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农村代课教师,工作够15年。国家有政策,怎么办养老保险
您好!关于代课老师的养老保险政策如下:
新政策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以下介绍代课老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如何投保养老保险
为了让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得到保障,让他们更有积极性来进行教育工作,我国出台了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的新政策。那么代课教师究竟如何投保养老保险呢?这就需要我们展开来说。
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费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12月31日,过了这个期限养老保险手续将不再受理。因此,希望广大代课教师能够及时办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 2023原民办教师社保政策
您好亲亲,2023年原民办教师政策如下:1.民办教师在辞退时,按照本人的代课或者民办教师的时间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2.纳入社会保险:将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企好吵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3.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注意除以上三点外,还有其它的补助新政策。原民办教师或一次性转正,领取不少于5000元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或一次性补缴社保友迅侍,领取不高于2000元的企业职工退休金;或按月发教龄补助,一个教龄26元,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一个月不到200元养老金,这就是当前原民办教师的养老昌带现状。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哦。3.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有没有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老有所养旳新政策
内蒙古对民办教师的老有所养问题解决了,只是帮买养老保险,退休有工资领。
4. 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跟公办教师一样吗
没有区别,同等待遇。
以青岛为例:
民办学校教师将享受公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等同等待遇,这一纠结民办教育多年的制度藩篱终于垮塌。2015年,青岛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制度上就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多个方面破题。
《意见》首正磨次明确提出,将开展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同等待遇试点,取得经验后,其他类别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推开。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教师按事业单位标准参加养老保险,财政按学校承担部分的一定比例补助学校。
同时,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引进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经编制部门批准,可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
参照事业单位性质解决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险问题
山东省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条线。我省公办高校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民办高校则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由于其缴费举物斗基数、比例和核算公式不一样,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与国办高校教师形成很大的差距,产生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差距在1-5倍,这不仅影响了现有教师队伍的稳定,还制约了潜在优秀人才的引进,不利于民办高校教学质量、内涵建设的发展。
浙江省杭州、台州、宁波等市,以及福建、湖南、江西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法规或政策,解决了民办高校教师参照事业单位缴费的问题。
国家与山东省的中蚂腔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都重申了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落实民办高校教师和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建议我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使民办高校教师享受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内容参考:齐鲁网-民办高校教师需享受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内容参考:青报网(青岛日报官网)-民办学校教师将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5. 原民办教师的待遇会提高吗
近日,收到一则消息:一直毫无动静的广东省有了大动作。广东省政府以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的名义,给原民师发放了困难补助金。
凡原民师连续工作十年至十九年的人员,每月补助七百元;连续工作二十年至二十九年的人员,每月补助八百元;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的人员,每月补助九百元。不满十年者,给予一次性补助。月月有,年年有,直至该人员死亡。
另悉,安徽省也将原民师教令补贴由原来的二十元增至二十六元。
据不可靠消息,山东省、青海省也有所行动。目前,具体数目与实施时间尚不清楚,还有待收集可靠消息。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增长数目虽然不大,步子迈得不快。但对我们这些久旱盼甘霖的原民师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就象黎明前看到了迅宴汪东边天空的启明星,又象寒冬刮起了一阵春风。让我们重新燃起了希望之火,让我们看到了黎明时的一丝阳光。
我想,有上述各省的积极行动,其他省份在2019年也应该有所动作了。
有所求,才会有所应。我们应该将自己的诉求通过正当地、合法地手段,告知我们的上级领导。违法违规的事情千万不能干,以免造成 社会 动荡不安。
我们原民办教师,在上世纪六、七、八十年代是守法的公民。在那时,为了祖国的教育事业不辞劳苦,兢兢业业,把热血和青春献给了自己的学生,献给了三尺讲台,献给了教育战线。
我们是被耽误了的一群人,也是被遗弃了的一群人。在被辞退,离开教育战线的时候,心有不甘,但又无可奈何。因为亩仔我们生活在最底层。象一棵小草,也象一只蝼蚁。
在二0一二年,大多数的省份,都给我们这一群人进行了每教令八元、十元、二十元的补助。但毕竟数量太少,跟不上 社会 的发展。国家富裕了,物价上涨了,我们更老了。可补贴额却迟迟不动,这就成了我们这一群人议论的焦点。增加补贴额成了我们新的希望。
上述几省已经带了好头。虽然数额不大,但总是有行动了。其他各省的情况,我们拭目以待。我们希望明天更美好!我们希望有-个利好的消息传来。
谢阅!谢赞!谢评!谢关注!
