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乡镇干部退休后有哪些优惠政策
网上搜索结果,楼主可以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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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长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七、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⑵ 退休老干部去世有什么福利补贴
现在干部退休和工人退休待遇一致,没有特殊福利,每年调整也和工人一样的。
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长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七、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⑶ 干部退休以后,国家有那些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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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长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七、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⑷ 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使用有何规定
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⑸ 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主要用于哪些开支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市人发[2002]2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从2002年1月1日执行,标准是每人每年500元。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