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西安公益性岗位 涨工资
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等多种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确有用工需要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简化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对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九条 各市(区)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根据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数据库。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新增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领导,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公开招考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要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月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函告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可享受工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区)按照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实际岗位工资的差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全额。
第三十二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的,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支付从业人员有关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的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办法,明确程序,保证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招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报表制度。各市(区)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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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西安市高陵区公益性岗位怎么停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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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西安某社区公益岗转入街办找哪个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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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西安市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文件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意见》(市政发[2002]148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意见》(市政发[2006]113号)
二、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安置对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 劳动适龄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以下称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 人员(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岁,男满50岁);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七)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军烈属;
(八)其它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我市确定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目前提供的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等后勤保障、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维护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清洁、绿化及城市交通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
(三) 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按规定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低保协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及社区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待遇规定
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工资(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不低于760元;长安区、临潼区、户县不低于680元;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不低于640元。此外,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472元的岗位补贴(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五、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程序:
符合规定的安置对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领取《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1、企业下岗职工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由本人填写《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并由原企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备案审核。
2、城镇登记的其他失业人员申请公益性就业岗位,由本人填写《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并由其本人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备案审核。
3、经劳动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后,由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对符合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按照公益性岗位涉及部门和单位分别开具公益性岗位安置介绍信。
六、用人单位办理公益性岗位招录程序:
1、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招聘简章,分别到同级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信息;
2、对用人单位通过其它渠道录用人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携带劳动保障部门已审核的《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安置对象人员花名册、安置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在同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具《西安市公益性岗位推荐安置介绍信》;
3、接收部门和单位,凭安置介绍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下岗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安排安置对象就业。
七、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资金补贴程序:
1、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用人单位应按月填报《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及专用帐号;
3、用人单位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前将《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西安市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⑺ 西安现在公益性岗位工资是多少
从事公益抄性岗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工资(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掌握: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阎良不低于760元;长安、临潼、户县不低于680元;周至、高陵、蓝田不低于640元。此外,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不超过472元的岗位补贴(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⑻ 西安市2008年公益性岗位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的规定,从二○○八年元月一日起,对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