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返聘人员可否主张“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目前广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观点一:超过退休年龄即当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其因受到损害主张误工费不能支持。观点二: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只要受害人还能劳动,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两种观点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应当区别对待。 误工费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必须有劳动能力。所谓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送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其他补贴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 国家相关法律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有对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需要退出劳动岗位问题的考虑,同时还有对新生劳动力就业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的考虑,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 综合上述情况,对超过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包括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具体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㈡ 退休人员遭受人身损害,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根据第17条规定,误工费是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与受害者是否退休无关。根据第20条规定,误工费应按实际损失的工资总额计算。一般而言,没有从事其它有收入的职业的,实际损失没有减少,不能主张误工费;从事了其它有收入职业的,可以主张误工费。
㈢ 退休人员是否有误工费 劳动法律网
一、退休人员是否有误工费
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二、家庭主妇能要求车祸误工费吗
家庭主妇、无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的误工费应当赔偿。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3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家庭主妇虽然没有收入但他们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也是有经济价值的,并且他们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在其遭受侵害而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时,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㈣ 退休后能否要求误工费
感觉在你父亲因工负伤待遇问题上的思路不清楚,所以才会出现要求工厂支付误工费的要求,而却恰恰忽视了工伤、尤其是小腿骨折是否构成伤残,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问题,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1、你父亲是在退休前几天上班时小腿骨折,被认定为工伤,既然是工伤,就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可以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2、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相关规定,小腿骨折属于十级伤残。因此,你父亲应该在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并要求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十级伤残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你父亲在住院治疗期间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后,已经退出正常工作状态,工厂也不再负责向其支付工资,而改由社保中心发放退休金。退休后也不存在因住院治疗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工作产生的误工费用,所以无权要求工厂赔偿误工费。 4、你父亲在受伤前工厂有意在退休后返聘他(还没有签订任何返聘协议),说明你父亲有替他人暂时还不具备的优势,工厂还希望你父亲发挥余热,为企业多做贡献。因返聘而使你父亲增加的收入,是可以预见的,相比之下,区区误工费岂不是相形见绌?!而向工厂主张误工费势必与工厂产生摩擦和不愉快,由此导致工厂不再返聘你父亲,不是很现实吗?! 孰轻孰重,务望三思。
㈤ 车祸退休人员怎么算误工费
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被伤害造成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补偿
所以理论上退休人员是没有误工费赔偿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仍然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并因误工造成收入减少
祝您一生平安,财源滚滚
㈥ 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怎么算求解
很遗憾,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去工作,不能算是劳动关系,不归劳动部门管,只能去法院起诉,要求参照劳动关系来进行赔偿。
㈦ 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退休人员可否要求误
误工费是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而定,如果退休后没有其它的从业收入,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不承担误工费的赔偿,如果造成了实际误工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㈧ 交通肇事赔偿误工费如果已经退休该如何计算具体请进
1.退休了,就不存在收入损失,所以没有误工费
2.护理费的话原则是一个人计算的,除非医院出具证明需要一个以上人员护理,自行护理,费用计算类似误工费,即应有单位出具证明请假的天数,再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收入以纳税证明为最有力,否则按照当地该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乘座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乘座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像你母亲这种腿受伤的请况,乘坐出租车是合理的。
4.没有生活费这种说法,指的是抚养费,在你这个案子中,你母亲没有需要抚养的人
5.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6.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7.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都属于应该赔偿范围。
8,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不超过50000,但不少于1000
9.交警会进行责任认定,并主持调解,但如调解不成,只能像人民法院起诉,交警是无权强制进行赔偿数额认定的
像你这种情况,由于肇事车辆是属于无牌照车辆,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期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