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什么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统筹地区内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容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② 劳动合同发和职工权益保障
【本企业工龄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35号令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③ 哪些法律规定了保障职工权益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条列》及其当地实施《办法》,以及一些相关文件和司法解释。顺祝吉祥于西宁
④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
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家属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不予报销)。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要依法解决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绝非易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全国人大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维护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二、建议国务院责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20年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建议国务院责成福建省政府撤销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关于下岗退休职工除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以外还要“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规定,纠正其错误做法,还下岗退休职工以公道。
我们下岗国有企业职工在岗时为国家作贡献,下岗时为改革作奉献,现在怎能叫我们退休后再作牺牲?!希望国家尽快把我们下岗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幸福指数”从理想变为现实!
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管理办公室。在机构成立前,暂由社会保险公司代行其职责;各乡、镇、场相应设立以党委和政府、医疗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医疗费管理,服务、监督、审批、协调工作,保障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⑤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 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六、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七、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a.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b.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c.工资、奖金照发;
d.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e.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a.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b.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
c.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
d.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八、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1)非因工负伤、患疾病。
(2)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3)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津贴。
(4)失业保险。
(5)女职工生育保险。
(6)离退休、养老保险。
九、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且还要依法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的
(1) 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又不能达成新的劳动合同协议的。
十三、哪些情况下,辞退劳动者是非法的
(1)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2)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带病或负伤的。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怎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鉴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作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
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既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十五、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
(2)应采用书面形式鉴定劳动合同。
(3)了解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性质、工作地点;工资报酬奖金、津贴等标准;劳
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和奖惩规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十六、在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十七、劳动争议的类型
(1)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2)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
(3)其它劳动争议,如关于招收、录用、工时、休假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而发生的争议等。
(4)争议职工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具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十八、遇到劳动争议时该咋办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⑥ 职工权益保障《公司法》应如何规范
观点一:强化职工权益保障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但需要相关制度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王光进教授认为,和原有《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更具体地规定了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其第十七条中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第十八条中“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规定,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具体确认了职工享有的权利。
“新《公司法》上出现的这种变化,既与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劳动关系现状密切相关,也与近年来西方公司法理论的发展有关。”王光进说。据王光进介绍,近年来在西方经济学界中兴起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法》影响很大。这种理论认为,公司是各种投入的组合,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债权人、经营者,特别是公司的职工对公司都作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如人力资本,他们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因而他们享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正是在这样的理论影响下,职工权益保护在《公司法》修改中的地位逐渐增强。在这个意义上,新修订《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是我国理论界的独创,如德国的公司吸收职工代表参与公司决策,在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
但王光进仍然认为新《公司法》中的这种变化值得充分肯定,特别是联系到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现状来看,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持续增长,其中的大部分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有关。而且,在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国企改制以及部分企业规章制度不合理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占相当比重。所以,应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国企改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王光进认为,此次《公司法》修订中能对上述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出立法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改变了以往立法中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对职工权益保护不到位的现象,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王光进认为,新法将非公企业的劳动关系纳入了《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使更多的劳动者进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但是,立法仅仅是第一步。”王光进认为,新《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能否落到实处,还需要很多配套制度。比如,如果企业不依法办事,甚至侵害职工权益,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当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在国企改制中,职工的参与程度到底能有多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在这里,王光进特别强调了政府部门应该发挥作用。他说,《公司法》具有私法性,在职工权益保护上却具有公法性,政府部门在弱势群体保护问题上应该起到主导作用,为他们提供各种行政救济途径。
观点二:笼统地规定职工有权参与管理和决策,容易引发公司治理方面的纠纷,造成对生产力的破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认为,新《公司法》中增加的一些条款或者没有必要,或者埋下了公司治理中的风险。他说,《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企业关系的法,所谓企业关系,是指股东(老板)相互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职工是公司的雇员、是劳动者,他们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因此,没有必要在《公司法》中规定诸如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等条款。这些规定只是重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实践中即使公司违反这些规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不许职工组织工会等等,也不可能适用这些规定来解决问题。因为,一方面,它们只是简单的宣示性规定、没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公司法》依其性质并不是用来解决这些劳动和社会保险问题的。
史际春认为,新《公司法》中笼统地说“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在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更是违反了财产关系和经济规律的要求,人为地在公司治理中埋藏了一个风险。史际春认为,职工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应依公司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国有和国有资本控制的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对这类公司来说,职工虽然不是老板,但作为全民的一员,理应有权通过职代会等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但对非国有的公司来说,按照资本关系的要求,谁投资谁就是老板,公司应由投资者共同控制,笼统地规定职工有权参与管理和决策,容易引发公司治理方面的纠纷,对生产力造成破坏。例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因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多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不是本企业职工投资且归其所有,从而在投资者与职工之间,引发了许多有关厂长、经理任免的纠纷,甚至不乏流血冲突,导致众多企业陷入倒闭、破产的境地。此次《公司法》修订,显然没能吸取这一宝贵的经验教训。
史际春说,职工参与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可以在《公司法》中规定,但一定要遵循企业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客观要求,不能想当然地规定。又如新《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这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是一个无谓的负担,因为世界上除了中国以外,没有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将监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具有人合性质,法律上只要保证股东相互监督就可以了,他们不需要第三方监督,实际上第三方也不可能监督。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分所有制、不分大小,要求监事会里一定要有职工代表,也是不合理、不切实际的。
⑦ 《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如何理解男女平等和特殊保护之间的关系
《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版护,还有《女职工劳动权保护特别规定》更为明确具体。
如何理解?女职工有其性别与社会活动中的处境特别因素,女性与男性比明显处于弱势,施以相应的保护则是更明确的维护男女平等。而且从社会家庭关系上,人人有母亲,或妻子、姐妹、女儿,对女职工的保护本身就是对亲人的保护,延伸到对本人的保护。
⑧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问题
给你几点建议:
1、不要违反公司制定的规定制度,因为单位可以从此做文章内,即使孕期女容工,如果达到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单位仍然可以辞退你的。
2、产假是在产前15天可以开始休,单位无权阻止,你可以到医院开具相关预产期的证明或者孕检证明,这样可以证明你是在什么可以休假了,注意提交给单位的方式,要留有依据证明你确实告知单位。
3、其实任何事情都是双方协商一致为宜,毕竟真正闹出来,你还是要花时间和精力的,如果协调不成,可以报劳动监督大队强制单位执行劳动法。
4、我注意到你们单位不让上报总公司,你如果都打算仲裁了,为何不向总公司的人事反应,让他们出面处理呢,也许单位也怕总公司认为他们做的不合适所以才不让你上报的呢。
⑨ 劳动法主要有哪些保障员工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来国劳动法自》: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