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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可以只给一个子女吗

发布时间:2020-12-17 23:16:41

⑴ 父母的房产可以只给一个儿子吗

父母都还健在吧?(1)法律上可行:父母可以现在先做好赠予公证合同,或者立好公证回遗嘱,将该房产赠答予给指定的儿子;或者就现在,将房屋过户给指定的儿子。(2)亲情上:如果家人念顾亲情,是没什么问题,如果两个儿子间为了这个财产可能进行争执,父母应考虑,将儿子帮助还贷的证据保管好,向两个儿子说清楚情况,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给还贷的儿子,其他财产给另一个儿子,获得房产的儿子再给另一个儿子一定补偿(不超过父母为这套房产所处钱款的一半)。

⑵ 父母房子写给其中个一个子女,其他子女能分吗

父母生前把房子写成他的名字,这属于赠与,所有权就归他了。任何人也无权再去分得属于他个人的财产。

⑶ 父母把房子给其中一个儿女,需要其它儿女同意么

你父来母想把房子给你其中的源一个儿子,一是将现在的房子过户给其中的一个儿子,二是立下遗嘱到公证处公证,其他子女可以不在场。如果房子给其中的一个儿子其他子女条件好,大家都没意见,那就没必要跑公证处公证了自家的钱为什么给别人花呢?

⑷ 父母房子的拆迁款能只给其中一个子女吗

这个分配问题在于父母双方自己决定,法律无法干涉;以下仅供参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⑸ 父母有多子女可以不通过其他子女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吗

如果该房产属于父母所有,有完全处分权利,有权将该房产赠与、出售给某位子女,不需要经其他子女同意。
如果该房产属于父母和其他子女共有,将该房产赠与、出售给某位子女,应经具有房产份额的其他子女同意、授权。

⑹ 父母是否可以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继承给其中一个子女

父亲(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把房产给儿子继承的。

根据《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拓展资料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纯芦闷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做弯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哗汪、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⑺ 父母有权将财产只分给其中一个子女吗

□壹直在路上9级2010-11-19可以的。父母在没什么精神病和清醒的条件下,所立遗嘱,让谁继承遗嘱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如果父母亲是有精神病或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立的遗嘱,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遗嘱无效。 追问: 哦,觉得很不公平,但没办法了 回答: 这些都是国家订的我们能怎样哦 追问: 我奶奶去逝了很多年了,十年前我爷爷把他的家产分给了他的三个儿子。最近我们这儿搬迁,只要有户口的人都可以优惠买一套房子和一个铺面,我爷爷要把这一套房子和铺面给我的小叔一个人买,不给另外两个儿子。请问他这样做行吗?我觉得既然十年前他就把家产分给子女,那么他现在也应该把这个优惠平均分给子女?因为我觉得从他把家产分给子女后,以后他的东西都应该平均分配了?请懂的的人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回答: 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你能说明白一点吗。你的意思是你爷爷用自己的钱帮你叔叔买那套房子。还是现在你那以前拆迁房子有一个这样的名额只有有户口簿的都可以买那套房子。而你爷爷把那个名额给了你叔叔。你们觉得那是你爷爷的财产你父亲也有那继承权对吧所以你觉得你爷爷这样做不公平对吧。前面已经说到了。你爷爷是有权把财产分给任何人的。如果你爷爷是用自己的钱买那套房子的他是有权力给谁的。因为你爷爷在十年前已经把财产分给你父亲叔叔他们。这是属于他后来啊财产。 补充: 第二个就是你爷爷在十年前就把那房子分给你叔叔和父亲他们郑袜啦。现在那房子拆迁有这样的名额可以去买那房子。那这样也就是说你父亲和你叔叔都有这样的资格去买那套房子所以应该说那个名额是属于你叔叔和你父亲都共有的。我知道的只有这么多啦。我说的可能你不是很明。你可以上网查一下或咨询一下那些律师。如果上网查不了。或找不到律师咨询。我可以在星期二帮你向我那个法律学的老师问一下 追问: 哦,谢谢啊。这次搬迁只要有户口的人都可以买,我爸,我二叔,我小叔,我爷爷都有户口,而我爷爷要把他的名额给我小叔一个人。 如果真的给定了,那么是不是我小叔以后赡养我爷爷时要多承担一些责任 回答: 你的意思是只有一个名额你爷爷给了你小叔叔啦。你爸爸个另一个叔叔没份咯。我想再问一下你爷爷之前到现在都是和你那个小叔叔一起住吗。如果是一起住他是可以在继承财产时能继承多一点的。我国的继承法第十三条有规喊顷激定的。如果不是和你爷爷一起住乎脊我国继承也没有规定你叔叔一定要承担多一点赡养责任。除非是有协定的除外。你们父亲他们三兄弟其实可以协商的呢。让小叔在以后赡养你爷爷是时担多一点责任呢

⑻ 父母留遗嘱给其中一个子女的房子,需要其他子女的签字吗

需要其他子女的签字。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五、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对处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包括: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

(8)父母的房子可以只给一个子女吗扩展阅读:

执行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为遗嘱的执行,直接与遗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执行遗嘱难免会有偏向从而引起纠纷,尤其是当遗嘱继承人有数人,或者遗嘱的内容涉及到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靠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去处理,往往易生弊端。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护遗嘱人利益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执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亲友担任为宜。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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