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宿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根据《决定》精神,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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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是在我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重大举措的背景下由江苏省推行制定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地区率先开展新农保制度创新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农保试点从2009年起步,以后逐年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根据实际情况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力争所有涉农县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乐康无忧”返还型住院医疗保障计划,兼具保险保障和保费返还双重功能《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基金筹集返还型保险到底划算吗?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消费型和储蓄型、返还型保险有什么区别?哪个好?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这也是新农保制度的核心。对于个人缴费,我国规定规定,目前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江苏省《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中保持最低缴费档次不变,并增设了600元的缴费档次,共设立了每年100元至600元6个档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对于集体补助,《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总的原则就是除对基础养老金予以全额补贴外,同时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这一规定,强调了政府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江苏省考虑到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国家确定的55元基础上增加5元,即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今后,将根据财力增长逐步提高标准。为了给各地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留有空间,实施办法还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计算,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平均余命计算出的经验系数。照此标准支付,基本可满足参保人终身支付的资金平衡。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涵盖原位癌和30种重疾保障『叁』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肆』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政策,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新农保
工作,结合各地实践和有关意见建议,现对我省新农保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子女参保情况认定问题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
60
周岁老年农村居民子女参保情况的认定,以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
(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认定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关于特殊人群参保缴费补贴问题
(一)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及接续问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
2005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
2006
〕
11
号)的
有关规定精神,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
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
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二)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缴费补贴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应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参加新农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
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三、关于补缴、趸缴和财政补贴问题
(一)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超过
15
年(含
15
年)的参保人,达到领取
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
15
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缴费年限满
15
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
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二)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
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对趸缴部分的
财政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
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
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关于待遇领取问题
(一)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
60
周岁不足
1
年的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至年满
60
周
岁的当月为止,政府缴费补贴按月计算,并在达到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
60
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
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三)
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
从其到龄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五、关于待遇计发月数问题
年满
60
周岁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参照国发〔
2005
〕
38
号文件规定为
139
。如果待遇
领取人员年龄大于
60
岁的,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发〔
2005
〕
38
号
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建立激励机制的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建立分档次缴费补贴办法、设立缴费年限养老金等
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中青年农民早参保,长缴费,多缴多得。
七、关于参保人服刑期间的缴费和待遇领取问题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
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
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
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
准给予补助。
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
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因
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
补发。
八、关于丧葬费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参保人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
区人民政府承担。
九、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统一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新被征
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
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
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县级统筹、属地管理问题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
2009
〕
124
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县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保发放的职
责,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待遇核算和发放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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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在我们的农村以及全国都有了相关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这份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里面有着新的规定,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来看一下,这一次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新规定是什么,因为了解这些规定,才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生活,才能够让我们在交保险的时候能够得到我们想要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明显的知道,在这份养老保险里面有了很多明确的规定,而我们要做的就是遵守这份规定,并且能够去遵守相关的缴费,只有这样子才能够让我们满足条件之后领取我们应得到的养老金,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