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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有抚育子女

发布时间:2020-12-16 17:41:41

⑴ 父母为争夺孩子的监护权放弃了对另一方要求对小孩抚养费的要求合不合法,未成年人能不能起诉没有支付抚养

当然合法。 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实际上就是将对方的抚养义务加到自己身上,这是加重自己的义务,减轻对方的义务i,当然是可以的,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司法实践中,不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争取抚养到孩子,都是这样做的。

⑵ 无结婚证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吗

当然可以。无论是合法夫妻,还是同居关系,在争取子女抚养权上,法律一视同仁。

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⑶ 父母对成年大学生还有抚养义务吗

郑重国与孙强强于197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玲。后两人感情不和,于1986年协议离婚。小玲由郑重国抚养,孙强强每月负担抚养费40元。1995年8月,小玲被某大学中文系录取,共需学费8000元。郑重国以物价上涨,原定40元不足以维持生活和女儿的学费不能独立承担为理由,要求孙强强予以分担。孙强强称女儿已经成年,自己也已重新组织家庭,不应无限期地要求自己分担费用,因此拒绝郑重国的要求。郑重国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抚育费由原来的每月40元增加到每月100元;(2)孙强强承担女儿大学学费的一半4000元;(3)孙强强给付女儿抚育费,至女儿完成学业,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问题:抚育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已经协商好的抚育费能变吗?子女成年后,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吗?
答:首先,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与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认。
其次,关于抚育费的变更问题。子女的抚育费在一定条件允许合理变更,因为这种给付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加明确地指出:“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这个案例中,原定每月40元的抚育费,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显然不能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小玲又因上大学需要8000元费用,所以每月抚育费增加到100元,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孙强强称,小玲已年满18周岁,已是成年人了,那么父母仍负有抚养义务吗?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抚育费一般付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遇有特殊情况,仍可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在本案中,被抚育人小玲虽已满18周岁,属成年人,但尚未独立生活,又在校就读,其父孙强强又有给付能力,所以孙强强仍应负担其女的抚育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⑷ 父母离异孩子由父亲养大,母亲未尽抚育义务也未出钱出力孩子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吗

父母离异孩子由父亲养大,母亲未尽抚育义务也未出钱出力,但是孩子有赡养母亲的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法律的规定,不论父母有没有抚养你,你都是需要赡养他们的。

⑸ 大学生没有生活来源,能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

现实困惑

韩某与叶某离婚后,征求了正就读于北京某大学二年级的女儿(20岁)的意见,决定让女儿跟随母亲叶某生活,父亲韩某每月给付抚育费,直到女儿完成大学学业。但后来父亲韩某以女儿已成年为由,拒绝给付抚育费。正在上大学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

律师答疑

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成年的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而对于已满18周岁却仍然在校的大学生,因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父母如有给付能力,仍须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理荟萃

父母对未成年人具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对已成年但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亦需承担抚养义务。

⑹ 父母没有对子女进行任何抚育行为,子女是否应对父母进行赡养。

一般来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起诉要追求支付赡养费等,最近国家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不定期看望父母,将被判刑”,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已经触及刑法,将会判刑了

⑺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要给付抚养费继续抚养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回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答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但有两种情况例外:1、是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的确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3、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所以,可以看出她的父母仍需负担相应的抚育费而且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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