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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活动场站日照要求

发布时间:2023-09-07 07:32:46

1. 绿色建筑理念下养老建筑设计

摘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逐渐发展,养老建筑设计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文章在分析老年人居住环境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绿色建筑理念下养老建筑的设计策略,希望为设计更加舒适安全的养老建筑提供参考,促进养老建筑设计水平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养老建筑;需求;绿色建筑理念;设计
1养老建筑的设计需求
1.1生理需求
(1)热环境需求。老年人身体各项机能逐渐衰退,具有新陈代谢能力低、免疫力较低等生理特点,对室内热环境要求较高[1]。舒适自然的通风环境可以保证室内热环境舒适,一般养老建筑室内适宜的自然通风风速为0.5~1.5m/s[2]。空调会对老年人的身体产生一定程度的伤害,可在室外设置遮阳设施,保证室内通风,严格控制室内空调的使用时间,尽量避免使用空调。
(2)光环境需求。老年人对光环境的需求主要有嫌轿谈两个方面:自然光和照明。自然光方面,主要就是日照和建筑室内采光,其能增强老年人身体机能,养老建筑设计一定要在居住空间的日照间距和光照系数方面严格要求,保证老帆李年人卧室有充足的自然光照,同时还要注意室外遮阳设计,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舒适。照明方面,主要就是养老建筑的室内灯光需求,老年人视力下降,不能适应强光环境,室内照明设计要在保证光源充足的基础上,避免使用刺眼强光,保护芹碰老年人的视力。
(3)无障碍设计。由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多数都存在腿脚不灵活、行动不便的问题,因此对无障碍设计的需求比较高,尤其是室内与室外过渡空间的无障碍设计。在设计养老建筑时,要保证建筑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的良好衔接,为老年人走出室外提供便利。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老年人经常走出室内吸收自然光。由此可见,无障碍设计在养老建筑设计中很重要。
(4)声环境需求。老年神经比较脆弱,对声音很敏感,容易失眠,睡眠质量极易受到外界干扰,需要安静舒适的睡眠环境。养老建筑在选址时,要尽量选择安静的地段。如在城市繁华地段建设养老院,就需要加强建筑的隔声设计,比如,利用绿化带降低噪音污染,设计隔音设施,进行洗手间下水道的降噪处理等[3]。
1.2心理需求
老年人的心理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安全舒适和社会交往。安全舒适需求主要体现在老年人对自身居住与日常活动空间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求,养老建筑设计要注重建筑各个细节的安全性,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现代生活速度变快,年轻人生活压力增加,生活节奏加快,对老年人的关心减少,而老年人通常对亲情极为渴望,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社会交往的心理需求就会增加。养老建筑在设计过程中,必须为老年人安排足够的室内外交往活动空间,促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和陪伴。
2绿色建筑理念下的养老建筑设计策略
2.1室外空间设计
首先,养老建筑要选择地势平坦、远离交通主干线的安静地块,同时场地周围还应配有较为健全的医疗、交通、娱乐等基础设施,这样可以在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舒适的前提下,满足老年人对出行和就医的需求。其次,养老建筑设计要实施严格的人车分流,并对车行道路进行限速与缓冲设计,对人行道进行无障碍设计等,以保证老年人活动空间的安全性。最后,养老建筑设计要为老年人创造高质量、多类别的休闲游憩空间,促进老年人的室内外交流,比如通过不同种类的绿化植被搭配优化环境质量;设计不同的空间层次和结构提升老年人交往空间等。
2.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老年人行动不便,在用水方面要注意安全。为此,需严格设计养老建筑的水系统压力分区,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超压出流。选择操作简单的节水器,不但能降低建筑的水资源消耗,而且可以提高养老建筑的舒适性和安全性。老年人浴室宜选用恒温控制的淋浴器,避免老人淋浴时流失冷水,对老人的身体造成损害。此外,科学设置雨水收集储存设施并应用于庭院冲洗和绿化灌溉等,一方面为老年人的日常活动提供新的选择,另一方面也能起到节约用水的作用。
2.3室内环境质量提高设计
建筑室内的声光热等物理条件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有直接影响。养老建筑设计要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创设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首先,建筑朝向最好为南北向,建筑间距和日常系数要科学合理,保证建筑室内的日照时长。其次,建筑设计要尽可能采取降噪措施,为老年营造安静的休闲居住空间。再次,要合理应用新能源,提高养老建筑室内环境质量,例如采用地热采暖为养老建筑室内供热,地热采暖具有温度分布均匀、室温自下而上递减的特点,既能满足老年人的养生要求,又可以营造舒适安全的采暖环境。最后,老年人建筑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减少人工光源的使用,在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可以根据使用需求设置局部照明设施,养老建筑内的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采用声控或光控光源,既节约能源,又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3结束语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提高养老建筑的设计水平,将绿色理念与养老设计相结合是十分必要的。建筑设计人员要根据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有针对性地提高养老建筑的舒适性、安全性和实用性。绿色建筑理念下的养老建筑设计要以健康、安全、绿色为设计基础,为老年人创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思睿.绿色建筑理念下关中地区养老建筑设计探析[J].住宅与房地产,2018(36):67.
[2]赵磊.绿色建筑理念在养老建筑设计中的运用探讨[J].林业科技情报,2018,50(3):61-62+65.
[3]雍玉鲤.绿色建筑理念下的养老建筑设计策略研究[J].四川建材,2019,45(4):32-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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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的日照标准哪个规范上有规定

根据国家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93 (2002年版)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2005确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小时等...时线之外,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3. 求“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履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标准。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养老模式要求,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设计。新建普通住宅时,可参照本标准做潜伏设计,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养老院 rest home
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6 护理院 nursing home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与规划设计

3.1 规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可按表3.1.1划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与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设施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不应低于表3.1.3的规定。

3.2 选址与规划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

3.2.2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3.2.3 基地内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避免人车混行。道路应设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

3.3.2 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
3.4 场地设施

3.4.1 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种植劳作的场地。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3.4.2 距活动场地半径1OOm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

3.4.3 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防护措施。
3.5 停 车 场

3.5.1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

3.5.2 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各建筑物附近应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5.3 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

3.6.2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

3.6.3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3.6.4 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

3.6.5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

3.6.7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开发养老设施,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建筑设计规范如下:

1、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这其中,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是市场化养老机构选址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决定养老公寓最终的租售价格。

2、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5、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6、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包括(1)室外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广场及绿地;(2)建筑:出入口、过厅和通道、垂直交通、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医疗保健用房。

7、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5. 日照标准的日照时间限制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

  1. 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

  2.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4. 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5.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6. 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相统筹,旅居相适宜,具有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三)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四)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六)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八)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九)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十二)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一)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二)对进入本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入职补贴;

(三)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了注册考核的,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五)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管理监督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慈善组织等群团组织,依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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