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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25 11:11:46

『壹』 山东省关于签定收养的是否为独生子女的细则

安徽这边是每月一百二十元,山东跟安徽的平均收入水平差不多,离这数字不远。

『贰』 1980年3月31日<<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您好。
1、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它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了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
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订规划和措施,并保证付诸实施。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二、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学生(不包括研究生和调干进修生)和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经教育无效者,学生令其退学,学徒工延期转正。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
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三、有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核实批准,报县(区)备案并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独生子女的父母是
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五元;是农村社员者,每月由生产队发给儿童保健工分五十分。保健费和保健工分均从发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双职工的儿童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平均分担;一方在农村,另一方在集体、全民单位或军队的也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担。儿童
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也按上述办法由招用单位发给。城镇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费中开支。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第二胎的,由本单位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扣回已发的全部儿童保健费或儿童保健工分(第一个孩子严重病残者只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
四、农村口粮分配严格实行基本口粮按年龄分等定量,不能按人口平均分粮。对只生一个孩子者,其小孩可按成年人的定量分粮。
五、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经教育无效者,要实行经济制裁。凡计划外强生第二胎,以及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其父母为职工的,孩子不得享受入托补助、统筹医疗。七周岁内儿童的口粮,属非农业人口的,按议价粮供应;属农业
人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计算,其他农副产品分配也按此精神办理;因计划外生育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或救济,生育后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生产者),调资、晋级缓调一次。对超生子女的父母要征收超生费。职工从夫妇双方工资中、农村社员从夫妇劳动工分中
每月各征收百分之十(无劳动工分者每月按五十工分值征收现金)。其中对计划外生第二胎的,从怀孕之月起征收,到孩子出生三年为止;对生第三胎的(第二胎是双胞胎、多胞胎者按二胎办法处理),从怀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十四周岁为止;生三胎以上的,每多生一胎再增收百分之五
的超生费,从怀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十四周岁为止。超生费的征收,职工由所在单位从每月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在分配时从其劳动工分中扣除。所扣工资、工分分别纳入本单位福利费和公益金中支配使用。
严禁非婚生育。违犯者要严肃批评教育,并按计划外生第二胎办法给予经济制裁。
六、住房分配,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对晚婚和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夫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孩子的家庭,可分配同等面积的住房。只生一个孩子的农村社员,在需要新建住房时,生产队应优先给予解决宅基地。今后超生家庭的城市人口不再增加其住房面积,
农村不再增划宅基地和自留地。
七、各级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作为评比先进集体条件之一,对计划生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超计划生育特别是出现三胎生育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违犯或躲避计划生育的(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
分。
不准从外省外地抱养孩子。对散布谣言、打击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以及非法取环等破坏计划生育的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
八、要照顾好农村“五保户”和城镇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国家和集体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社员和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终身无子女的男女职工在退休时,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退休
金的不再增加)。要提倡兴办敬老院。有条件的生产大队可实行农业劳保制度。对终身无子女的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除按“五保户”照顾外,每人再从生产队公益金中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实行男女平等,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只有女孩的职工,其女儿或女婿一人(限制在三十周岁以内)可享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顶替权利,双方父母也可享受直系亲属劳保福利待遇。在农村,提倡男到有女无儿的社员家结婚落户,并要保证他们在政治上、经济
上享受与本地社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九、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在休假期间,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不影响评全勤奖。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手术后的假期工资由招用单位发给。
十、施行结扎或人工流产手术者,凭手术证明,商业部门供应营养品,农村社员由生产队或公社粮管所适当调剂细粮。生活有困难的干部、职工,施行手术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营养补贴;农村社员可从公益金中给予必要的营养照顾。施行手术住院期间,有特殊情况
确需照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或允许亲属请假照顾(一般不超过一周),按公假处理。要因人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有效节育措施。对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绝育后,因孩子死亡而要求再育的,免费施行吻合手术。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
症,其治疗费用与节育手术费同样报销。在治疗过程中,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职工病休在一年内按公假处理,超过一年者按劳保规定处理。生活困难的农村社员,采取以集体照顾为主,国家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加以解决。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按公伤事
故处理。对万例手术无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要认真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办好托儿所、幼儿园,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努力做到生一个,健康成长一个,以促进计划生育的开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过去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实行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今后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对已经受到经济制裁的夫妇,可继续按过去省和各地市有关规定执行。
2、1982年省计生局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3条”、农村
“7条”的规定,城市3条即: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结婚8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者;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农村7条即除执行城市3条外,再增加4条:烈士独子只生一个孩子者;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独子与独女结婚只生育一个孩子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者。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口径及政策性解释(山东省)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3、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50周岁,即1933年1月1日—1955年1月1日之间出生的);
二、对上述基本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民委员会);②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③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
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已由“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的,以及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不列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到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期间没有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山东省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3、生育行为发生时,山东省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我省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确认过程中所涉及的“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
2、曾生育子女(包括生育子女后现存子女和死亡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关于“收养子女”的确认: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的只要符合收养行为发生时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的,视为合法收养;在此之后的凡符合《收养法》的视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其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现存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5、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6、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以及未生育而合法抱养的(也不包括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7、符合照顾生育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夫妻,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四)关于年满60 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年满5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其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三、补充说明
1、申请奖励扶助的公民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三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委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作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3、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不列入奖励扶助范围。
4、1983年5月29日以后生育二胎者,其两个子女应间隔4年以上。
5、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每个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自颁布实施之日起10个月内,只要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孩次数额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
6、生育时达不到法定婚龄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1950年5月1日之前结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附件1:
国家1973年生育政策规定

