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独生子女政策的政策来历
在1980年,新华社公布了宋健等人作出的对中国人口发展进程的百年预报:如果中国按当时的生育水平延续下去,那么2000年中国人口要过14亿,2050年中国人口达到40亿。如果今后平均每位妇女生两个孩子,那么到2050年中国人口达到20亿后,才能停止增长。这一消息发布后,引起很大震动,一些人甚至产生了恐慌心理。当时王震亲自接见宋键,着急地问如何把中国人口降成3或4亿。同时一度有人主张“中国人口应立即宜取负数发展”,建议采取一切措施,尽快进入人口的负增长;要实行鼓励自愿不育户和独身者的政策,每隔5年开展一个“无婴年”,等等。由于主管者患有“人口恐怖症”,“一胎化”的出台在缺乏专家严密论证的情况下,迅速出台。1980年9月召开的五届中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确立了20世纪末将中国人口控制在12亿以内的奋斗目标,而这样的奋斗目标又是同人均一千美元的追求相联系的。中国当时认为:人口每增加一点,都是对“四个现代化”的冲击,以致于得出结论:“唯一的出路就是少生”。定下了这样一个“宏伟目标”之后,中国的人口政策在1980年骤然收紧,即从“晚、稀、少”迅速转变为“一胎化”。其标志是1980年9月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中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其主要内容就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公开信》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后来全部成了强制。为尽快达成人口负增长,甚至各级官员规定了指标,80年代山东有个县的指标完成不好,省常委专门派人坐镇该县,将该县当年的胎全部打掉。
B. 一孩政策的由来和未来
一孩政策就不一定是一个孩子,而是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以下文字抄维基的: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公民生育,对中国人口实行计划管理的人口控制政策。
据政府官方说法,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计划生育的历史
1798年英国牧师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发表《人口学原理》。认为只有自然原因、灾难、道德限制和罪恶才能限制人口过度增长。具体请看人口控制。
1950年代马寅初首先提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人口控制(非计划生育)。但当时人口控制并未真正实行,中国家庭生育未受政府影响。
1970年代末中国人口急剧增长,因人口压力巨大,政府最终设立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委),计划生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策,此后计划生育逐步强化实施。
1977年8月12~18日 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到本世纪末,必须力争把我国的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
2000年代初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城市)政策调整,1980年代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达适婚年龄,计划生育有一定放松,如独生子女夫妻允许生2胎。
2005年中国大陆媒体出现有关富人超生造成穷人不平等地位的讨论。随后政府立法,根据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者的家庭收入决定具体罚款额。
各地计生委负责具体执行本地计划生育政策,通常:
大部分地区农村家庭拥有生育2胎的权利。少数民族家庭多半可生育2胎,部分地区可生育3胎,视各地法规不同。城市汉族只允许生育1胎。双胞胎、多胞胎已达规定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具体来说,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实行的是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实行的是农村普遍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西藏地区没有生育孩子数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农村实行的政策规定,第一个生的是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在城市,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还有六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在计划生育政策早期,政府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发放象徵性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来鼓励家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政府宣称的独生子女家庭所享受优惠。
计划生育属於强制执行。通常怀孕早期,或者说流产可行时,计生委将让非计划怀孕者流产。发现在胎儿已经出生后,计生委将依法对该家庭处以大额罚款。现在,此罚款的金额参照该家庭的年收入,为此金额的数倍。例如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规定超生第一胎将「对夫妻双方按其孩子出生前两年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处以罚款」。』
所以事实来说,中国就不一定是只许家庭生一个孩子,而是许多地区都可以生两个,而城市才是只能生一个的。不过中国人传统,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城镇居民如果经济能力高的话,一样可以超生,只要俾得起罚款及超生儿的教育经费就可以了。所以实际受一孩影响的,就只有贫户,就算有能力生两个,都没有能力养啦,贫户就可能连一个也生不起。马克主义下仍是政策分贫富,双重标准,就明证天下乌鸦原来一样的黑啦!
中国的计划生育影响及未来发展,好的发展是人口不会过余,引起社会及经济负担不来,对於中国整体经济发展,就有好的成效。君不见中国历史,当承平一段时间后,人口暴增,就会出现饥荒及战乱,生灵涂炭。不过这情况因为计划生育而可望不会发生。不过坏的影响,就是家庭只能生一孩,重男轻女的观念下,就只会造成男多女少,未来两性失衡,男性娶妻不易,就只有同性恋了。同样,家庭为求男婴,就会不息一齐,可能会杀害女婴,以求可以继续生育,这种种社会问题,将於日后的日子浮现,中国的社会问题就多著啦!而最大影响的是,一孩之下,孩子独立性不大,反而自我为中心,缺乏与人相处技巧,日后的民族性,就令人担心。
C. 中国是从哪一年开始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
您好!中国是从1979年开始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1978年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1979年9月1日起施行。谢谢阅读!
D. 中国独生子女政策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另外,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有具体实施措施。
E. 独生子女从哪年开始实施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万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对于多生,各省各地的处理办法都不尽相同。
对于与外国人结婚的生育政策,国家和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如
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规定的?
(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
(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
F. 独生子女政策的介绍
在所有的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家庭是风险最大的家庭。一旦遭遇非常版事件导致孩子夭折或者严重的权伤病残,风险家庭就转化为残破家庭和困难家庭,如果没有外界的支持和帮助就很难摆脱困境。它们的存在时刻提醒着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和人道关怀问题。中国的生育政策不是“一胎”政策。在城市,男女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在农村,多数省规定,生了一个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云南、青海、宁夏、新疆、海南等省(区)规定农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西藏农牧民没有生育数量的限制。因此,党中央已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必须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
G. 独生子女政策从何时起实施的
1979年,抄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袭第一批610万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对于多生,各省各地的处理办法都不尽相同。
对于与外国人结婚的生育政策,国家和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如
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规定的?
(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
(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
H. 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是那一年开始实施的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万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对于多回生,各省各地答的处理办法都不尽相同。
对于与外国人结婚的生育政策,国家和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如
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规定的?
(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
(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
I. 关于中国独生子女政策
我不知道你在什么地方,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你查查看。 比喻在新疆的,《新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四十三条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