工租用单位公房预付保证金缴退情况住房公积金用于核算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余存情况本科目应按设明细户并定期与户银行帐(五)资金结存类增设缴存公积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353(2353、3353)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公积金缴存情况二、计帐务处理()住房基金收入计核算1.收级单位(财政机关)拨补提租补贴及其住房资金或收城市住房基金拨入资金收记:住房基金收入--级单位(财政)拨款;收记:银行存款(全额单位通其存款核算同)2.单位原用于自管住房维修管理资金转入住房基金收记:住房基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付记:预算外支(业务支、事业支)3.单位收售住房收入收记:住房基金收入--售房收入;收记:银行存款按标准价、本价及各种优惠价格售住房单位固定资产帐暂作调整待家式规定发另行处理4.单位收其各项住房资金收入收记: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基金收入具体项目填列二级明细科目同);收记:银行存款(或付:预算外支、结余、收益等)5.收由城市住房资金借入或其渠道借入住房资金收记:借入款;收记:银行存款款作相反计录(二)住房基金支计核算1.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入职工住房付记:住房基金支--购房支;付记:银行存款同收记:固定资产基金;收记:固定资产2.单位用住房基金自建住房:(1)预付工程款付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银行存款(2)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收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住房基金支--建房支同收记:固定资产基金;收记:固定资产(3)单位用借入资金购建职工住房其支资金通住房基金支核算发支付记:住房基金支--鬃支;付记:银行存款增加单位固定资产应登记固定资产帐4.办理公积金支(1)按规定标准计算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收记: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付记:住房基金支--公积金支(2)交纳公积金:收记:缴存公积金;付记:银行存款5.发放提租补贴、支自管住房维修、管理费及办理其各项支付记:住房基金支--(按支具体内容列明细科目);付记:银行存款(或库存材料)(三)终结转住房基金收支核算结转住房基金收入收记:住房基金结余;付记:住房基金收入结转住房基金支收记:住房基金支;付记:住房基金结余(四)职工缴纳住房资金核算1.单位工资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单位:付记:经费支--工资;付记:经费存款(或经费限额);收记: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收记:其存款差额预算单位自收自支单位:收记: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付记:业务支(事业支)--工资2.收职工交保证金收记:住房资金--租赁保证金;收记:库存现金3.单位缴存公积金:收记:缴存公积金;付记:银行存款返缴存资金付记:缴存公积金;收记:银行存款4.结算公积金利息收记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收记:缴存公积金5.职工使用住房资金或返住房资金付记: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租赁保证金);付记:库存现金根据财政部财(1993)47号;(1995)14号;(2000)093号文件整理企业原住房周转金计处理: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面资金别住房周转金、盈余公积——公益金、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所住房基金源及运用均企业住房基金备查簿登记(登记内容附)企业取自管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包括房产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利息收入等借:银行存款现金贷:住房周转金企业按规定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借:住房周转金(企业交纳住房公积金部)应付工资(负担住房公积金部)贷:银行存款住房周转金足交纳应由企业负担住房公积金企业按关部门核定批准管理费列支住房公积金部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贷:住房周转金企业给予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借:住房周转金贷:应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住房补贴部)现金企业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维修、管理费用、及按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面其费用性支借:住房周转金贷:银行存款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价款借:固定资产或形资产贷:银行存款同借:住房周转金(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部)贷:资本公积金借:盈余公积——公益金(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部)贷:盈余公积——般盈余公积企业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或部产权按固定资产售进行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贷: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发职工住房固定资产售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售住房缴住房售收入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售住房发净收益(发净损失做相反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住房周转金述售职工住房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应同借:盈余公积——般盈余公积(按已售资产原用公益金支付价值部)贷:盈余公积——公益金售职工住房使用权企业收售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住房周转金已售使用权住房提取折旧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企业应已售使用权住房单独作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企业企业职工售或租拥部产权住房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住房周转金企业应已售部产权职工住房原值、累计折旧、及企业职工售、租拥部产权住房备查簿进行登记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用于住房面资金;借入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企业住房周转金源:自管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企业收取住房售净收入;企业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级主管部门拨住房资金;企业住房周转金利息;其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作负债进行管理企业安排用于住房面支超住房基金总额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账务处理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企业现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配利润处理经清理企业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借余额应做录:借:利润配——未配利润贷:住房周转金由造期初未配利润负数应做录借: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贷:利润配——未配利润经清理企业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贷余额应做录:借:住房周转金贷:利润配——未配利润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
问题详情:新准则旧准则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何做录呢请考虑公积金单位发工资前交说单位要先垫付职工公积金谢谢麻烦详细解答非谢
推荐回答:计提:(单位缴纳部)借:产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缴纳: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缴纳公积金借:其应收款-单位代缴纳公积金贷:银行存款计提工资:借:产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员工工资发放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员工工资贷:其应收款-单位代缴纳公积金贷:应交税金-应交所税贷:现金查阅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代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如何做会计处理?
推荐回答:这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来核算的。扣的时候借:应付工资贷: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职工负担的部分)支付的时候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的部分)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职工负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3000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2000生产成本---住房公积金1000贷:银行存款6000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讲解
问题详情: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讲解
推荐回答: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从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科目。这种处理方式下,“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应向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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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事业单位收到机关养老退费单位部分的,怎么作账务处理

原属企业单位调入形成的缴费年限,和改革之后的缴费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对于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退还范围
(一)改革时(2014年10月1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缴费本息原则上一次性退还本人:
1、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2、改革前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二)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其他情况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的,退还其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
(三)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编制身份后,改革时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6)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扩展阅读
各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单位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人员名册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人员信息表》;
同时查阅申领人员的人事档案,核对申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段及用工形式,核对信息无误后盖章确认交回社保经办部门。参保单位对其填报及提供的证件、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参保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申请退费材料须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公章。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填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负监管责任,发现有误的,及时纠正。

❼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与工资改革后有关会计核算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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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部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市、区)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七、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八、逐级做好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九、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5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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