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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2016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

发布时间:2023-02-01 04:47:54

1. 养老金调整标准

2022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和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度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兼顾公平、激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与重点关怀高龄退休人员等因素制定养老金调整标准和办法棚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采取统一的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调整对象:2021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德阳市罗江区有 22748 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参与调整养老金,1935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与养老金待遇调整。

二、执行时间和待遇发放: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22年1-7月增调的养老金在7月31日前毁物禅发放至领待人员养老金领取账户上。

三、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8元。

2.挂钩调整:

①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

②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6元/月,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增加1.7元/月。

3.倾樱和州斜调整:

①满70岁且不满80岁,每月增加30元;

②满80岁且不满90岁,每月增加60元;

③满90岁及以上,每月增加100元(小提示:满70、80、90岁是针对2021年蚂姿12月前到龄人员哦)。

4.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至六类分别增加8.5元、17.50元、26.50元、36元、55元、75元。

四、调整养老金其他有关规定:退休人员截止2022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于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如何计算养老保险的缴费数额

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纤尘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脊蔽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退休人员养老金连年上涨,为什么还是有人达不到人均养老金水平呢

我们国家的退休职工的平均养老保险金水准为3381元,不过目前养老保险金都还没做到3381块的退休职工还占绝大部分。从地区分布看来,现阶段养老保险金最高地域是西藏自治区,国内省区中养老保险金最高的是上海和北京、青海省,这四个地方是均值养老保险金超出4000块的地区,仅有15个以上的省均值养老保险金超出3000元以下,也有12个以上的省、自治州、市辖区的平均养老保险金水准小于3000块左右。

针对这类人群,不少人在2005年办退休时每月养老保险金仅有几百块,每一年调节10%仅有几十元,可是他们当中许多人的养老保险金与退休时对比早已翻了一番多,有些甚至比退休时增强了二倍之上,但是由于数量过低,再加上近几年退休工作人员缴存基数非常高,员工社会平均工资都是翻了几番。全社会养老金水准的不断提高,这也使得每一年退休职工人均养老保险金水准持续上升,因此养老服务金连连调节提升但是无法达到全国各地、我省的平均这也是彻底正常。

总的来说,办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因为受到缴存基数、缴费年限、个人帐户、退休时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产生的影响,退休之后养老金养老保险金差别特别大。尽管在退休之后我国每一年需要调整提升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但养老金调整时除开预算定额调节之外,还需要依照缴费年限,养老保险金总金额等方面进行挂勾调节,针对年纪较大的,在偏远艰苦地区的工作退休职工还需要适度歪斜,因此养老金调整之间的差距也是存在的。每一年养老金调整之后,一部分人养老保险金依然无法做到全国各地或者我省的平均养老保险金水准,这也是彻底常见的现象。

3. 今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涨吗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7月23日已足额发放到位,惠及我市51万企业退休人员。
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本次调整?
今年调整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你的养老金如何调整?
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养老金。
2.挂钩调整。
1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2021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1.26 %计算增加。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
15年(含)以下的每满1年,月增加1.3元;
16年以上至25年的每满1年,月增加1.5元;
26年以上至35年的每满1年,月增加1.7元;
36年以上至45年的每满1年,月增加1.9元;
46年以上的每满1年,月增加2.1元。
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例如:某职工缴费年限为36年2个月,缴费年限按37年计算。
年限调资金额 = 15 * 1.3 + 10 * 1.5 + 10 * 1.7 + (37 - 35) * 1.9 = 55.3元。
3.适当倾斜。
1高龄退休人员。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
2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75和80周岁的退休人员(档案出生时间是1951年、1946年、1941年),分别增加: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90元、190元、360元。
企业一次性补缴人员:70元、60元和120元。
3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该部分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35年,在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35年调整增加。高于3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说明: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三、退休人员增资情况途径查询
1.退休人员个人。通过“潍坊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查询。搜索并关注“潍坊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点击“办·社保”-办事大厅,用户绑定后可查询2022年养老金调整明细,同时可以查询近12个月的养老金发放明细。
2.通过单位查询。可登录潍坊人社局官方网站—单位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查询—社会保险—调资明细,查看本单位退休人员调资情况。

4. 浙江养老金怎样计算

2014年浙江养老金怎样计算?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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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每年退休金涨多少,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对退休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企业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 浙人社发2017 年184号文件 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8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7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6%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确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所需资金暂由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17年7月11日

7. 2016年浙江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 浙江养老金2016上调多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84号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8. 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5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39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1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2008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69元,宁波市69元,温州市67元,湖州市67元,嘉兴市67元,绍兴市67元,金华市65元,衢州市63元,舟山市65元,台州市67元,丽水市63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69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2.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4.基本养老金低于2009年底当地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按平均水平的50%予以增补,但增补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省“两会”前,最迟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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