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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企业退休人员死亡

发布时间:2020-12-04 02:26:40

1. 贵州省黔人社厅发(2016)22号文件 企业退休人员调资

9月底补发到位。
9月18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在本月内完成,调整增加的待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是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第12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也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增加待遇。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本次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左右确定,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既定额调整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6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2015年12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5%增加。倾斜调整为对2015年底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对建国后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另外,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达不到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2. 哪些人符合黔人社厅发23号文件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版或权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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