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后买房子父母出首付,父母还贷款,离婚怎么分
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中其中一个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了属于被赠与的一方所有;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处理或者有法院判决。
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子女结婚父母首付扩展阅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⑵ 婚后父母首付给我买房 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房父母出首付,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还贷,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子女结婚父母首付扩展阅读:
案例: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全款与首付差距大
2010年,林某与女友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林某的父母家。由于婆媳之间的矛盾不断发生,林某决定购买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自己与妻子独立生活。林某父母便拿出终生积蓄10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儿子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
首付款系林某父母转账到林某账户后,由林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由林某签署,房贷以其住房公积金办理,且一直由林某支付按揭贷款,该房屋产权于2013年办理在林某个人名下。2016年,林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林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林某父母虽然出资购房,但仅支付了首付款,不属于全额出资,故不得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于林某的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林某一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故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林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⑶ 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明父母并无赠与之意,则应当将其认定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裁判要旨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上法条的适用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在父母并无赠与的意思的情况下,不宜依据上述法条认定房屋仅为夫妻共有,部分出资购房的父母也应该一并认定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一、赵某系农业部退休人员,与陈某系母子关系。2009年,农业部分配给赵某限价房一套,因赵某已办理退休手续,为方便贷款,经房管处和农业部同意,赵某以陈某的名义于2010年10月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定金、首付款及装修款均由赵某支付,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由陈某实际占有。
二、2010年2月,陈某和靳某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并共同贷款用于支付该房屋的剩余购房款。
三、2013年陈某和靳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赵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离婚协议侵害了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靳某和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内容无效。
四、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赵某单位福利,且赵某对购买该房亦有出资,已经构成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五、靳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一般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规则的适用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首先,赵某以儿子陈某名义购房是为了贷款方便,其次,其向法院起诉的行为也明确表明并无将房屋赠与儿子的意愿,因此,应当认定赵某也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即不能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陈某和靳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实际上是损害了赵某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条款无效。
实务经验总结
前世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婚后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部分出资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如果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贷,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上述规则应当以父母有赠与的意思为前提条件,否则,该房产应当为夫妻以及出资的父母共同共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未经父母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2、不动产权属证书仅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并不一定与实际权利状况完全吻合,因此判断某房产的权属时不能仅依据房产证明文件,而应当根据实际出资人、占有使用情况等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⑷ 父母出首付给子女买房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你妻子和她的父母共同出的首付并登记在妻子名下,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
⑸ 父母想买房子但年龄可能不允许贷款了,想用子女的名字贷款,并由父母还款,请问子女结婚后房产怎么算
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原则是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享有权益的所有权。子女未婚,那么该房产落名字是子女名字,就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子女父母又有证据表明是父母再还贷款,所以这个房子和子女配偶无关。
至于还贷,只需父母保留好每次还贷转账记录,即可证明不是夫妻还贷。
另外,可以在前贷款合同时把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加在贷款合同内。如果子女离婚了,配偶可以主张一定的赔偿金,还款是有银行资金流水证明以及银行转账凭据的,上面有时间金额以及钱是哪里来的转到哪里去,这个可以证明子女配偶没有参与还款。
(5)子女结婚父母首付扩展阅读:
借名买房需慎之又慎
本案中的李大爷之所以频频陷入被动局面,主要是由于其在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时没有签署相应的书面凭证所致。
近些年,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很少有人能够通过自身的财力支付全部房款,尤其是老年人,在贷款买房时,由于年龄等限制,单独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通常很难获得银行的审批,借他人名义联名贷款逐渐成为了普遍现象。
为了防止今后发生纠纷,建议购房者在借他人名义联名贷款或向他人借取现金时,务必签署书面联名贷款协议或借款协议,写明联名贷款或借款的性质,证明与房屋产权归属无任何关系,并妥善保管相关协议。
另外,本案还是一起典型的因借名买房产生的纠纷。所谓“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借用他人(即出名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近年来,受购房资格、贷款条件、购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借名买房的现象日益增多。
借名买房经常发生在亲属与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往往没有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书面的合同,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推翻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记载,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极高,借名买房存在很大的风险,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房财两空。
曹庆国律师建议借名买房务必慎之又慎,确有必要借名买房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慎重选择出名人,并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明确借名买房的房产性质,是否属于能够借名购买的房产,以免因房产性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三、借名人应当谨慎处理购房出资事宜,避免现金支付,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留存好相关的付款凭证。
⑹ 子女结婚的支出,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要有法律依据)
父母不用承担
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有这个义务,所以就没有义务,所以法律依据也没有
⑺ 婚后买房,我父母出的首付,购房合同是写夫妻两人的名字,请问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另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三、只签订购买合同并写有夫妻名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属于物权待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先对案件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可以出资人变更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人,无法变更的,按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确认(有一人算一人、有多人算多人);
(7)子女结婚父母首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⑻ 新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后由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
(8)子女结婚父母首付扩展阅读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⑼ 父母给首付,夫妻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父母给首付,夫妻婚后买房是属于共同财产的,除非父母全款买房并且明确说明赠与某回一个人才不属于答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中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9)子女结婚父母首付扩展阅读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