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抗美援朝的老兵现在享受国家什么待遇
根据我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安置第四十三条得知,年代的退伍老兵可获得以下优待政策
第四十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1)军队改革退休人员政策扩展阅读:
今年国家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在给予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份军人职业年金,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军人职业的价值肯定和贡献认定。
根据这项规定,士兵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队财务部门按照个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服役期间各月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总和,计算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同时,为退役士兵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在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没有正式启动、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年金的情况下,军队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和缴费凭证交给个人,退役士兵如果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到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工作,需要将补助资金和缴费凭证交给单位。
由单位按规定办理年金接续手续;如果到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工作或者返回城乡,补助资金由个人支配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今年退役老兵享有4项军人保险待遇
B. 2012年退休教师涨工资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2012年退休的教师今年涨退休费。
据李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部《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从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2012年退休的教师属于增加范围,各地具体方案还没有出台,估计四五月间会到位,请耐心等待。
财政部
《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一)2016年财政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C. 论范仲淹改革失败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范仲淹的改革失败基本就是政党相争的结局,其中至关重要的人就是宋仁宗宰相夏竦(当然他这会还不是宰相)。
在讲夏竦之前还有一个重要人物叫做吕夷简。公元1022年,年幼的宋仁宗即位,吕夷简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也就是相当于宰相了。但是此时是刘太后垂帘听政,把持国家,刘太后此人刚愎自用,又丝毫不懂国家之事,整个北宋朝廷自然就是贪官污吏横行。
公元1043年,宋仁宗感到王朝统治不稳,应一些清醒士大夫们的连连上疏,把范仲淹从西北前线调回,主持改革朝政,以解燃眉之急。
范仲淹一上任就提出了著名的改革纲领《条陈十事》,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改革尝试:庆历新政。但是,改革直接触犯了旧统治大老们的既得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抗,群起攻击和破坏新政。诬蔑范仲淹、富弼、欧阳修等结交朋党,引起宋仁宗的猜忌,。
范仲淹也感觉到改革已难以进行,况且仁宗的支持大减,借西北吃紧警报退了下来,庆厉敦政终于失败了。
但是,他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千百年来一直激励着无数的志士仁人。
D. 海宁社保中心在哪
海宁社保中心地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
海宁社保中心现名为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图详情: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制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全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参与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直属和行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受市政府委托对海宁市行政学校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计划管理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公开招聘与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十)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海宁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一)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促进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十三)拟订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链接:http://ke..com/view/10606262.htm。
E. 部队改革15年的能不能退休
15年退休的可能性不抄大,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退休干部士官未能移交地方。在部队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审定安置去向后,都要移交至地方民政部门,移交时,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也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障碍,影响着部队的移交工作。这几年,各部队仍加大向地方移交退休干部或士官的力度同时,严格控制因病退休的干部和士官的审批,如若15年退休,无形中又增加的移交的难度。因此,15年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的可能性比较大。
F. 离休补贴属于基本离休费吗还是生活补贴或者是工资差额补贴
不包括。离休干部工资包括:基本离休费,生活补贴,护理费,特需费,取暖费等等。
离休干部: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6)军队改革退休人员政策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规定,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其达到规定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其待遇是: 原工资照发,并根据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按照离休前的标准工资,每人每年分别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同时给予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按规定可以开支的费用。
离休费用,其人员属于企业单位的,由企业开支;非企业单位的,由国家预算拨款列支。但非企业单位的工人和易地安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分别由居住地的县级人事部门或负责管理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G. 人社局具体是做什么的
人社局,即人抄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主要负责用人,招工,部队退伍转业安置,职工调转,晋升,就业,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指导监督社会保险局对于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7)军队改革退休人员政策扩展阅读:
机构职责
(一)高县人社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提出就业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H. 获得湖北省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现退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下面的法规希望对你有帮助:
《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激发全省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劳动模范,是指经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在鄂单位推荐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省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省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省劳动模范在推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省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省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省劳动模范一般从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或相当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省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省劳动模范。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和殉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省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九条被推荐的省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第十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推荐的省劳动模范人选,必须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被推荐的省劳动模范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市级宣传媒体和省级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省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命名表彰的省劳动模范,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三条各地要充分发挥省劳动模范的政治优势,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四条要加强对省劳动模范的培养,积极推荐、选送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省劳动模范,要创造条件选送他们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省属党校和高等院校要积极为提高劳动模范的思想理论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对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荣誉津贴。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企业在改制、转让、兼并过程中,要将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列入移交和补偿范围。由于企业破产、关闭或确无能力支付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对生活困难的省劳动模范实行补助。省财政每年专项列支,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省劳动模范进行补助。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与省总工会联合制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建立省劳动模范养老和医疗保障机制。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为省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劳动模范,应为其创造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省劳动模范家庭,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重点保障。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要将省劳动模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已参保的省劳动模范,按现行制度执行;对未参保就医确有困难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参保;对患重大疾病的省劳动模范,应由当地社会医疗救助机构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十八条有计划地组织省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各单位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各地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因破产、停产而下岗的省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为他们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企业要积极为省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省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省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的省劳动模范进行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省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省劳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三)组织省劳动模范有关情况的调研,参与劳模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省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省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证明;
(六)推荐和协调省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七)发挥省劳动模范协会的作用,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劳动模范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推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八)依法维护省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省劳动模范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法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取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依照省劳动模范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建立省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和严重违法、违纪等,必须逐级上报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省劳动模范奖金、省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和省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经费等由省财政列支,每年定额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我省范围内工作曾获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国务院各部委与国家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曾荣获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劳动模范,纳入省劳动模范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I. 部队养老保险能取出来吗
部队养老保险是不可以取现的,现在的军人保险法规定是直接转入当地的社保帐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十五条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八条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军队改革退休人员政策扩展阅读:
职工未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职工首次参保养老保险,从未建有个人养老金账户以及单位需要个人账户新开户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会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即可办理。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要携带好养老保险办理所需材料,如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录用名单;如原单位工作过而没有缴纳过养老金,需有原单位的有关证明等等。
参考资料:网络-退伍军人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