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对子女有过犯罪行为,父母年迈后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父母对你有过违法的行为,是有法律来惩戒他们,但儿女的抚养是不可以用来抵消的。父母千千万万,他们是生你养你的,他们也尽到养育你的责任了,你也是要对父母进行回馈。
父母可能不是完美的,他们也会犯错,也会做错事情,每个人都是第一次当父母,做的不好的地方,也要体谅一下,触犯法律的尽量交给法院处理,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虽然他们犯法了,但还是你的父母啊。
就这样,一个家庭破碎了。这个哥哥对于妈妈的要挟,妈妈的无理,并没有指出问题所在,一个劲地迁就,忽视妻子的感受,为了妈妈不伤心竟然提出如此无理的要求,这就是愚孝。
我们孝顺是对的,但不能是愚孝,愚孝伤人伤己。
② 父母有经济来源,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当然有了。。
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专济上为父母属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当你父母没有经济来源了,那就要强制你赡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③ 等父母老了以后,子女有义务去赡养他吗
1、婚姻法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回扶助的义务。
子女答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力。
2、根据上述规定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
3、并且赡养父母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也就是说无条件的赡养父母。
上述意见供参考
④ 子女超过60岁,赡养父母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有经济能力,无需经济上的赡养。
但精神上的还是有必要的。
关于母女关系的问题,可找居委会或妇联予以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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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老人65岁以后应不应该儿子给抚养费
父母到了65岁,其实到了儿子赡养父母的时候了。但如果子女因为身体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父母又有能力的,仍应该抚养儿子。但如果因为儿子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而导致没有生活能力,父母可以拒绝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⑥ 从父母几岁起,子女要开始尽赡养义务
在年龄上,法律没有做硬性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回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答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说,当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就要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子女不是做得太过分,没有哪个父母愿意把自己的子女推上法庭的
至于一个月最低标准要多少钱,也没有统一法定的标准,一般以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子女本人经济能力为参考。不过我觉得,如果自己有能力,生活富裕,应尽量让父母生活得好,因为无论自己每月给多少钱父母,相对父母的养育之恩来说,都是不可相比的
⑦ 子女达到60周岁以后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有这样的规定吗
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父母还健在,子女无论多大,都有赡养老人回的义务,父母生养孩子,孩答子就应该负责照顾父母的晚年生活,特别是他们老了,走不动了,甚至是没有积蓄,连基本的生活习惯都无法保证的时候,更需要子女打把手,子女不能也不该以年龄大小为借口而拒绝赡养老人,这毕竟是每个子女都该尽的义务,也是责任。
⑧ 如果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在子女长大后可不可以不赡养父母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8)父母65岁后有子女赡养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