原民办教师是2003年国家一刀切而未转正的那部分民办教师,还有2003年以前,将近40年的时间里,因为种种原因而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这部分教师虽然最终没有成为国家的正式教师,但他们和国家的正式教师一样,同样是人民教师。
从上个世纪60年代,民办教师们一边种田,一边教书,两头繁忙。一面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贡献,一面为国家的基础教育发展尽职尽责,出力流汗。他们教学的工资极其低微,只有几十元钱,少的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在当时那样的情况下,面对着一双双渴求知识的眼睛,不为城市的金钱所迷惑,毅然决然留在农村,坚守着农村教育这块阵地,为乡村基础教育做贡献。
一部分民办教师很幸运,转成了国家教师。一部分则有种种原因而未转正,没有转正的民办教师,我们能否认他们的贡献吗?我们能否定他的的功绩吗?我们坚决不能,因为他们是一群最贫困而又最任劳任怨的人,是一群完全可以写进乡村教育 历史 的人。
关于他们的待遇问题,很多原民办教师就申诉这个事儿。2013年有了结果,全国大的地区对这类民师进行经济补贴。尽管钱很少,但他们很高兴,都觉得以后会慢慢的提高。可是,已经过去六年了,原民办教师的养老金问题却石沉大海,依然如故,很多原民办教师很沮丧。
到底原民办教师的养老金会不会涨?答案是肯定的。到底怎么涨?涨多少?什么时候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己提到原民师的问题,但是需要一个过程,2019年能否给大家带来福音呢?这是一个未知数。
据说广东省已经有了政策。一年教龄的民办教师补助100元,两年教龄的补助来150元,以此类推。这样推下去,数字虽然不是很大,也能基本上解决原民办教师的生活问题。
就这群人对 社会 的贡献来说,国家不会坐视不管。农村的贫困户光棍儿汉国家都能管,对乡村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原民办教师国家绝对不会忘,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原民办教师问题,在八十年解决了一部分。但是,很大一部分没能得到妥善解决。 当时,部分民办教师通过进修、招考等方式,转为了编制内祥弊的公办教师。另外一部分由于缺乏文凭,加之年纪的原因,进修无望。最后被迫离开心爱的教育岗位。 这部分民办教师虽然文凭不过关,但是他们教学经验丰富,带班成绩普遍很不错。甚至培养出重点大学的学生。笔者就是民办教师培养出来的大学生,那时候大学生还是“稀罕物”,我是全村 历史 上第一位大学生。当时,村里还为此放了一个星期的电影呢! 我的老师,一位民办教师。为此也是名声远播。 其实,我的老师只是广大民办教师的一个缩影。他们确实在那个缺少教师的年代,撑起了祖国的乡村教育。他们不应该被忘却! 国家当然也不会忘记这些年界古稀的老人的! 甚至,将“民办教师问题”列为当今 社会 “第二大问题”。显示了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 2019年2月15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将出台措施“提高教师待遇、提升教师职业的幸福感!” 我想,提升的一定不仅仅是在职教师、退休的公办教师待遇,一定还包括原老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的待遇实在太差了,确实也应该提高他们的养老补助金,让他们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
这么看:
一是原民办教师应当是指没有转为公办,或者中途因各种原因退下来的老民办……我们那里很多,前一段时间,我给我的老师做过证明,拍照留证,只要老师叫到,我都乐乐呵呵赶紧去,照完相,还要请我的启蒙老师吃顿饭……他们大都高高兴兴,觉着国家没有忘记他们……老了,要发补助……看到我的老师在我脑海里都是大美女……竟然个个老态龙钟,标准的老太太……一阵阵酸楚……愿老师心想事成……
