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自收自支 事业编制单位女干部退休年龄规定是多少
各地区规定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管理,具体政策请向主管部门或单位咨询。
② 36年工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2020年改革会有什么机会
36年工龄事业单位,这次改革也没有什么机会,改革之后,永远对领导有好处
③ 我属于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明年50岁,是选择退休,还是等待机构改革后再退
国家的社保体制日益完善,政策越来越向好。
建议你等待机构改革后再退休,仅供参考。
④ 请问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退休是按企业还是按事业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按企业员工退休,养老金发送由社保发放,相关文件规定请咨询所在地人力社保局。
自收自支是所在单位依据政府或物价价部门的批准自己收取各项行政性收费,然后按当地财政核定的比例留成部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日常开支及工资发放。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编制与其他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样都要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进人一般也要像公务员一样进行统一招考(军转干部除外)审批。
但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目前二到三年会随着全国事业单位的改革其性质有所变化,一些明显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的单位,会转为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大部分单位在将行政职能收归具执法职能的行政单位后,会转为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形式。其编制根据行业不同细分,是要经过当地编制部门批准。
(4)2020年自收自支人员退休规定扩展阅读:
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缴的多,领的多,缴的少,领的少。退休金少,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1、效益差,工资低。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多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有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薪酬高,“五险一金”甚至“二金”缴纳及时,按工资收入足额缴纳,过去甚至有按300%缴纳的。缴得多,就领得多。
如果单位效益不好,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或者是单位和个人对养老金不重视,只按最低限额缴纳养老保险,就会造成猴子吃栗子“朝三暮四”的结果,只顾了眼前的利益,忽略了退休后的生活。
虽然在岗时工资因为不扣或者少扣个人应缴裕费用部分,看起来多拿了,却忽略了个人缴的,国家同时还要补,为了眼前的利益,丧失了长远的利益,退休后看到养老金比别人少了一大截,才后悔莫及。
2、缴费比例低。企业效益不好,或者个人对社保制度认识不清,不缴或者尽量少缴社保费用。想方设法隐瞒实际收入,按最低60%缴纳社保费用,只为了每月多领那几百块钱。结果到了退休的时候,后悔也来不及了。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普惠政策,个人和国家共同做大蛋糕,保障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养老金发放十几连涨,也是为了解决随物价上涨,对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影响,确保全民享受国家经济发展的红利。
在职时不按时足额缴纳,退休却抱怨拿的少,显然是对个人和国家集体的不负责任。
3、缴纳的是企业养老保险。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缴纳的多为企业养老保险,其计算方式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区别很大。在职时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补贴等领的多,退休时领得少。
为了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差异,国家实行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并轨制度改革,早日实现机关事业和企业实行同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使两者退休差异问题逐渐得到解决和完善。
⑤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在机关任职十多年退休后怎么办
事业单位退休有抄三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应该说,退休后享受福利和政治待遇应是平等的,国家分配制度不公平造成现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目前在全国工资是最低的。既没有象全额、差额的享受生活津补贴,也没有按照企业退休职工连续上调退休工资。
一般而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按企业员工退休,养老金发送由社保发放,相关文件规定请咨询所在地人力社保局
⑥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后退休人员怎么开工资
要是无任何来保险就不能享受任自何社保待遇,只能看该单位的解决规定了!但是如果签订了合同,而没有给你购买任何保险的话,你可以出具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请劳动仲裁,若仲裁,就算单位倒闭了也会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给你一系列待遇!如:合同期间单位未参加保险可以追加双倍工资并补齐各项社会保险等等!希望能够帮助你!望采纳!别忘给分!
⑦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工资如何发放
你好,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工资由财政上按照其退休前在单位的工资,扣除岗位津贴之类的后,发放。
⑧ 事业性自收自支单位可以在2019年6月l号以后退休的都按事业退休,因为这是一场事业改革。
你好
事业单位退休有三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应该说,退休后享受福利和政治待遇应是平等的,国家分配制度不公平造成现状。问题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目前在全国工资是最低的(估计),因为既没有象全额、差额的享受生活津补贴,也没有按照企业退休职工连续上调退休工资,可以说,全国也找不着一份文件规定自收自支退休职工不能享受生活津补贴,也不能按企业退休职工上调工资,只能眼巴巴望着国家发改委或人力资源部的工资改革方
⑨ 自收自支的单位还没改革.但其退休人员却划分到企业拿养老保险.请问,国家有这个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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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你妈妈退休的年龄了,不同的年龄的解决方法不同。主要的要看你妈妈有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到了,那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有相关依据,有着最终解释权的。
如果听不懂,那就详细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吧,也许你就明白
事业单位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又称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三类,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包括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由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设立与撤销。
事业单位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与公务员大致相当,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原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俗称“打折”,根据现在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休金按原工资中的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两部分为基数,根据工作年限长短分别按70%—90%计算,再加上各项生活补贴和职务补贴,一般情况下,退休金大约为本人退休前工资的90%以上,这也是比较典型的“待遇确定型”的退休金计发办法。
在退休金的支付方式上,目前除部分市、县组织试点外,我省还没有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退休金主要还是实行财政供给或单位自行解决。
二、事业单位转企的概况
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是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改革需要,实行体制改革的方式之一。转制改企的内容大体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应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将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承担各种企业法人行为的相关责任,取得融入市场的资格参与市场竞争;二是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产权的多元化,事业单位过去都是国家独投,产权与其所依附的机关之间关系比较复杂,产权不明晰,影响单位进入市场,改企后可以使产权进一步明晰,促使投资多元化;三是改革用人制度,将原来实行的人员编制管理改变为劳动合同管理,同时改革分配制度。
历史上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停止过,历次机构改革当中均有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国有企业,但由于过去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许多具体制度方面,包括产权制度、用人制度与分配制度等大体上是相同的,因此过去事业单位变成企业单位,多数都只是单纯的改企,涉及转换机制的内容不是很多。目前所说的转制改企是自1999年以来开始的,已经实行转制改企的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部分科研机构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正在实行转制改企的有文化出版系统的事业单位,下一步将要改制转企的还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内容
