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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走啥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25 06:46:50

『壹』 跟父母断绝关系都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内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容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对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没有办法解除的,也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签订了类似于解除血缘关系的协议,也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双方义务如下: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走啥程序扩展阅读:

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贰』 和父母断绝关系要什么手续

法律上没有断绝血亲关系一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综上,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参考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http://www.bjlegalaid.gov.cn/tabid/340/InfoID/6814/Default.aspx

『叁』 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需要办哪些手续

属一种血亲关系,按法律规定不能断决的,如进行了公证,也属无效公证。

『肆』 父母要与儿子断绝关系应走哪些程序

父母不能与子女断绝关系的,即使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专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属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伍』 断绝父子关系在法律上的程序有哪些

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等方式而消灭。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也不能解除与子女的关系(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特殊养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平时大家听到的家庭成员不和睦、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而导致的“脱离父子关系”情形,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也是禁止断绝亲子关系的,因为这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予以受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家庭关系纠纷没有协调处理的办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义务,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或者子女没有尽到赡养的法定责任,都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法定义务。

此外,如果父母不想将全部或部分财产遗留给特定的子女,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特定子女的继承权,而不用强求于“脱离父子关系”。

(5)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走啥程序扩展阅读

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表示,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那么是不能解除关系的,而如果是非亲生,属于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又确实恶化的情况下,在子女成人后,可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想在法律上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走法律程序确认。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对于年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如果长大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已经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维持收养关系对双方均不利,且被收养人已经长大成人,具备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时,养父母和养子女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陆』 要脱离母女关系在法律上要走什么程序在法律上究竟能不能脱离母女关系急!!

分两种情形,如下:

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程序办理。

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1、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再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1)没有抚养教育关系:

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为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2)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6)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走啥程序扩展阅读:

解除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即行消除的。

但是养父母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养子女要给付生活费。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网络--收养

网络--扶养关系

『柒』 请问:如果要脱离父子关系,要走什么法定程序

亲生父子是不能断绝父子关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许子女版与父母权断绝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捌』 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去哪断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
律、 法规都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专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
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属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
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
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
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
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
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
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
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综上,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
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
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玖』 经过什么法律程序,子女才能与父母断绝关系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父母子女这一类血亲关系,当事人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变动,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子女被合法的由他人收养。

按照《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除此之外,父母子女关系不得因当事人的意愿随意解除,如什么登报脱离关系这一类做法,我国法律不予支持。

(9)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走啥程序扩展阅读: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广泛、深刻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这种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即当其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

如果子女已年满18 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了。抚养义务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抚养义务也不会随之消失。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会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如果父母拒不给付,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扶助”强调子女还应该在精神上、感情上给予父母关心和体贴。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子女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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