二是照完相之后,我家附近一个老民办,见到我就问,补助待遇怎么样了,快给了吧?眼睛巴望着……我也是一个单位负责人,他觉着我好像知道民办老师所有事情一样……我实际就是跟我老师照了一次像,听老师讲过待遇……没问题,放心吧,准时到……大夸海口……大概待了一年,来了,人家老远就给我喊……补助来了!手舞足蹈,像个孩童……我赶紧给我外地市的老师打电话,他们也是乐呵呵,还说感谢我这个学生的照顾,放心吧!到手了……非常满足充实……
三是我由于老师和邻居关系,知道了这个事情的大体情况,就是做过民办教师的中途退职的老人,按照从教年限,给予一定补贴……多的也就一千左右,少的几百……这是补贴,估计还会提高,但是,始终不是涨工资……幅度不会太大,各地区还会有差异……
总之,我真心盼望我的老师一样的老民办,高高兴兴,收入增加……祝老师们,知足常乐,心情舒畅,身体 健康 ,万事如意……我的眼前又浮动起我启蒙老师的靓丽身影,一个个来回晃动,再一次深深感谢我的启蒙老师,老民办……我再一次泪眼婆娑……
原民办教师的问题是 历史 遗留下来的,跨年时间长,人数多且人员类别不一,而且国办【1997】32号和教人【2011】8号文件都明确指出, 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主要靠当地政府 。
眼下,原民办教师基本上都是以教龄津贴以形式发放着养老金,也就是每一年教龄的8元、10元、20元。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物价上涨的幅度很不适应,因此,提高原民办教师的待遇很有必要,也迫在眉睫。
去年青海省原民办教师的教龄补助增加到了20元,还分教龄段增发不同标准的生活补助费;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区西昌市为被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按比例缴费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今年年初又有安徽省将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增加到26元,还有广东省为原民办教师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消息;我市也有一区(县)兑现了原办教师的生活补助费( s h F )。
原民办教师的问题已经在一些地方引起了重视,安徽省、广东省今年已开了个好头。因此,原民办教师的待遇在今年有望得到提高的。
我妈妈是民办老师转正的老师,姑姑和姨姨也曾当过民办教师,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转正,也成了很多老民办当中的一员。
不可否认,原先的老民办教师,在特殊的 历史 年代,担起教书育人的重任,对教育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那个艰苦的年代,老民办教师在学校担任老师,挣的是工分,工资几乎是没有的。但这一点也不影响其教书育人,很多优秀的人也是老民办教师教出来的,正是因为有老民办教师,他们才走出了乡村,有了更好的未来。很不起眼的乡村民办教师,在艰苦的年代,作出了十分伟大的功绩。我们说权利和义务要对等,以前老民办作出了很大的 历史 功绩,现在经济发展了,国家富强了,经济发展的红利,是不是也要分给他们一些呢?
老民办的待遇问题,都移交给各省市处理,有些省对老民办都有补贴,但补贴的金额实在太低。
老民办教师广泛的分布在全国各地,年轻的时候他们为祖国的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在年老了,老无所依,老无所养,处境悲凉凄惨,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关注。
有的省市每月补贴8元,有的10元,多的也就20元。然而现在经济发展了,物价也跟着上涨了,对老民办的补贴金额仅仅是几元,十几元,这与经济的发展严重脱节。今天到超市买苹果,最便宜的苹果是7元一斤,按现在对老民办的每个月的补贴水平,每月最多就是两三个苹果。
可喜的是,有些省市已经开始着手提高对老民办的补贴。相信不久的将来其他省市也会对老民办的补贴提高。
19年刚过,就有内蒙古电视台采访了内蒙古的民办教师,吉林省也在同期邀请原民办教师参加工作会议。
广东省也开始对民办教师补贴分档。
教龄10-19年,每月补贴700元
教龄20-30年,每月补贴800元
教龄大于30年,每月补贴900元
教龄小于10年,一次性补贴。
最后我想说:
三尺讲台来授课,十分心意来育人,昔日功绩须谨记,老来无依须关心!