顾名思义,事改企过程中的养老保险政策,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将转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执行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从1999年起,国家先后就中央部(委)所属的科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就包括了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具体政策。省人民政府为推动我省事改企工作,根据国家的政策精神,于2004年批转了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即皖政办〔2004〕57号文件,综合上述的有关规定,事改企的主要政策包括:
(一)参保政策
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从批准转制之时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及比例,履行缴费义务。社会保险机构自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时起,为职工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在转制之前在事业工作期间,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均可视同缴费,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金的计发政策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转制前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已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及标准计发的养老金维持不变,继续享受。
2、转制后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政策计发,对自转制起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部分,加发补贴。
补贴的计算方式为:截止转制时,本人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退休金,与转制时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之间的差额作为计发补贴的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转制日后第1年内退休的发给该基数的90%,第2年至第5年内退休人的,依次发给该基数的70%、50%、30%、10%;如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与加发补贴高于原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养老金金标准的,执行原事业单位计发标准。至第6年起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3、转制后调入人员养老金计发
转为企业之后再调入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企业办法计发。
(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转制改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区分为转制前后以及按单位拨款性质不同分别规定:
1、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不执行事业单位调整政策。
2、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1)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包括原为全额、差额拨款的),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资政策调整退休金,所需资金仍按原拨款渠道解决。
(2)无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即原为自收自支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企业退休人员的政策调整养老金,按企业政策调整与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之间的差额,由原单位视情况自行解决。
(四)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政策
1、有正常事业费转制单位养老金的支付
原为全额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分两部分支付,社保机构承担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一次核定后不再增加。其与原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按原拨款渠道安排资金划入社保专户,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全额发放,按事业单位标准和办法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也照此办理。
原为差额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保机构负责发放接收时按当地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今后不再增加。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财政按原承担比例解决相应部分,遇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调整退休金由财政和单位共同承担,原单位支付。
2、无正常事业费转制单位养老金的支付
无正常事业费转制单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今后按企业办法调整的养老金,全部由社保机构支付(离休人员待遇仍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
3、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
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及今后调整的养老金全部由社保机构支付。
(五)转制事业单位认定及养老保险其他管理政策
1、需转制的事业单位,其性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编委认定。
2、转制后养老保险业务由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包括参保、缴费申报以退休审批,待遇调整审批等各项业务管理。
3、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4、5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转制并参保的单位,养老保险维持既定政策不变。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个人缴费)并入转企后参保建立的个人帐户。
5、转制单位可以为职工建立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本企业工资总额5%以内的可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提前退休问题
今年以来,为配合文化出版事业单位和省属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经省委研究决定,对这两类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转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工龄满20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期间的退休金(按事业单位标准计发),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增资部分,据测算人均约15万元左右,由原单位一次性缴清,或从资产变现中筹集,不增加社保基金和财政负担。
四、事业单位转制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思路
省政府皖政办〔2004〕57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都陆续组织贯彻,芜湖、马鞍山、安庆等地已经出台实施意见,其他市的具体贯彻意见也正在制定之中。由于全省事转企工作尚未全面推开,目前政策执行的面还不是很大,但从执行的情况来看,目前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有:
1、由于当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配制度的不同,使得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这已经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职工心理上承受着比较大的压力,甚至抵触。
2、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所需支付的成本较大,特别是地方社保资金要为此承担的资金和责任都较重,对一些市县来说造成的冲击比较大。
3、对过去已经转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然按照原定政策不变,虽然避免了政策上的翻烧饼,但引起的新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
4、对几类比较特殊的事业单位如农(林)场、种子园艺场,招待所等,现行政策还不能够很好的适应其改革改制工作,另外过去一些执行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也要求享受这项政策。
事业单位转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今后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思路是:
1、将转制改企养老保险工作要与下一步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相结合,在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研究转制养老保险政策完善问题。要把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事业单位转企养老保险政策相互联系起来通盘考虑,在不同的制度之间设计相互衔接的办法。
2、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实际情况,对目前转制工作进程当中尚未解决好的以及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特别是要结合分配制度改革的进程来抓紧建立事业、企业之间大体相当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在二次分配领域注重公平因素。
3、加强对各地执行政策情况的指导,帮助地方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在实践中对转制政策不断加以完善。同时要抓好政策的宣传。
翻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⑩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有关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一)男年满版六十周岁,女权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