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养老机构适老化设计的要点
据悠然版图总结,可分为以下要点:
(1)无障碍设施:如养老机构的各个区域,都要实现无障碍通行,如扶手、坡道、消除高低差、轮椅回转空间、急救转运空间等。
(2)便于护理:设计时留出护理空间,便于提供护理服务。
(3)通道扶手:室内外的长通道,沿途应设置扶手杆。
(4)主色调:整体宜使用温馨的色调,墙壁宜以乳白,淡绿,淡橙等浅色调的色彩为主基色,色彩不宜过多。
(5)防滑:各区域地板应使用防滑材料,或铺设防滑垫。
(6)照明:完善的照明系统(注意隐藏光源,不能直射人眼)。
(7)标识:进出口、功能区应有醒目的标识系统,便于长者辨认。
❷ 哈尔滨民办养老院政策和优惠
有。
去年哈尔滨市政府就出台了意见,但是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所以还没有正式落实。
希望对你有帮助。
❸ 办养老院需要什么要求和条件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开办个人必须旦枣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4、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5、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至25平方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6、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且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7、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和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8、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和条件。 一、敬养老院院长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总之,凡具备相应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养老院内部需要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并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同宏迟袭时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蔽兄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❹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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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渗扮哪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缺清。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丛码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
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2月25日印发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5〕17号】
颁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地方负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按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8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❺ 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模式(一)
政府主导的居家养老服务目前呈现为四种模式:政府主办、层级联动;政府主导、中介运作;政府资助、机构主办;政府购买、市场运营。
政府主办,层级联动
1 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自上而下由各级政府、街道和社区运用行政强制力推动的养老服务模式,主要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扶持,部分资金由各级行政组织自筹或来自社会福利事业。
各层级管理人员既在相应的行政机构担任一定的职务,又分别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门的不同工作,建立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管理机构,为本辖区内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养老服务。
2 案例
青岛市实行居家养老服务的时间较早,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探索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一体化的城市之一,2012年,青岛市已全面实现了居家养老服务,并且制定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社区通过整合养老资源、建立服务中心,在中心建立医疗护理室、休闲娱乐室、老年课程室等平台,为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家政、助餐、助医、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一站式”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离不开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的本质目的是服务于居家养老,是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条件。
这种模式需要对周边生活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和文化娱乐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进而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好的居家养老环境。
3 借鉴
模式优点:通过行政手段更容易使养老服务从上到下得到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重视,一贯到底地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能够更加快捷、有效地落实各种政策,也更容易得到广大社区居民的理解和信任。
存在问题:从办到管均由政府包揽和运作,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可能出现高耗低效、人浮于事的问题,影响服务供给效率;同时不利于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可能阻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和普及。
政府主导,中介运作
1 模式
这种模式是政府本身不直接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而是通过公建民营或资助民间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承担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划、投资、项目建设、制定运营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估等职责,如宁波市海曙区、兰州市城关区、浙江金华市社区等均采取此种养老服务模式。
2 案例
为应对不断提高的养老需求,宁波市海曙区开始探索社会化的养老方式,主要是将居家养老服务托付给星光敬老协会,通过协会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模式采取“走进去”和“走出来”的方法。
“走进去”主要是通过购买服务、“义工银行”和护理员队伍走进老人家里,为老人提供服务;“走出来”指的是通过各种老年俱乐部、社区或街道的日托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和护理场所。
除依托星光敬老协会外,海曙区还建立了义工招募服务中心,通过社区招募义工护理员,成立“义工银行”和社区义工队,对护理员进行专业培训,为广大老人提供服务。
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府扶持,发挥第三方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是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一种非常重要的探索。宁波市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模式主要依靠社会主体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模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海曙区将居家养老公益项目委托给非营利机构——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即将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交于区敬老协会(总会)运作,社区则以敬老协会的名义在服务站开展具体服务。
其次,义工和志愿者队伍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海曙区在推行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成立了“义工银行”,发动社区居民成为义工志愿者,力所能及地为需要服务的老人提供服务。
最后,社区将政府资助的福利彩票补贴资金和社会慈善捐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有效缓解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压力。
3 借鉴
模式优点:充分发挥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从根本上实现了政企、政事分离;降低了行政运作成本,能够使政府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益;有利于培育和发展非营利性服务组织和机构,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社区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完善服务项目,提高养老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存在问题:中介组织运作初期较难取得社区居民的信任,打开工作局面需要付出更多努力;中介组织发展不足时难以担此重任;政府应明确职责,对中介组织在行政管理和监督上既不能放任不管又不能干预过多。
政府资助,机构主办
1 模式
这种模式下采用政府出资和社区筹资,委托或资助专业养老机构在社区承办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并在建成后管理和运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这种模式在有些地方运营效果并不理想。