近年来,关于原民办教师待遇的问题在教育领域引发了热烈讨论, 社会 相关者主体对于原民办教师待遇的发放、提升等比较关注。截至目前,多数地区的原民办教师待遇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达到退休年龄的原民办教师也已经领取到了自己的教龄补贴(退体待遇)。
虽然原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但是大多数地区采用的政策仍然是教龄补贴,而且每年教龄补贴的标准很低,最高的省份每年只有20元而已,最低的省份竟然只有8元,看到这样的补助标准,显然让多数原民办教师难以接受,毕竟如今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这样的待遇标准难以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以目前教龄补贴的标准来看,即使工作二三十年的原民办教师,他们每月领取到的教龄补贴也只有五六百块钱而已,要知道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地区很难支撑日常的生活开支,难以满足他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与公办退休教师的待遇相差甚远,使初级退休教师每月的工资也能达到3000元以上,而且有的发达地区能达到五六千元,这种差距同样让人难以接受。
随着经济 社会 发展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地区的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原民办教师待遇过低的问题,正在考虑将要提高原民办教师待遇的问题。截至目前,安徽、河北等地已经将原民办教师待遇提升的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江苏、山东等地正在考虑提高原民办教师待遇的问题。
同时,在去年年底,在解决原民办教师待遇问题中迟迟没有大动作的广东省,也再次将原民办教师待遇问题提上解决日程,按照原民办教师的工作年限,制定了享受退休待遇的具体标准,只要工作达到10年以上的原民办教师,就可以领取到700-900元的待遇,具体数额以工作的具体年限为准。
无论从原民办教师的待遇现状,还是从未来原民办教师曾位出的贡献,我们应该给子原民办教师的肯定与尊重,也必须将提高待遇的问题加速解决。
时间刚刚跨进2019年,原民代幼老师的问题就喜事连连,好事不断。
2019年1月6日,内蒙古的民师们,在广播电台得到了正式采访。
2019年1日9日,吉林省政府邀请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省做政府工作会议。
广东省的原民办教师在认证之后,沉睡了几年以后,虽然动作迟了点,但毕竟也在行动了。
这一些,都表明了各省已经开始重视原民办教师的 历史 遗留问题了。所有这些,都应该归功于很多老民师的不懈努力。 社会 热心人士的不断呼吁。终于让民师们有希望了。
原民办教师无论从哪方面来说,他们的待遇也应该提高了。
当初他们对农村教育的贡献大,顶起了农村教育的半边天。
与公办教师一样,挥洒在三尺讲台上,无怨无悔,无私奉献。
希望各地政府不要再推拖,他们真的等不起了。不要再对他们有亏次,否则,风烛残年的他们,就真的遗憾终生了。
其实,原民师的要求并不高,只要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也就知足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富强了,但愿民师的日子真的苦尽甘来。
民办教师代课老师这个职业从本世纪初期基本上就退出教师舞台了,对于从事过这个职业的老师们感到无尚荣光而又显得那么的无奈。命运好的通过各种有利途径考取了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转为公办教师,那些存在着违法乱纪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清退出去的这部分人员。当时的各级党委政府把这部分人员中有能力的有关系的就近安排在农村基层四职干部中,着为农村基层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实在没有着落而无经济来源的民办教师,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参照农村基层四职干部,退伍复员军人的养老模式解决安排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实在无力参保人员基本上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范畴,来解决他们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绝大部份民办教师的基本养老医疗问题得到了解决。他们的养老模式跟城镇职工医疗养老保险基本上同步,随着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逐步有所提升!
全国各地涉及的民办教师代课老师时间长,从业人员多达五百万人,解决这些人的养老医疗是个相当大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招转考解决了大部分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剩下部分民办教师只能通过政府和 社会 共同来解决他们衣食无忧的基本保障问题。全 社会 也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式关注民办教师代课老师的民生问题,相信这些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会得到妥善地处理。让我们老一辈的民办教师和代课老师们共享安康快乐晚年,感谢关注民办教师和代课老师的养老医疗问题和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差异!
谈到原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就必须放在 历史 的环境里看待,不应该用现在的观点去解释 历史 问题,但应该与时俱进地解决 历史 问题。
原民办教师究竟有什么问题?其实并非所有的民办教师都有问题待解,而是其中的一部分。上世纪的民办教师,一部分转正了,一部分考公了,一部分退养了,没有解决好的,是当初被辞退的那部分。
这部分民办教师,按照国家政策,辞退时就应该给予补偿,但是,由于 历史 的问题,当初并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直到本世纪初,国家才着手解决这个问题。这对于这部分民师,确实是有亏欠的。
这个问题,已经明确由地方解决,各地都已经执行了解决方案,就是每一教龄给予10--20元的补助。说实话,这个补助标准,放在当下的 社会 经济条件下,实在是太低了。如果这个标准,是在当初辞退时,还是比较高的。但是,现在的物价,跟当初的物价,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
这部分民办教师要求提高待遇是合理的,至于能不能提高,我觉得一定会提高,因为我们现在的财政,解决这个问题不存在负担,也就是说,是有条件可以解决的。
那么有没有希望提高呢?广东省已经率先有了动静,具体如下:
教龄10-19年,每月补贴700元;教龄20-30年,每月补贴800元;教龄大于30年,每月补贴900元;教龄小于10年,一次性补贴。
虽然提高的幅度不是很大,但毕竟有了动作,开了个好头,而且,有了第一次,也就会有第二次。笔者衷心希望,各地都能动起来,给这些老无所养的原民办教师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度幸福晚年!
