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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光荣证从哪里办

发布时间:2020-12-27 03:17:13

A. 独生子女证在哪里办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独生子女证一、应该提交的资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回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答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5、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两张。6、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7、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二、办理的主要程序:(一)、符合办理条件的,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二)、由申领人单位、户籍地(如申领人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的,可分别在其户籍地申请领取),乡镇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B.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需要哪些条件

最佳答案
项目名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3、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办事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十日。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基层单位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
2、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就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奖励与优惠、管理与服务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后,享受独生子女出生时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制定的相关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
数量限制 符合条件均可,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三十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C. 怎么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哪

独生子女补办可到发证单位领取表格,父母双方单位、居委会写出介绍信、内表格盖章。带上身份证、户容口复印件、结婚证、父母双人照片到发证单位补办。 1、补办申请人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者,复印件上应有出证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写明:法律效力同原件。 2、个人申请,说明丢失原因。 3、夫妻双方单位出示的现在婚育状况因故离开单位的由本人现单位或村委会出示证明,并注明何时由原单位转入现单位,社区出示的证明需附本人下岗证明或失业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D.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去哪办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口发〔2011〕8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
(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第十四条 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
(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 独生子女证在哪里办理

办理独生子女证一、应该提交的资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内》或《居民户口簿容》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5、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两张。6、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7、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二、办理的主要程序:(一)、符合办理条件的,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二)、由申领人单位、户籍地(如申领人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的,可分别在其户籍地申请领取),乡镇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F. 独生子女光荣证到哪去办理

按规定必须去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所以你应该去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独生子女证。但是告诉你各地已停办独生子女证

G.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哪领取啊,什么步骤!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专户属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02年9月1日前称《独生子女证》(有地区称《独生子女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H. 请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02年9月1日前称《专独生子女证》(有地区称《独生子女光荣证属》),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还可以办独生子女证吗
从2016年起我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今后,即使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优先证。
但在2016年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且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可及时到当地计生部门补办独生子女优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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