2 案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将引进专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社工机构,为哈尔滨全市180余万社区居家养老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五助”居家养老服务。
在助餐方面,社区解决部分居家养老老人午餐无人照料问题;在助浴方面,社区选择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为老人提供上门洗浴服务,经过血压监测、身体健康检查后,确定老人身体状况适合在家洗浴,工作人员方可对老人助浴;在助医方面,社区定期给居家养老老人开展体检,并根据老人身体状况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同时还提供健康保健咨询、上门医疗等服务;在助急方面,如老人家里遇到跑水、漏电、忘记携带家门钥匙等急事,社区提供相应解急解难服务;在助洁方面,社区可为老人提供家政清洁服务。同时,还将提供社区老年人日常照护、心理慰藉等专项服务。
“五助”居家养老服务将为居家养老老人提供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其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免单,对低保、低收入老人实行部分免单或低偿服务,对高收入居家养老老人群体提供私人定制式养老服务。
目前哈尔滨市已选取42个社区开展试点这种“不离家”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据了解,目前在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试点工作进展并不如意,有些试点单位运营效果非常不理想,有些已经停止。
3 借鉴
模式优点:政府委托专业养老机构承办和运作,节约管理、运营成本,也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专业养老机构连锁管理和运营,不仅能够迅速提高社区为老服务的专业水平,而且为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站点树立了示范和样板,带动整个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的提升。
存在问题:政府委托后容易放任不管、推托责任,有些机构一旦缺少政府资助难以支撑、难以为继;机构与社区的管理者之间容易出现一些专业化服务方面的摩擦或矛盾;这种模式容易产生腐败。
政府购买,市场运营
1 模式
这种模式是政府不再参与建设或资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而是由政府全部出资或部分资助,向民间组织或企业购买服务,为特定的服务对象(如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军烈属老人、独居的特困老人和残疾老人等)提供所需要的各种养老服务。如南京市鼓楼区、上海市静安区、金华市兰溪市兰荫社区等均采取此种养老服务模式。
2 案例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上海市就开始进行基于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实践。政府鼓励社区兴办居家养老服务,并且通过政府预算提供资金补贴,设立不同的服务标准,对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分别提供不同的养老服务。
上海市的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各类社会组织和养老护理机构相对健全,在市场化购买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通过市场购买服务,老人只需要拿很少的钱,就能享受到高水平的服务。
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最大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优势,是积极寻求市场化运营的范式。
在理念方面,在强调公平的原则下追求服务运营的高效率;在运营方面,老年服务基本上靠市场化购买,社区通过与市场主体签订合同,让市场主体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对参与主体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3 借鉴
模式优点:养老服务的实施由民间组织进行,政府只需负责政策支持、选择供应商和监督;有助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促进老年服务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存在问题:政府对服务企业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有限;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缺乏对服务对象的了解而资助不充足,容易出现养老需求与实际供给矛盾突出;企业为了追逐利润,容易舍弃或忽视低偿、无偿服务,从而影响为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服务。
以上政府主导下的社区居家养老的几种主要服务模式各有利弊,各地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创造性地吸收借鉴和组织实施各种养老模式。
❻ 在黑龙江,你知道有哪些养老机构吗
黑龙江省内的养老院随时讯问察看老人的身体状况。效劳人员等要依据老人的本身状况要采取一些察看。有感冒的病症发作的时分一定要采取隔离。另外,假如在医院住院期间返回养老院的还要停止隔离察看。
假如老人行动不便当,或者需求病后康复,能够优先选择这家老年医院,地点在省电力医院旁边。床位60个,价钱方面最低2500最高4000。价钱最低1600最高3800。引见了几家比拟大的。要去老年公寓还是先走走看看,选一个看着舒心的最好哈。
❼ 养老产业政策新政2022
一、国家养老新政策政府加强托低保障,加大对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兜低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要,尽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通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设置,建立起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提升老人和养老机构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长照补贴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长照对象评估标准、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二、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门槛,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培训补贴。大力推进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公办与民办、机构与社区合作,推进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发展,盘活闲置养老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机构社会效益。
三、积极回应社会养老需求,将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主要发展方向。按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要求,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加大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体娱乐、衣食餐饮等设施配套力度,为社区居家养老创造必要条件。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增强护理功能;依托农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老年活动站。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老年协会作用,鼓励和引导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
四、坚持供给需求协同推进,培育养老市场,丰富养老服务产品,促进老年群体消费,实现供需两端有效衔接。加快医养结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机构融合型、社区嵌入型、居家监护型等多种方式发展,满足老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医疗保健、康复护理需求。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养老信息和资源互联互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同时大力发展心理疏导、金融理财、法律咨询、生活援助、社会参与等专业化精神慰藉服务。加强老年优待保障力度,建立高龄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让老人择优选择服务。
五、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与促进城市就业、农村脱贫工作相结合,开展常态化的养老护理人员在职专业培训,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业。建立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制度,依法落实各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六,加强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逐步制定完善机构建设、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绩效评估标准体系,运用行业准入、生产许可、合格评定、监督抽查等手段,提高养老服务业层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产权制度,放开定价机制,促进要素市场公平竞争,实现优化重组,提高养老服务产品质量。加强养老服务基础数据统计,建立不同年龄段的老龄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为政府管理决策、政策研究、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综上所述,国家养老新政策重点在于加强基层养老服务建设,扶持基层养老服务项目。从老人的精神需求出发,以社区为单位建设新型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社会人士创办养老机构,解决养老问题的同时,带动养老产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并充分发挥政府的补贴功能,让老人们安享晚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财政部的规定,当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