6. 民办教师个人买社保,到退休后还能享受教师补助吗
应该是不能的到退休后享受不了教师补助。目前,政策法规是不允许的。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农村民办教师工龄补贴实施方案》,分配范围明确。据我所知,现时有些地方采用的计划是:退休的私人教师,达到退休年龄后,会按其以往的年资,按时获得年资津贴,每月10元至20元不等。
一般来说,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非常困难,因为国家只将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村知青、城镇退役士兵的固定工作状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希望通过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将提升一批退休的民办教师的待遇。如果他们能够按照公共教师的平均服务年限获得报酬,他们的退休待遇将是最好的。
7. 关于民办教师的工龄及养老保险的问题
民办教师工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养老:
具体保障措施方面,明确将原辞退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对已故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任教年限×20个月)。
8.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平庄老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国家对老民办教师太不公平了,有点卸磨杀驴的感觉,老民办教师是在80年代我国教育正缺人才的时候应运而生的,他们为中国教育付出了青春和汗水 。邓小平主席在1985年第一个教师节就明确指示:“民办教师在我国青黄不接的时候,顶住我国的教育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同时还指示“要稳定教师队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辞退民办教师,凡属1983年12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都是国家认可的教师。”
中央(1992)41号文件首页也对民办教师的功劳进行精辟的阐述和高度的评价。民办教师中特别是被逼离岗的民办教师在我国双基教育工作中立下的汗马功劳是有目共睹的,在我国教育历史上和社会主义历史发展中是不可否认 的。没有这些被逼离岗民办教师当年艰辛是付出,就没有科技发展、国家富强、社会繁荣、百业兴旺的今天!
具体怎么解决还没有定论,这有一个湖北的解决方案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 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 相关问题
(一) 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 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 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 按照鄂办法【2001】14号精神,实施离岗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 有关要求
(一) 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地方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数。
(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人员,结合被辞退时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辞退民师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 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进行规范。
9. 教育局公告:下发全国各地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的5种解决方式!
中共中央发布指导意见: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1997年印发32)等文件,根据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997年国务院发布对32号文件中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补助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落实。对离岗退休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运手,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他们的生活。
到目前为止,解决各地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的途径有五种。相比较而言,第五条路是最好的。
1、 没有解决办法:全国近一半的省市仍然没有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留下的问题。
2、 按实际教学年龄补助:全国近半数省市按每个教学年龄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8-30元的教学年龄补助。
3、 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发放生活补贴:青海省采取了两项具体措施:
1 提高退休民办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对退休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25年的,人均生活补助提高到每月1600元;教龄20年不满25年的,人均生活补助提高到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1000元;教龄不满20年的,提高到每月800元。
2 建立民办教师解聘和代课教师解聘的养老金制度。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和在青海省户籍的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按照每个月20元的标准,再发给20元的养老金补助。教学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广东省大部分地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实行生活补助,基本按照以下方案执行:
工作年限在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在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在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为1-9年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 按照一定标准发放养老金:2012年,山东省将民办退休教师退休费标准调整为公办教师退休费标准的80%。
内蒙古按判颤80%的比例享受公办教师待遇标准,按80%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河南、云南、贵州等地执行2/3左右的标准,黑龙江执行1/2的标准,湖南省只有不到1/3的标准。
5、 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2018年,湖北省恩施州将3500多名原民办代课教师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据媒体报道,当地政府和原民办代课教师共同分担养旁冲嫌老保险缴费比例: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0%。
其中,从1996年1月起至解聘前从事教育工作时,地方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解聘后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负担。
要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留下的问题,地方政府需要主动出击,尽快解决,因为很多原民办代课教师已经年事已高,等不及了。
除了近一半的省市没有任何解决办法外,其他省市也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相对而言,上述第五种方式,即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最好、最安全的!
10. 教师的养老保险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教师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1%;个人缴纳比例:2%。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
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承担缴费。
5、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教师五险一金比例规定:
1、一般来说,公办老师属于正规国家事业编制,属于全额拨款的教育单位,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只有四险一金;民办学校的老师是合同制的,需要缴纳五险一金。
2、教师缴纳的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有个人参与缴纳的险种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保项目,以及公积金。
3、至于教师五险一金怎么算,这个也分公办跟民办教师,一般民办教师缴纳五险一金的标准跟当地企业职工缴纳的标准一样,可以去社保局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4、“五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一金”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在5%—12%之间,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纳比例保持一致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