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内退返聘人员是否缴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员工只是与原单位签定内退协议,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在参保地享受退休待遇。公司招聘该员工,理应与其他员工一样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但是如果该员工在原单位仍有缴纳社保的,与现公司如果是同地区的,则公司不能为其参保缴纳,可以跟公司协商发放现金补偿。
2、如果是在不同地区的可以重新办理社保帐户缴纳社保,但是有重复缴纳将来要退回重复缴纳社保的风险。(建议与该员工协商以现金补偿较为妥善)
㈡ 返聘退休人员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退人员是不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如果需要办理去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详细情况。
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业务可以网上预约:
打开住房公积金网站,如果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网站也可以网络搜索一下"住房公积金";
打开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之后,进入 网上办事大厅,个人业务,网上预约;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系统登录窗口,个人账号选择 个人登录,输入公积金账号 和密码。
㈢ 退休返聘人员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交住房公积金吗
不可以!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退休职工不属于缴存范围。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㈣ 已退休职工单位反聘可以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一般退休员工是无法缴纳的,只有在职人员可以缴纳
公积金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㈤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住房公积金
1、退休返聘人员作为与用人单位的特殊劳动关系,应该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劳动合同,注意不是劳务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应该明确工资、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甚至包括住房公积金。对于住房公积金问题,不是企业必须缴纳的。企业包括在职职工都可以决定是否缴纳,所以返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决定权在企业。
2、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1》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3、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㈥ 提前退休有什么优缺点
1.第一,就是我们每月有一份固定的养老金待遇,我们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为了防止一些人一边领着养老金待遇,一边去打工干活,国家也规定了经鉴定失去劳动能力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有些人可能希望钻空子了,但实际上国家还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必须地级市的人社部门指定的专门医院才可以鉴定劳动能力。
2.第二,养老金调整。在过去一些年,我们退休后养老金连年调整,而且幅度不低。由于调整增长的养老金速度很快,尤其是低水平养老金的人群,早点退休反而比晚退休的待遇高。这种情况不可持续也不公平,所以国家从2016年开始降低了养老金的增长幅度,2016年是6.5%,2017年是5.5%,2018年是5%,预计今年会是4.5%~5%之间。
3.不过,养老金低的人员,养老金增长幅度仍然能达到每年8%~10%,如果能提前退休,增长的养老金会比继续交费可能会更快一些。
㈦ 单位是否需要为退休返聘的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应为退休返聘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退休人员不是法定的劳动者,返聘不是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具有职工身份,不属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缴存对象,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