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能否拯救孝道
最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我们不妨称之为“常回家看看条款”。该条款一经媒体透露即引起众多网友热议不断。真人面前不说假话。笔者认为该条款写进新的老年法是无可厚非的。
因为该条款是一个可选择性条款,即子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经常“看望”还是“问候”老人。而并非网友们所认为的今后“不常回家看看”就“违法”,甚至可能成为“被告”。因为如果你“不常回家看看”还可以“常打电话问候老人”。据此笔者认为该条款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至于有人认为该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会损害法律的威信”,笔者认为大可不必担心。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也不是每一条法律都具有“强制性”的;而且该条款主要是起“引导作用”而非“强制作用”。
孔子云:道不同,不相与谋。我们不妨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和道德毕竟标准不一,最好不要把拯救孝道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律上。法律只能对严重违反孝道的行为予以惩处。例如严重违反孝道可能构成遗弃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他的违反孝道的行为则只能通过道德、行政或其他的途径去解决。因为孝道更多强调的是内心的自愿,也即唯有发自内心的孝道才是真正的孝道。而法律很难去改变一个人的内心。
因为道德管的是人的内心,而法律管的是人的行为。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行政命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制约百姓,老百姓只是勉强克制自己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情;用德来治理百姓,用礼来约束百姓,老百姓就知道做坏事可耻而且能自己纠正错误。所以拯救孝道靠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只有内心“以不孝为耻”、“以孝为荣”,才是孝道大行天下的希望所在。如果以法律强制孝顺,这样的孝顺终将是冰冷的而不是温馨和感人的。
法律终究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希冀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就可以“让孝道飞”。最后我们衷心的祝愿“常回家看看条款”不仅能被写进老年法,也能被写进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毫不保留,直到永远。
B. 为什么要孝顺父母
第一,父母生育来了我们,给予自我们生命,滴水之恩,尚且涌泉相报,更何况是养育之恩
第二,父母为家庭作出了贡献,为我们付出了很多,他们不辞辛苦的在外赚钱养育我们,还总是把最好的留给我们,一切都是为了能让我们在最好的状态下成长,此爱无私,不求回报,更应该得到我们的尊重和孝敬。
第三,抛开个人感情,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其道德、法律都要求我们要有一颗孝顺父母的心,这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人类能延顺到现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我们没有做好孝顺父母的榜样,怎么有说服力让自己的孩子以后孝顺我们呢?
C. 孝顺父母非要立法吗
他希望四川省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父母不受子女不敬、暴力行为的侵犯。根据这部《孝法》建议稿,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已改正并表现优秀的,需父母推荐,方可予以考虑录用、晋升,但不得优先录用、晋升。 [争论] ■中国青年报 “孝法”绕不过三陷阱 在日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经济却尚欠发达的我国现阶段,讨论这个问题——或干脆说,延续或重振孝道——是极其急迫而现实的。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需要立法呢?笔者认为不妥。该设想即便有一定的道理,只怕也绕不过下面三个可能的误区——甚至是陷阱。 首先,设立《孝法》可能导致法律的低质化。不难看出,当今“孝”的内容更多只是属于礼仪方面的内容。即便一些好的风俗习惯正在逝去,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要改变风俗和习惯,不应当用法律去改变。而且,假如真的设立了“孝法”,由于孝与不孝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有言道“百行孝为先,论心不论事,论事自古无孝子”,“孝法”肯定会经常面临难以判断、无法表态的窘境。如此,或将使法律失却其精准性,最终走向低质化。 其次会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甚至导致社会文明的退步。旧礼教之中将孝道与法律融为一体,因其操作性上的天然难度,实际上经常会混淆私权和公权的界限,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 再次,设立“孝法”,有可能掩盖住真实的社会问题。总体上分析当前的“孝道”衰落问题,除了礼教影响日渐式微以外,毋庸讳言,也与经济发展的模式、水平和分配制度等有一定关系———为“孝”立法,有可能掩盖这些回避不了的矛盾。 ■燕赵都市报不失为有益的探索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不孝”有一些规定,但往往只有性质特别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很难得到现有法律的有效保障,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强制保护。公务员的言行对公众具有很强的影响作用,公务员录用、晋升以“孝”为先,对保证公务员以及带动社会恪守孝道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有鉴于当前子女不孝行为的增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强制解决的情况下,建议为孝进行地方立法,并将重点放在公务员这样特殊的职业,对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但必要,而且可行,不失为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 ■北京青年报 法律万能的误区 主张为孝道立法者过高地估计了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法律完全应该在孝道问题上管得更多、更严,或者退而求其次,哪怕只是把这些散见于多项法律的规定集中起来,他们也希望能“组成”一部新的法律,以显示国家和社会对孝道的高度重视。 一遇到问题就条件反射似的想到要立法,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和惩罚,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治是一种进步的制度文明,但同时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本该由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不宜动不动就用法律手段取而代之,那样做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解放日报 拿陈腐当新鲜 在笔者看来,这个为孝立法的“立法草案”,看似忧国忧民,实则会误导民众,看似新鲜,实则陈腐。因为以孝作为选拔官员的标准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实行,如汉代的“举孝廉”制度。但孝廉制并不能改变汉朝腐败盛行的状况。如今,又有人提议以孝为先来录用公务员,显然是不了解历史,拿“新瓶”装“旧药”。 一个小家中的大孝子,未必会是一个大家中的好公仆,为敛聚在小家中“尽孝”的本钱而不惜损公肥私的,古今均大有人在。比如,狂贪国库白银九亿两的清朝大贪官和 在当时就是一个有名的“大孝子”。当今,大贪官胡长清在家里也是一个大孝子;还有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口碑”也极好,是一个出名的“大孝子”。
D. 为什么要孝敬父母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讲
为什么要孝敬父母?
