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人四个儿女就为其中一个付出30年老了怎么办
其中一个付出了30多年的努力,年龄该老的时候就老了,四个女人都必须要照顾好老人家的。
❷ 孝敬父母既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也是我们应尽的法律义务。
孝敬父母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孝”是做人的根本。古人常说“百善孝为先。意思是说,孝敬父母是我们人类各种美好品德中最为重要和占第一位的品德,它是做儿女的必做的、天经地义的事情。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就一直具有这种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古代埋儿奉母,弃官寻母的故事,足以让人们唏嘘不已,而当今捐肾救母,退学为母的故事,更是令我们感动万分。不一样的时代,演绎着相同的主题,那就是孝敬父母,回报父母。
人生在这个世界,长在这个世界,都源于父母。是父母给了我们生命,是父母哺育我们成长。父母的养育之恩,我们终生都应该报答。
孝敬父母,回报父母,我们只要在平时多注意从身边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就完全可以尽到我们对父母的孝敬之心。
同时,孝敬父母也是我们应尽的法律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❸ 法律问题,要求子女,孝顺,孝敬父母,是迫害人权吗这和要义务照顾每个有困难的亲人,有什么区别
别忘了现在的中国,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只能把这些推给家庭了,什么平等自由先退后一步。父母不抚养也可以索要赡养,人人平等在这是个例外。
❹ 孝敬父母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对吗
不是这么说的
孝敬父母仅仅是在道德伦理上
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条例
也不会因此被判刑
❺ 父母有义务帮子女带孩子吗
父母生下子女,要自己教养。生而不养为何要生下孩子?
后一句媳妇没有义务照顾老人持保留意见。
子女赡养父母通过法律明文规定,是子女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通过道德来约束人们。这里就有人会有反对声音,那是子女赡养父母,不是媳妇赡养照顾。
夫妻通过法律结合一体,那也就是一起承担赡养责任。不然为什么要称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女婿也一样,当岳父岳母需要照顾时,也一样要尽力而为给予帮助。
回到原话题:老人没有义务带孩子,媳妇也没有义务照顾老人,当这一天来临时会怎样?前十年看婆,后十年看媳。是的,在你生育时,最需要帮忙的时候老人没帮忙,而年老了你也觉得不需要照顾老人。
换位思考,当年婆婆也是自己带着孩子过来,有可能是三个更有甚者五六个孩子,在那个年代煮饭得烧火,还有割草喂猪,要下田耕种,各种生活的苦难都磨砺了,也一样坚强挺过来了,而现今的生活,一切自动化,只生一个两个,老人就会觉得年轻人太过矫情了。
所以我们作为年轻人,应该是理解老人,他们能来帮忙是情分,学会感恩,毕竟养育孩子的事情他们已经经历过了,年老了可以享享福,休息会。
而作为父母的我们更应该自己带孩子,才能更深刻体会到自己的父母当年的养育是多么辛苦,更应该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恩,这个时候更应该要孝顺父母才对。
都说父母是孩子的镜子,你有什么行为都会对孩子产生影响,难道你也想等你年老时孩子把你拒之门外,让你老无所依吗?
❻ 法律上儿媳妇儿有孝敬公婆的义务吗
儿媳妇孝敬公婆不是法定义务,是传统美德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彰显。儿媳与公婆的亲缘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婚姻关系的基础则不存在亲缘关系,因此法律上没有对这种关系赋予法定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配偶只是“应当协助”,并非赡养人。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
(6)子女孝敬父母的法律义务扩展阅读:
案例:
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公婆起诉儿子儿媳,法院:只有儿子有赡养义务,儿媳真没有……
1月20日,湖南道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
原告阳某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阳某乙和长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2013年,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阳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❼ 你孝敬父母这一义务来自于法律规定吗还是来自于传统习俗呢
楼主你好来;
宪法说了;成年源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这是婚姻法的法条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❽ 孝敬父母,法律作规定吗
第一,子女对来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自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第二,《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❾ "孝敬父母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对的吗
属于道德范畴。法律规定子女有扶养父母的义务,扶养未必就孝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