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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3-24 13:22:28

①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细则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
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
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
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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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
不同人群都是如何改革的?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
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如何完善?
为体现再分配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国家将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从而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导致互相攀比。
因此,我省明确,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
我省自1992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全省各地均实行的是市(地)、县(市)分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政策多样、情况复杂,在没有实现市(地)级统筹前,我省暂不具备省级统筹条件。
对此,我省规定,在改革起步阶段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实行市(地)、县(市)层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并明确各级政府是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特别说明
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避免两项基金混用,导致社会上的猜疑。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同一统筹地区、跨统筹地区
按照国家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情况: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但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其利益受损。

职业年金
什么是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如何缴费?
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这有利于优化养老金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
目前,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还有待国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后研究制定。
经办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直接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按规程开展经办管理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信息专管系统,数据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目前,我省的《经办规程》已经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
改革如何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将符合新政策范围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纳入新制度;
再按照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机构性质,严格对照新政策规定的改革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编制、财政部门界定后,按照厘清一户、纳入一户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纳入新制度。
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如何规范?
对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来确定改革范围。应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要转移到新制度中来,重新进行参保登记。
原试点的单位已转企改制到位和其它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的,应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原试点单位及人员因单位性质或人员编制身份尚未确定,既没有纳入到新制度、也没有转移到企业的,继续执行原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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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甘肃省退休职工年度增加基本养老金,自2016年元月1日其执行,在2016年9月30日前补发到位。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甘肃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甘人社通〔2016〕297号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5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2015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15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倾斜调整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发放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再统一结算。
五、做好发放落实工作
本次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落实,确保在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起本地区退休人员信息资料,对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要及时补充调整,确保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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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唐山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和河北省人事厅冀人福[1995]2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市直党政机关以及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市直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上述单位已离退休的人员。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统一组织,强制实行。每单位和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以后逐开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第五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本单位全部人员工资总额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财政预算支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支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自有资金支付。纳税单位在税前列支。第六条工作人员暂按个人工资总额的3%缴费(单位补贴2%),以后随着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离退休人员不缴费。第七条本暂行办法中的工资总额,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第八条本暂行办法下发后,列入范围的单位均应向人事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在新录、聘、调用工作人员时,应自录、聘、调用之起三十日内,向人事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单位发生撤并、分立以及单位与工作人员解除关系(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时,应在三十日内向人事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第九条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人事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基金的其它用途。
银行对存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条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16%的费率记入,本暂行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包括如下内容:
(一) 本人按工资总额的3%缴费部分;
(二) 按工作人员本人工资总额的8%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部分;
(三) 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部分。
上述(一)和(二)合计为11%,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单位划转记入部分的比例相应降低。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个人帐户的积累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记入的部分减半计息。
人事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结算清单,由单位负责与个人核实。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第十四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原已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寿命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养老金;根据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待遇所需的资金。

⑤ 江苏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在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具有户籍,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并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申请办理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上述人员延长缴费满5年或年满70周岁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三、符合本意见第二条一次性缴费的,补足的年限以申请延长缴费时间为准,以向前推移填空的方式确定具体补缴年份,按对应年份适用的职工平均工资、20%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计算补缴额。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照《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八条补缴费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执行。
四、本意见中实际缴费年限包含本人参加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统筹缴费的年限。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区)以上人力资源(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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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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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⑦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宁波市人事局所属的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保办)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关。市本级(包括市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下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并接受市社保办的指导。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向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有关手续。
单位成立、分立、合并、撤销;人员录用、聘用、调用或解除行政、工资关系(包括辞退、辞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时,均应在30日内向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第七条个人按其核定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上年工资基数的,由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改革起步阶段为4%,其中单位补贴2%,今后随着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增加,个人缴费比例将每两年调整一次,最终为8%。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个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已离退休人员和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为基数计缴,高于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第八条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九条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本级范围内的单位缴费率暂定为21%;各县(市)按收支相抵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低于21%的幅度内进行具体测算,提出各县(市)的缴费率,报市社保办核准。第十条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全额列入预算;差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分别列入预算和在单位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额在单位费用中列支。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向单位托收。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三条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基本养老金发生支付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四条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确定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下称个人帐户),同时发给相应的手册,记录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个人缴费基数从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划转部分(改革起步阶段为5%);
(三)按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从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划转部分(改革起步阶段为7%);
(四)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第(二)、(三)项规定的划转比例,以后将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和基本养老金收支情况作合理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社保办公布。第十五条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部分减半计息。每年的计息利率由市社保办公布。
对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含利息)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结算一次,向所在单位出具结算清单,由单位负责与个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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