1.父母给予我们的生命,哺育我们成长,教给我们知识、技能和内做人的道理。
2.父母对子女容的爱是世界上最无私、最伟大的爱。
3.孝敬父母既是为人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在现代社会、孝敬父母同样是基本的道德模范。
5.孝敬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来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但总是有一些不孝子女的存在,所以法律出台,孝敬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E. 孝道该不该受法律保护
日前,成都市律师李宗发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希望为“孝”立法,让子女尽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10月6日《成都晚报》)
呼吁为孝道立法的声音,李宗发显然不是第一个发出的。一个多月前,江苏一个人大代表就疾呼惩治不孝顺父母者。再往前推,早在两千年前,人们就意识到孝道的重要性,并在选拔官吏时考查个人的尽孝情况。封建社会更有《二十四孝图》,以那个时代的“孝道”标准苛求时人遵守。“人孰能不老,百事当以孝为先”的道理被李宗发律师搬出来作为孝道立法奔走呼号,这样的理由没错。不过,笔者觉得为孝道立法既没必要也不可行。
孝道算得上道德王国中的“大哥大”了。任何时代,谁要是拿父母不当人,这人保准多行不义必自毙。自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惩罚,用我导师的一篇小说名字说,就是《良心有牙》,虐待父母的人迟早会被良心这根牙齿咬得痛苦不堪的。古人所谓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其实也是这个道理。既然几千年来包括孝道在内的道德规范一直在扮演社会警察的角色,无形中维系着“社会治安”,并且只要有人类文明存在,所有被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都将继续起作用,那么,还有必要为孝道以及道德立法吗?
孝道不仅不需要立法,更重要的是,它很难以立法形式面世。孝道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东西,是通过社会舆论形成的某些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虽然看不到摸不着,不过,它却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我老家一个农民,幼时丧父,母亲改嫁并和继父将其养大,长大后他拒绝赡养母亲和继父。然而,乡村巨大的舆论压力,让他在村子里很难抬得起头来。后来,他不得不肩负起赡养的义务。这样的舆论惩罚,远比复杂、漫长的法庭审理、判决更奏效。既然舆论的力量可以自行纠正一般的不孝道行为,又何必要给立法增加负担?要知道,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拿法律解决问题。换言之,法律不是万能的。
孝道也很难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之所以这样说,孝顺与否,法庭很难取证(特别出格的有婚姻法、刑法伺候)。有人说过这样一句精辟的话:“论孝,看心莫看行,看行天下无孝子;论色,辨行莫辨心,辨心天下无完人。”也就是说,一个人是否孝顺,是否尽孝,只能看其内心里有没有孝道观念。如果对号入座,普天下是难以找到一个真正的孝子的。道理很简单,孝与不孝没有绝对的标准,每个父母只能根据自己的切身感受给子女的行为打分。标准的主观意志过强,反而使立法者望而却步,总不能强行划一,把孝道具体到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吧。不能具体量化,如何确定哪些行为是违反《孝道法》的——假如真有这么一部法律的话。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孝道标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孝道标准,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尽孝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将千差万别的孝道标准统一化,太不现实了。即使成文,绝大多数父母也未必愿意看到自己的子女因为自己而受到法律的审判。倘若他们当庭翻供或者撤诉,尴尬的何止是法官,更是那部量刑难、定罪难、执行更难的《孝道法》啊。
观点撞击:呼吁孝道立法的现实意义(红网:陆志坚)
一个四川,一个南京,发出同样的呼声,提出同样的见解,目的就是让“孝”走上法制化轨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用法律手段保护传统美德,惩治不孝之徒、忤逆子女,这也说明了为“孝”立法已迫在眉睫,为公众所盼。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往今来,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孝敬”,已成为衡量个人道德品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孔子在《论语》中就这样说道:“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承传了千年的家庭伦理道德。韩愈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至今仍为我们所遵循的道德准则。
然而经济的发展,对利益的狂热追求正猛烈地冲击着、撕咬着人们原有的道德观,包括“孝道”在内的传统美德正渐渐地被人遗忘和遭蹂躏、践踏,一些人的道德底线丧失殆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危机。子女遗弃父母、不孝敬父母甚至殴打父母的现象屡屡发生。以至于有人感慨,如今社会的人际关系就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什么亲情、友情、感情,都已打上了金钱的烙印。可见,为“孝”立法,是挽救社会道德的一种需要。
我国目前正逐步进入老年型社会,老年人日益增多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甚至是严重滞后,“老有所养”还不尽人意,养老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必须以家庭为主,这就需要用法律约束子女的行为,强制他们恪守孝道,而不仅仅是道德规范。
同时,李宗发律师在建议稿中还郑重提出,“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将“孝”作为公务员录用的重要标准,是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丰富和发展。《菜根谭》中曰:“德者,事业之基,未有基不固而栋梁宇坚之者。”作为公务员,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连自己父母都不能孝敬的人,何以能情为民所系?这就将为官者在家尽孝、在位尽职有机地结合起来,培育其高尚的官德。
呼吁为“孝道”立法,希望传统美德能得到法律保障,使其发扬光大,从而提升全社会的文明道德水准,这是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一种新探索、新理念、新创造、新要求,必定会得到社会的欢迎。
来源:http://news.qq.com/a/20041007/000139.htm
F. 孝敬父母,法律作规定吗
第一,子女对来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自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第二,《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G. 中国法律中有没有要求子女孝顺父母
法律没规定子女必须孝顺父母,但孝顺父母是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法律有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那这就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问题了。实际上法律做为强制性行为规范,不宜,也不可能将所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
个人认为,法律规定的只是最低的道德 ,社会上大量行为还是靠道德、风俗习惯来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