1973年12月11日—2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栗秀真主持,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国务院业务组成员、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出席会议,并接见了与会代表。
会议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
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是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附件2
山东省生育政策规定

1、1964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我省首次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点。每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4至6年为好;
2、1973年4月23日,省革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4、5年为宜,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3、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会制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4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4、1980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5、1982年省计生局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3条”、农村
“7条”的规定,城市3条即: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结婚8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者;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农村7条即除执行城市3条外,再增加4条:烈士独子只生一个孩子者;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独子与独女结婚只生育一个孩子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者。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6、1983年8月16日,省侨办、省计生委作出规定: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育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6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
7、1984年5月14日,中共山东省委作出《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把照顾生育的“7条”规定发展为“16条”,即(一)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安排生二胎,或再准生一个:独子与独女结婚的;经县以上医院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5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妇一方为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妇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满5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定居,身边无子女的;烈士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二)农村除以上各1条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二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两代单传的;兄弟两人以上(含两人)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的;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凡安排生二胎者,应间隔4年以上。
8、1986年2月13日,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规定》,规定独女母亲生育第二胎的年龄必须年满30周岁。
9、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见《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10、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见《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11、2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叁』 山东省独生子女证的条件是什么

一个儿子,两个女儿都算

『肆』 山东省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有哪些

山东省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1、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3、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4、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1、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2、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3、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4)山东省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条件: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伍』 山东独生子女的界定

你好,不算,独生子女必须没有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
但你爸是独生子女父母,这个看相关资料注意前提

『陆』 山东省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补贴领多少

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6)山东省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扩展阅读:

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地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

2、从2010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给予奖励。

3、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

『柒』 山东省农村怎么办理独生子女证,办理完有什么优惠补助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7)山东省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证》享受以下待遇:

1、依据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2、夫妻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五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夫妻均为农业人口的,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六十元。

3、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农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捌』 山东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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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本解答由【谢小夫】友情提供!若有不足之处望谅解, 希望本次解答对您有帮助! 望您能及时【采纳】,在此表示谢谢!有缘下次再见!!!!

『玖』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上,未对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给予何种奖励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来看,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从2004年开始试点的,真正在全国正式铺开是从2006年12月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公布以后。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因此《条例》中只有原则的规定。根据鲁人口发〔2008〕40号文件的规定: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给予特别扶助。
一、基本条件
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二、关于“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和“女方年满49 周岁”
(一)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1933 年1 月1 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二)申请特别扶助的夫妻,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获得批准后,则夫妻双方同时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不论男方年龄)。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周岁。
(三)特别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一)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没办证生育子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补办结婚登记、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女方初育不满 25 周岁或女方再育不满 30周岁生育二孩等情况。非婚生育一孩后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暂不纳入扶助范围。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条件,则随另一方享受特别扶助政策。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四、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一)“现无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因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现无子女。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经残疾鉴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为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
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一)基本证明
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优待证》 、 《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
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 (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
六、关于扶助对象的审核和扶助金发放
(一)扶助对象审核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扶助金发放
特别扶助金从女方年满49 周岁开始发放,已经超过49 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三)扶助对象退出
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发放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扶助手续: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伤病残的独生子女康复的。
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外省的。
4.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
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特别扶助金的,应依法追回其领取的特别扶助金。
在2006年以前要求是年满60周岁,2008年起年满49周岁就可以享受了,相当于提前了10年,标准是每人每月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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