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丈夫死亡妻子和子女对房产继承和分割
房子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妻子得一半,另一边为丈夫的遗产,
没有遗版嘱,那么就按法权定继承,由他的父母,子女,配偶来共同继承,
他要是没有父母了,那么就有妻子,儿子,3个女儿,5个人共同继承,继承份额应该是一样的。
即,当初30万的房,妻子有一半的权利15万,另外一半15万,这5人一人继承3万的份额。
最后所得份额,妻子18万,儿子和3个女儿各3万。
该房一直没有分割,那么就是这5人一直共同共有,现在要过户,应当按现在的价值来分,应当给3个女儿一人补偿5万是合适的。
⑵ 丈夫死后妻子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赡养,就是指子女在父母年迈的时候给予父母的物质以及精神上的照顾,说到赡养,赡养老人是每一位子女的义务。父母抚养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是责任和义务,那么对应的当子女成年父母年迈没有劳动能力时,当子女成家以后,这种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会变成家庭责任。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对方需承担的赡养义务,应该无条件的支持。
也就是说,在结婚之前,赡养父母是各自的责任,但结婚以后就应该是夫妻一起赡养双方的父母,花费的也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种因为婚姻关系致使的义务共同承担,会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随之消失呢?大家对离婚后不再有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这一点从来都没有异议;但对于配偶去世后,需不需要替继续承担赡养其父母的义务这一个问题,一直以来有颇多争议,尤其是丈夫去世后,妻子是否需要继续赡养公婆。
如果是离婚,办理离婚证以后就从法律层面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配偶去世这种情况,因为是没有离婚证的,在实际中也的确有不少配偶去世后,对方仍照顾其父母,为其养老送终的例子,因此竟然很多人认为这才是义务,是理所当然的行为!
虽然配偶去世后没有离婚证这种东西,但依照法律规定,从宣布死亡开始,从法律层面的夫妻关系就已经可以说是解除了。至于对方愿意为去世的配偶照顾父母,完全是出于道德,而非法律要求。至于还有一种“只要继承了配偶的遗产,就必须赡养其父母”的说法,配偶去世后,其个人财产以及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均要作为遗产被继承。
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优先,顺序继承,若是按照法定顺序来继承,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有继承权的,其父母可以得到自己应得的部分遗产,不能要求其他继承人替子女尽到赡养义务。除非遗嘱继承时,继承遗产是以“代为赡养父母”作为前提条件的,否则无论遗产如何分配,逝者父母都不能要求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来赡养自己。
配偶作为合法的继承人之一,拥有继承权,而这种权力不因外界因素被剥夺,不以非被继承人设立的条件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被继承人在遗嘱里可以规定条件限制继承,而法定顺序继承或其他人都不能对继承提出条件限制。
⑶ 老公去世,妻子户口和孩子户口不在一起,怎么办
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去法院判决继承房屋,再去处理户口,要不直接去户籍派出所销户。
2、上面有老人在户口上的,孩子不可以成为户主,需要协商。
3、去派出所户籍处详细询问情况,具体办理。
⑷ 丈夫去世后妻子是否有赡养婆婆的义务及法律依据
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赡养婆婆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去法院起诉子女支付抚养费等权利。按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人:
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2、跟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所以,丈夫先于婆婆死亡,儿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婆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⑸ 丈夫去世,房屋过户给妻子还是子女,手续费用相同吗
丈夫去世,房产过户给妻子和子女的手续费用相同。配偶、子女、父母是同一继承顺序。
一样继承办理公证,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丈夫遗产房的面积一样,谁继承都是按同样标准收取公证费只是如果妻子继承后,将来子女再继承母亲遗产时,收取的费用会比较多(自己原有房产部分+继承丈夫遗产房部分)。
如果全部给孩子,具体办理方法是继承加赠予。丈夫死亡,他名下一半的住房产权归配偶,子女和死者父母平均分配。
需要办理死者父母的放弃继承协议且公证,完后拿着这份公证了的放弃继承协议,带上死者死亡证明、房产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证明死者和死者父母之间关系的证明,到本地住房交易,办理住房更名继承手续,那里有专业办理人员咨询办理流程。
需要办理的文件是死者父母和妻子放弃继承死者房产的协议且公证,再办理妻子将自己名下一半房产权益赠予孩子的手续,还有孩子接受自己名下继承的份额和接受母亲爷奶放弃的那一半产权的手续。孩子才能得到独立属于自己产权的房产证。
继承主要费用 继承权公证
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同时,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5)丈夫死妻子和子女父母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⑹ 妻子死后丈夫有权拒绝自己的子女与岳父母居住吗
妻子虽然死了 但是你们有孩子 那么你岳父母就是你们孩子的外公外婆 这个血缘关系是改变不了的
⑺ 丈夫因车祸死亡,赔偿金妻子和父母及孩子如何分配
丧葬费据实结算,不应再分配;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根据赔偿金额按相应的比例细算出结果,根据实际被抚养人的情况分配。
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
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⑻ 丈夫去世,以后妻子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父母的遗产
妻子对丈夫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丈夫父母的遗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如下:
1、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丈夫死妻子和子女父母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如下:
1、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⑼ 丈夫死后,妻子和子女之间的财产分配
男方去世后,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专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属当均等,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